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代理词

原告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原告朱玲玲委托,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告与被告19xx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于19xx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对彼此不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了夫妻感情恶化。原告与被告,因与女儿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xx年原告带着女儿田蕊另外租房居住,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彼此性格不和,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二、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存款6万元和在泾川县中心小区的一处住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

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10月12日

 

第二篇:福州离婚案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在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代理人认为位于东部10号的社会保障安置房一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虽然是被告与市政公司签订的,但原告是作为户主签订此协议,并不当然的由其个人取得该安置房的所有权,其代表的并不是个人,而是应由整个家庭对该安置房享有所有权。该处安置房无产权面积,从人口认定表及拆迁补偿费和购房款预算单都清楚的说明该房产是按人口分配而非按原建筑面积来确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依据东部新城的拆迁政策,对符合拆迁政策的,按照人均4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来补偿。本案中原告在拆迁安置前已与被告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移至杜园村,原告完全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该处安置房面积为90平米,恰恰说明该处房产符合上述拆迁政策,系按人均面积分配所得。 其次虽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在建设中,尚未实际交付,但基于国家政策、政府诚信等综合因素考虑,该协议效力是有效且预期能够实现的,该协议约定的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原告基于自己应得财产份额而提出相应的诉求,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居住权,至于该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原告对自身利益的主张。

二、 被告对其所主张的喜酒钱及彩礼钱15.6万元未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被告对于15.6万的费用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都未举证说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柳浩20xx年7月8日

1、被告举证情况;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彩礼应当对彩礼已支付情况及支付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2、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过,被告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因此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返还;

3、上述费用已支出;上述费用支付对象是原告父母而非原告,因此要求原告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4、喜酒钱没有这么多,扣除办酒的开始大概剩余三万左右,而且这三万已在日常生活开销中支出消费掉,金首饰很多在拆迁搬迁时都不慎遗失。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浩

20xx年11月20日

一、关于夫妻感情破裂;

1、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原告外向、被告内向,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交流;

2、婚后双方夫妻生活不和谐,因为两边家庭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互不相让;

3、男方以在外地工作为由,长期不回家,即使回家,也未与原告沟通,对外都是以“前妻”称呼原告;

4、20xx年月10月至今已搬出男方家中,已形成事实上的分居,从夫妻感情现状来看,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选择)被告不肯离婚的原因与事实不符,如果夫妻有感情不会发生婚外情也不会对家

庭不管不顾。并未是因为被告所说的夫妻感情尚好而是顾忌财产的分割,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关于拆迁房产;

1、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针对被告签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虽然是被告与市政公司签订的,但原告作为户主签订此协议,并不当然的由其个人取得该安置房的所有权,其代表的并不是个人,而是应由整个家庭对该安置房享有所有权。依据东部新城的拆迁政策,对符合拆迁政策的,按照人均4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来补偿。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并不妨碍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分配,这并不是调整拆迁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是拆迁一方主体对利益的重新调整,这种调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故原告有权提出分割安置房的诉请。 针对产权:拆迁安置房是对原被告双方的补偿,从人口认定表及拆迁补偿费和购房款预算单都清楚的说明该房产应由夫妻两人享有,协议约定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人口而非按原建筑面积来确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故被告签字的拆迁安置协议书获得的安置房应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 依法应平均分割;虽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未建设中,尚未实际交付,但基于国家政策、政府诚信等综合因素考虑,该协议效力是有效且预期能够实现的,该协议约定的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原告基于自己应得财产份额而提出相应的诉求,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居住权,至于该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原告对自身利益的主张。

三、关于喜酒钱及彩礼;

4、被告举证情况;被告主张原告返还彩礼应当对彩礼已支付情况及支付的金额承担举

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过,被告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因此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返还;

6、上述费用已支出;上述费用支付对象是原告父母而非原告,因此要求原告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4、喜酒钱没有这么多,扣除办酒的开始大概剩余三万左右,而且这三万已在日常生活开销中支出消费掉,金首饰很多在拆迁搬迁时都不慎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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