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关键词:河北军转 张为臻 军转干部 军转考核 赋分标准

一、服役年限:服役每一年计1分,累计赋分。

二、职务(含相应专业技术等级):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7分、正营职计8分,副团职计9分、正团职计10分,副师职计11分、正师职计12分。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任职每满1年加1分。任领导职务加2分、任作战、执勤部队主官加3分。专业技术干部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加2分。

三、军衔(警衔、文职级别):少尉计1分、中尉计2分、上尉计3分、少校计4分、中校计5分、上校计6分、大校计7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四、学历情况:大专计1分、大学本科无学位计2分、有学位计3分、硕士研究生无学位计4分、有学位计5分,博士研究生无学位计6分、有学位计7分。中专学历不计分。

五、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满1年分别计0.1分、0.2分、0.3分、0.5分、0.7分、1分,累计赋分。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计0.5分。

六、荣获专业奖项或被评为先进个人:荣获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次计5分;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1次计1分,三等奖1次计0.5分,四等奖1次计0.2分。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评为先进个人1次计1分。被军级以下单位评为先进个人的不计分。

七、奖励与处分。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含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0分、荣立一等功1次计15分、荣立二等功1次计5分、荣立三等功1次计1分,嘉奖1次计0.1分。战时立功受奖,提高一个档次赋分,战时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1次计25分。地方党委政府给予的立功受奖,按相应等级的50%计分。因同一事迹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一次性计分。

处分:受到行政撤职、降职(级)或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2分、1分。受到留党查看、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每次分别相应减6分、5分、4分、3分。

八、其他。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服役年限时,每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当年不服从地方组织分配,列入下年度转业计划的,第一年减10分,第二年减20分,第三年地方不予接收安置。

九、军队转业干部考核与考试综合积分计算公式:

E=100/Amax × A × B + 100/Cmax × C × ( 1-B )

E:每名转业干部考核考试综合积分;100:本年度本地区考核与考试分别折算的参考值;Amax:本年度本地区考核中的最好成绩;A:每名转业干部考核取得的成绩;B:考核分数在综合积分中所占权重比值(=0.6);Cmax:本年度本地区考试中的最好成绩;C:每名转业干部考试取得的成绩。20xx年度Amax=48.1,Cmax=71.2。

(原题目:20xx年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成绩公示;来源:邯郸市人社 20xx年8月21日)

 

第二篇: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

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

(20xx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四、有关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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