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死亡证明的表格

附件1:

常州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流程图

附件2:    

常州市居民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一、目的

死亡报告监测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社区人群死亡资料,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其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区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工作,提高死亡统计工作质量和死因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内容和方法

(一)死亡登记对象范围: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所有人口,在死亡后均应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本市户籍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仅作为办理火化手续的凭证,不作为本市居民死亡统计对象。

(二)死亡个案登记:

1、医院死亡个案:凡因病等原因死于医疗卫生机构内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填写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新生儿死亡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家庭死亡个案: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填写,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填写死亡调查记录,由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实,家属签字认可。家属凭此证明去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其医生进一步核实调查后对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其他场所发生的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死因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第二联背面调查记录栏内做好相应的记录,如果在救治过程中死亡或在送医院时已死亡者,也可由相应接诊医疗机构填写。

4、非正常死亡个案:凡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包括执行死刑)、车祸、中毒等意外伤害事件死亡者,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应经公安、法院部门的法医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定期交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上门收取。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1、一般项目:包括死者姓名、性别、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

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死亡信息(6项):死亡日期、死亡地点、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最高诊断单位、最高诊断依据、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症。

3、填报要求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第二联首先用于网络报告,网络报告后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由当地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籍管理部门,其中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件4、5)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发放,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领取,所辖医疗卫生单位和公安法院部门到所在地疾控中心领取使用。各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第四联由出证单位交由死者家属带回,死者的家属或委托人必须在死者死后持第三、第四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5日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办理殡葬手续。非本市人口在我市死亡,不需要加盖本市户口登记机关公章。

各级医疗单位疾控科或保健科医生进行收集、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退回重新填写,将填写合格的卡片信息登记到《常州市居民死因登记本》,并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死因月报表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上报至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报卡的审核。

三、报告程序、时限

(1)市及辖市(区)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写完整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寄送属地辖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辖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辖市(区)级以下医疗机构

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填写和审核《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向属地的辖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辖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记报告。

四、死因登记报告质量管理要求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质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第二联必填内容:基本信息(12项):姓名、性别、主要职业和工种、户口地址(常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填报医师签名、填报或调查日期、报告单位(盖章)。死亡信息(6项):死亡日期、死亡地点、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最高诊断单位、最高诊断依据、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审核: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一级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或调查医生进行核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有疑问的卡片及时向责任报告单位查询与核对,对调查质量不合格者退回重新调查,对ICD-10编码不符合要求者进行重新编码,经确认合格的卡片方可录入《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4.死因编码:死亡原因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生或辖市(区)疾病控制中心人员进行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标准。

5.死因漏报质量控制: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与公安、计生、妇幼、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并及时进行补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要定期和当地公安、计生、妇幼、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实,填写漏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注明,再将第二联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社区医生或村医要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漏报的要入户调查,填写死亡调查记录,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生根据调查记录,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按要求将第二联进行补报,并上报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死亡相关信息的统计要求:(1)出生信息:出生信息与死亡登记和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出生信息的来源:各户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人口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来源。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出生个案信息。(2)人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专人负责每年从当地公安部门或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年龄、分性别人口数资料(也可抄录最近一次人口普查资料,推算出所需数据),以及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并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各区疾控中心每年1月20日前核、补本地区上年的死因资料,填写死因汇总表。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对《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的计算机录入工作,并在每年8月10日前,对当年上半年的居民死因作出简析,次年2月10日前,将全年的居民死因分析和汇总表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

7.死亡报告资料存档要求:及时做好原始资料的分类归档和备份,电子文档资料应在不同电脑上进行备份,有条件的应刻录光盘,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至少存放5年,电子资料需备份后永久保存。

五、死因登记报告职责分工、工作考核

(一)职责分工、考核制度

1.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疗单位是居民死因登记报告的责任单位,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制度,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医生负责死因报告工作。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上医疗单位的预防保健科、各级卫生服务站要建立居民死因登记簿,按要求详细、准确、完整记录居民死因的有关情况。

4.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及时发现、登记上报辖区内死亡病例;协助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死因不明病例的调查核实工作。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按村、分病种对本地区死亡病例进行登记;填写、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相关报表;对死因不明的病例进行调查核实;检查督导村级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开展。每季度进行1次漏报调查,全年覆盖所有的村级单位。

6.市及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负责对本院就诊、住院死亡病例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上报工作,并协助做好死因不明病例的定诊工作。

7.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开展,并纳入单位考核内容,建立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对基层进行考核。

8.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组织对基层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对基层的督导和考核工作。

9. 辖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死因资料,并向有关部门反馈上报;应组织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员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培训,每季度一次;每季度进行死因漏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全年覆盖所有的乡镇;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辖市(区)内死因资料进行审核。督导、质控和培训情况定期上报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0.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真收集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死因统计工作,并定期、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有关人口资料。

11.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殡葬单位执行《常州市居民死因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情况的监督,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之中,协调好对外市(区)死亡居民的殡葬管理中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各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每月至少应到当地卫生服务中心核对《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一次。各殡葬单位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常州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方可办理殡葬手续。

(二)考核指标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率100%。

2.人口注销户口凭证率100%。

3.居民死亡殡葬凭证率100%。

4.死亡报告率≥98%。医院死亡报告率为医院报告死亡数与实际死亡数之比,各辖市(区)死亡报告率为报告死亡数与公安部门上报死亡数之比。

5.卡片填写完整率≥9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完整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内容(第二联)必填内容18项,凡缺错1项者,视为不完整。各项漏填的百分比,表示抽查的全部应填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项目中,漏填项目所占的百分数。

6.卡片填写正确率≥95%。采用逻辑检查和以“确定根本死因的规则”为依据,卡片中“实足年龄,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根本死亡原因,调查记录中病史、死前症状体征,诊断结果”填写正确。


    附件3: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居民死亡殡葬证

        存根                                       编号                                                    编号                              编号

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样式        

                                                       


附表4:

孕 产 妇 死 亡 登 记 副 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常住址                 市         区(县)

暂住址                 市         区(县)

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发生在辖区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不论是本地户籍还是非本地户籍)均要求填写一张死亡报告主卡和一张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

年龄:填写实足周岁年龄。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则以初中文化程度计算,中专毕业以高中文化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家庭年人均收入:此项为估算,指一年12个月的人均总收入。

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项目中。

孕产次:  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上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详者则年月日全填9,即9999年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时间取整数,够半个小时往上进,如分娩时间为20##年12月18日13:31,则填写2006121814;不详者全填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全填0。

死亡时间:填写格式同分娩时间。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填0,不详者填9。

1).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2).区县级医院:指区县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及平级厂矿医院。

4).村接生室:为村医或接生员接生的场所。

死亡地点: 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  1)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2)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

3)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

4)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死因所致,则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如:某孕产妇因妊娠期高血压并发胎盘早剥大出血死亡,则按胎盘早剥→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顺序填写。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他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可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评审结束后,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

附表5: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户籍住址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住址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治疗性引产死亡: 1. 是     2. 否      ð

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不满5周岁),无论本地还是非本地户口,每一例死亡均需填报此卡。

治疗性引产死亡:指治疗性引产原因出生时,具有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又死亡的婴儿。不包括由于计划生育原因而做的引产。

出生信息登记卡号:来自婴儿出生信息登记卡。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如果给儿童已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则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编号。

儿童免疫接种卡号:来自儿童免疫接种卡,如有该卡应当填写。

儿童姓名:填写死亡儿童姓名。如尚未取名,则父亲和母亲姓名必须填写。

性别:如属于两性畸形则填写性别不明。

出生日期: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月、日只有一位数字时,前一方格必须填0。

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年龄小于1岁以下的死亡儿童必须填写。孕周按整数填写,如35周+6天,填写35周即可。

死亡日期:填写格式同出生日期。

死亡年龄:填写实足年龄,出生不满24小时填写“0”天;1天~不满28天填具体天数;满28天~1月29天填写1月;1月30天~不足1岁填月数;1岁及其以上填岁数。

死亡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死因所致,则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

死前治疗:指导致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住院指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包括死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门诊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未接受医生治疗、家长自治。如果同时有两种治疗情况,即“门诊”和“住院”,则填写最高治疗级别“住院”。凡经村医生诊治,按“门诊”治疗填写。“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家长自治。

诊断级别:填写疾病的最高诊断级别,如患儿曾在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县医院诊治,应填写县医院。

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仅选其中一项。

死因诊断依据:病理尸检指在医院死亡做过尸检证实诊断的;临床诊断指医疗单位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做出的诊断;死后推断指死前未经医疗单位治疗,死因是死后分析判断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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