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证明

关于陈玉华在工地工作中受伤的受伤说明

阜宁人寿公司:

我公司驻阜宁金港名门小区工地的施工人员陈玉华于20xx年10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在吊装塔吊标准件是意外受伤,遂立即送往阜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已基本恢复。

特此报告。

(附医院诊断收费收据)

江建集团阜宁项目部

20xx年10月17日

 

第二篇:受伤职工为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忙”过时效

??? 职工赵某工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工伤,不料被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超过一年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撤销了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某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判决该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赵某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遭到拒绝??? 职工赵某20xx年9月6日在工作期间受伤后,于20xx年9月4日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赵某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出事后单位否认与赵某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赵某当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结果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受理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次日,该局工作人员通知赵某,如果要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证明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赵某随后找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出具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结果遭到拒绝。无奈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机关确认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后,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单位仍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漫长的一年多时间, 赵某最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xx年12月23日,法院终审认定赵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20xx年9月5日赵某接到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之日算起,已经过去了一年三个月的时间。??? 20xx年1月12日,赵某拿着证明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书,再次来到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令赵某想不到的是,他随后收到的,是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一纸通知。??? 赵某找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理论,工作人员告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范围包括“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赵某发生事故日期为20xx年9月6日,初次工伤认定申请日期为20xx年9月4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 20xx年1月12日,第二次申请距第一次申请已超过一年,因此赵某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局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赵某对此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驳回赵某起诉后,赵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打官司历时一年多 终审判决重新认定???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自20xx年9月6日受伤后,20xx年9月4

日向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应当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赵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的次日,即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赵某按该局的要求,为搜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时间,并非其主观意志能够确定的。??? 20xx年9月5日,赵某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补交证明劳动关系材料通知书后,即通过仲裁、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并最终通过判决确认其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于20xx年12月23日收到终审判决,于20xx年1月12日即再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认定其已经积极、稳妥、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基本宗旨,意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未很好地体现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赵某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合理期限内对其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据此,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赵某是否构成工伤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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