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后,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于20xx年6月提出离婚请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夫妻关系并不能有任何好转。20xx年6月14日被告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从被告被侦查之日起原被告分居已达3年之久。由于被告还有将近两年的刑期,原被告暂时无继续在一起生活的可能,也无和好的可能,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二、被告所谓外欠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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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家庭中其他正当开支。在本案中,被告所说在王存利手上借的两万元欠款实际情况是被告打牌所欠,原告做的保证人。被告所说的二十万元的欠款是当初原告要外出打工,被告怕原告离开后不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被告强迫原告写下的欠条,法院在调查情况时被告的母亲***已经证明该事的真实情况。

综合以上几点,被告所说的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能成立。

三、应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后,购买了一台34寸液晶电视,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及音响,20xx年原被告和被告的哥哥共同购买家庭住房两间,该住房有原告的1/4的份额。原告现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代理人认为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四、子女有原告抚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由于被告暂时在监狱服刑,人身自由受限,缺乏经济来源,目前监护子女并无可能。现原告提出婚生女薛金嵘、婚 2

生子薛源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孩子的物质来源能够得到保障,希望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问题上考虑以上因素。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3

 

第二篇: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第一、离婚后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既符合事实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证,于20xx年8月8日生一女,孩子自从出生以后,一直随着上诉人生活。截止到上诉人到法院起诉,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解释中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作为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去抚养自己的孩子,并且自己真心想抚养孩子,并且目前孩子还比较小,过早的离开母爱的怀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孩子(转载自亿库网,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出生后,一直有上诉人抚养,但是被上诉人却趁上诉人外出干活期间将孩子抢走.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中为由,作出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第二、离婚时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结婚到生子,再到诉讼之时,已经将近三年,在离婚时需要真正考虑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一审法院故意将法律生搬硬套,将《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搬出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审法院错误引用本条解释的第(三)项,并且仅仅依靠古月镇民政所的证据、柏岭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就认为因为上诉人索要彩礼而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其实古月镇有被上诉人亲舅舅、柏岭村委会有被上诉人哥哥、出具证言的都是被上诉人的亲戚。事实真相是,被上诉人在下柳矿山打工,每月大约工资是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上诉人(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工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父亲以前搞装修后开矿山,年收入在20000元。按照他们收入来

源,根本不属于生活困难。即使是生活困难,也和被上诉人几年给付的彩礼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说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应该是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目前上诉人居无定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已经将近三年,并且已经生子,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让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第三、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以后,购置了大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并且应该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而不能只是判决上诉人将自己的嫁妆带走,其余的全部归男方所有,这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的代理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谢谢!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清20xx年8月16日  您可以访问亿库网()查看更多与本文《离婚案件的代理词范本》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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