四川日报遗失公告登报格式

清算公告(4CM)

经×年×月×日股东会议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解散。清算组由××等人组成。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前往成都市×区×街×号向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遗失公告(3CM)

四川省工商局×年×月×日颁发的注册号为×××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年×月×日

减资公告(4CM)

四川××公司股东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由原××万元减少到××万元。请债权人见报后45日内,前往成都市××区××号向××公司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分立公告(7CM)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本公司分立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前往成都市××区×街×号向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债权。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合并公告(7CM)

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已于×年×月×日签订合并协议,合并新设××公司,××公司解散。××公司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新设立的××公司承继。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前往成都市××区××街××号向四川××公司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四川日报12月4日五版

—一起涨价合同引起的物业纠纷调查

“物业费连续三年三级跳,涨幅太猛,我们接受不了!”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燎原社区上林宽境小区部分业主致电本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该小区新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涨价内容违背业主真实意愿,业主大会选聘新物管公司,但被街道办和区房管局撤销大会决定。

小区业主反映情况是否属实?12月2日,本报记者进行实地调查。经过10小时不间断采访,这起跨度2年、涉及多方的复杂物业纠纷,矛盾焦点逐渐浮出水面。

本报记者 熊润频 安微 文/图

焦点一

业委会成员不过半,签的涨价合同算不算?

12月2日早上8点半,记者在上林宽境小区见到部分小区业主。据业主刘先生介绍,小区是20xx年12月交付入住的,当时的物业费是每月每平方米1元。20xx年10月,小区物管方成都洁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贴公布了新物业服务合同意见征求稿,“按新的合同,2012、2013、20xx年分别涨到1.35元、1.45元和1.55元,涨价幅度太猛。”

刘先生说,让其他业主都感到意外的是,20xx年2月11日,在小区业委会五分之三成员空缺的情况下,业委会2名委员就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合同,“大家很抵制,有业主干脆拒缴物业费。”刘先生说,去年实施的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之前业委会共有5名委员,有3人已辞职,剩下的2个委员根本不能代表我们,合同不合法!”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其他3名业委会委员的公开辞职信。“准备涨价前,物业方只是拿了一张征求意见函上门征求意见,随后就张贴公告,声称过半业主支持涨价。”业主梅女士表示,物业涨价不是不可以,但涨多少需要经业主大会议事表决同意,可是业主大会一直没开起来。

对此,洁华物业片区经理刘国有不同说法。“业主大会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的,此前我们就已经张贴了公告。表决票是我们和业委会一起挨家挨户上门送的,还在小区设立了投票箱,529户中,有279户同意签新合同,145户不同意,超过了半数,程序没有问题。”刘国向记者出具了盖有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公章的“业主大会意见表决表”、“业主意见表决情况的公示”,以及当时张贴的“告全体业主书”公告等。

为了弄清楚情况,记者随后依据刘国出示的“业主大会表决表意见明细”在小区随机走访。在该小区2幢1单元,有3户尚未入住,但在“表决表意见明细”中都标注了表决意见;而敲开门的4户业主中,1户表示“投了同意票”,另外3户均表示“没投过票”,但在“表决表意见明细”中,这4户业主却标注两个“同意”、两个“不同意”。

相关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504号令)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

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专家说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张鹏举: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公司是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委会委员不足委员总数一半,肯定不能签订合同。

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主任阳运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属于形式要件合法,程序是没有问题的,但可能会产生事实问题,比如是不是存在“暗箱操作”,业主是不是“被代表”了。这些问题很难防备,事后也很难再去核查。

焦点二

业主大会决议被否,议事程序有没有违规?

业委会“瘫痪”,矛盾一直在持续。

有业主反映,进入20xx年夏天,不少抵制合同的业主家遭遇了停电和失窃等事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当年8月4日,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并确定了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在温江柳城街道办备了案。在第二届业委会的组织下,小区又先后两次召开业主大会,否决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第三次业主大会上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

但20xx年11月8日,柳城街道办和温江区房管局共同发出公告,撤销《上林宽境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认为所表决的事项无效。

对此,温江区房管局副局长左良骥解释称,按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决议才能生效。“第三次业主大会表决,未参加投票的有312票,占了业主的一大半,没有"双过半",是依法撤销。”

但在第二届业委会委员和部分业主看来,第三次业主大会召开前,他们已经张贴公告声明:“各事项所表决的多数票为基数票,未参加本次会议表决投票的,或对表决事项未清晰表明意愿的选票,均计入各事项表决的多数票。”因此,他们的程序合法,政府无权干涉。

业主们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而这条声明在新修订并备案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都有明确约定。

相关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专家说法

张鹏举:省物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设立、缺席业主表决权计算规则等事项。议事规则中约定的缺席业主表决权计入业主大会表决多数票,与“双过半”的规定并不冲突。议事规则应该得到各方尊重,政府也不宜干扰。 阳运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不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业主大会合法程序确定的,可以视作“意思自治”,即业主对自己事务的约定,是具有效力的。

焦点三

纠纷两年难解,职能部门如何引导?

纠纷历时两年,引发纠纷的涨价合同是否合法这个关键性问题,至今没有权威解释。 柳城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雷昆表示,物管办今年8月才成立,目前只负责业委会成立和备案,涉及物业合同的材料都在房管局,“目前为止我们还没见过那份物业合同,上林宽境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的备案材料也不在我们这儿,没法判断合同是否合法。”

至于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雷昆则认为与法律条例是相冲突的,“要是我当时看到了这条,肯定会让他们改正。”

左良骥说,区房管局不能界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去认定。”物管科一张姓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称:“按规定,物业管理合同需要在房管部门备案,但备案不是审核,只是告知,与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没有关系。”

左良骥称,该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作为也引起了小区另外一部分业主的不满,他们希望罢免现任的业委会委员。目前,区房管局和街道办正在逐个核实联名要求罢免的业主签名、手印等是否真实,“然后会发起召开业主大会的临时会议,表决罢免。”

而洁华物业早在今年8月8日就贴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退场,后在政府协调下,将退场时间延迟到今年12月31日,这期间处于代管阶段。

相关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专家说法

阳运逵:与物业公司相比,业主属于弱势一方。对于物业纠纷,政府应该更多加以引导而不是干涉。尤其在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纠纷中,要尊重业主的合理诉求表达,并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

这起物业纠纷后续发展情况如何,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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