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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文献综述


灵活就业文献综述

本文首先整理了国外关于灵活就业的起源与发展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同时对灵活就业在国外的发展趋势做一个总体的介绍。结合我国的国情,灵活就业的本土化发展也具有中国特色。本文归纳了灵活就业在中国的概念、分类,以及其产生原因、存在问题等发展现状。通过对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学习,本文从灵活就业的不同研究对象着手,对现有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灵活就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笔者积极思考并提出相关见解,提出一个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 灵活就业在国外的起源及发展

灵活就业,也称为非正规就业。目前为止,国际普遍认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灵活就业的相关概念。而最初国际劳工组织最先规范正规部门、非正规部门等概念。

(一)灵活就业概念起源

1972年在国际劳工组织肯尼亚使团的《就业、收入与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研究报告中,把一些未经政府承认、登记,也等不到政府保护和管理的经济活动称为“非正规部门”,而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称为非正规就业或者非正规就业。

在1992年1月第15届劳工统计大会上,通过了关于非正规就业的国际标准定义: “从广义上说, 非正规部门由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收入为根本目的的, 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的单位构成, 其特点是组织水平低, 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基本没有或没有分工, 生产规模小”[1]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1999年的定义,所谓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型的生产服务单位、独立的个体劳动者[2]

(二)国外灵活就业的发展

冷熙亮在《国外非正规就业动态及其理论发展》中总结了国外对非正规就业的研究先后出现以下几种理论[3]:二元经济理论;非正式经济理论;地下经济学理论;将大量社区服务纳入非营利组织就业体系等理论。

胡鞍钢等学者曾在20##年发表论文《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指明国外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就业主渠道,其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4]

第一,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最主要的城市就业渠道和新增就业岗位的来源;第二,非正规就业是发达国家就业方式重要的发展趋势。

从非洲总体来看,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人数占城市就业总人数的60%以上,拉美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也占了城市就业总人数40—60%。在拉丁美洲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非正规就业创造了大批新增岗位,极大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

在发达国家中,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就业方式。通常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为20%—30%之间。各种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和派遣就业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达到20%—30%。

从国外灵活就业的发展来看,灵活就业已经成为解决各国就业的重要形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二 灵活就业在中国的发展

(一)灵活就业在我国的概念

政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2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对灵活就业做出了如下界定[5]

所谓“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二)灵活就业的分类

我国学者根据我国国情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作了如下定义[6]

我国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包括有:(1)由个人、家庭或合伙自办的为社会需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微型经营实体,如个体经营户、家庭手工业户、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等;(2)以社区、企业、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和公益性劳动组织;(3)其他自负盈亏的独立劳动者。

我国非正规就业主要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包括有:(1)非正规部门里的各种就业门类;(2)正规部门里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工人等,即“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就业”。对非正规就业的分类如图所示:

图1.1灵活就业的分类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历了下乡知青返城、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就业这两次就业浪潮之后,迎来又一次就业高峰。灵活就业也从无到有,在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情况不断发展。

(三)中国灵活就业的现状

余琴在《非正规就业:拿什么保护你》一文中,引用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测算[7]:中国未来10年每年劳动力增长、再配置要提供的就业岗位为:城镇新增劳动力450万左右;下岗再就业需要的就业岗位400万左右;农村人口上学毕业、军转复员和建设安置大约250万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每年100万左右;城镇劳动力年总供给共计21 00万以上。但是从这几年的情况看,经济景气时,城镇可能提供1000万个就业机会;经济不景气时,城镇全部劳动力总需求只有500万左右。这样,劳动力年供需缺口在1100-1600万之间。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以解决并继续发展,10-15年内,中国将积累1-2亿的巨大城镇失业人口。   

由此可见,在中国积极发展灵活就业刻不容缓,形势严峻,大力发展灵活就业对于缓解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具有极大积极意义。

对于灵活就业这种形式的产生原因,学者曾湘泉在《灵活就业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思路》一文中将其总结为企业、劳动力和政府三分的决策和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8]。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企业经营需要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日益多样化;失业压力与政府的因势利导推动了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知识经济的崛起,为多种灵活就业方式提供了发展空间。

在现阶段,学者傅京燕将灵活就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归纳为:劳动者就业观念仍未完全转变;非正规就业形式管理的无组织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非规范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管理缺失。

三 灵活就业的研究回顾及发展趋势

(一)灵活就业的研究回顾

金一虹根据以往的研究,认为我国非正规就业主要由三部分劳动力构成[9]:被旧体制抛出的失业下岗工人,流入城市的农民工,重返劳动力市场的阶段就业女职工和老年“补差”职工等。

在研究灵活就业的相关文献过程中,有几类人群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以下四类人群进行回顾:

1 失业下岗职工

在对城镇灵活就业者的研究中,失业下岗工人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作为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分流下来的一支队伍,扩大其就业意义重大。

李实,邓曲恒采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于20##年的住户调查数据和经济计量模型,对城镇户口的失业概率及其原因进行了经验分析[10]。《中国城镇失业和非正规再就业的经验研究》发现那些就职于经营不善的地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或者具有文化程度低、身体健康差、女性等特征的人员,是城镇下岗失业大潮中的主要受害者,她们下岗失业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人员。文章还对失业人员的非正式再就业机会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估计。

杨柳在《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探析》一文中[11],通过研究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总结了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态势,以及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调整办法,为灵活就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出建议。

2 流入城市的农民工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调查表明,灵活就业群体是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就业群体。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结构之下,不断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灵活就业中凸现出的问题引得很多学者专家的关注。

李强,唐壮在《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12]一文中使用20##年和20##年两次实证数据,对于城乡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的两次问卷展开调查。得到结论:非正规就业是中国城市农民工的就业主渠道;非正规就业具有正功能;关于非正规就业的“非正规性”与“违规”问题;非正规就业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问题。

柴定红,赖亦明对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困境与对策进行研究[13],认为大力发展城市非正规经济是解决我国广大农民工就业非常有效的、现实的和必然的选择。

何文举,殷志云从市场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社会支持体系三个维面研究了农民工非正规就业支持系统的构建[14]

张俊良等发表论文《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15],阐述了目前存在农民工就业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不能享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权和劳动福利权, 缺少相应的权利监督保护机制和救助途径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城乡有别的户籍体制、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特点、劳动权益保障意识的欠缺及农民工自身因素等,最后提出了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健全劳动法制体系、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对策措施。

3 女性

女性由于身体条件、社会角色等因素的影响,在灵活就业的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众多学者针对灵活就业中女性在就业和社保方面的困境提出建设性建议。

吕学静在论文《灵活就业形式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对策》[16]中,在揭示中国灵活就业现状的基础上, 着重分析了灵活就业的发展对女性就业的积极影响即:使女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有利于女性竞争力的增强; 促进了社区就业; 缓解了女性家务与工作的矛盾等。而灵活就业的发展也同时带来女性职业不稳定、女性劳动报酬普遍偏低、女性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负面影响。最后提出了大力发展灵活就业, 制定有关法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等应对措施。

金一虹研究了女性非正规就业:现状与对策[17]。指出女性在正规就业领域更易受排斥,公有和非公有企业存在雇用上的性别偏好等因素是导致女性劳动非正规化的成因,分析了这一就业趋向对女性经济参与方式和职业发展形成的影响,指出政府应加大对非正规就业的支持力度,改善非正规就业者的福利与完善保障政策,同时提出了建立反对歧视和排斥的平等就业法,对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进行必要的社会保护,为非正规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公共培训等有益的建议。

谭琳,李军锋在《我国非正规就业的性别特征分析》[18] 一文中,基于第二次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数据,分析非正规就业的性别特征及相应的收入和就业环境的性别差异。研究发现,非正规就业中的行业和职业性别隔离是我国非正规就业的最重要性别特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收入方面的性别差异,而且也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提出了具有性别特征的要求。

国外学者Loprest Pamela J,研究了性别在职业流动中所造成的差异[19]

4 其他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研究将残疾人、大学生等列为大力发展灵活就业人群。何艳玲等人就发表文章《促进非正规就业:解决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途径》[20]

Farber Henry.S,对残疾人的职业流动问题进行了研究[21]

国外学者还有从种族、工作行业等方面对劳动者的流动性进行研究,如Jovanovic[22],Hyunjoon Park[23]等。

(二)中国灵活就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就业模式转变的方向是灵活就业,我国现阶段灵活就业比重大大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也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废正规就业比重。可以预见,我国灵活就业在未来阶段将经历一个飞速的发展时期。

通过对前人文献的研究,我看到了研究中的不足。已有文献对灵活就业中实证研究统计标准不同,难免有重叠和遗漏;灵活就业的分析较多集中在某类人群上调查进行,较少区域内灵活就业整体状况的研究。

本文将研究对象选定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灵活就业者,将对其就业的基本情况采取问卷为主,访谈形式为辅的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1] 傅京燕.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现状与政策措施研究[J]. 人口与经济,2005(2):38-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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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胡鞍钢,杨韵新.就业模式转变:从正规化到非正规化—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状况分析[J].管理世界,2001(2):69-78.

[5]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灵活就业基本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5(45):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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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曾湘泉,汪雯. 灵活就业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思路[J].中国社会保障,2003(6):20-21.

[9] 金一虹. 非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发展[J].学海,2000(4):91-97

[10] 李实,邓曲恒. 中国城镇失业和非正规再就业的经验研究[J]. 中国人口科学,2004(4):2-10

[11] 杨柳. 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探析[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5(10):79-81

[12] 李强,唐壮. 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 社会学研究, 2002(6):15-27

[13] 柴定红,赖亦明. 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 江西社会科学, 2005(10):247-250

[14] 何文举,殷志云. 农民工非正规就业支持系统如何构建[J]. 求索, 2007(5):64-65.

[15] 张俊良,何晓玉等.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农村经济,2007(5):66-69

[16] 吕学静. 灵活就业形式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对策[J].人口与经济, 2005(4):33-37.

[17] 金一虹. 女性非正规就业:现状与对策[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1):6-10

[18] 谭琳,李军锋.我国非正规就业的性别特征分析[J].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6-10

[19] Loprest Pamela.J. Gender Differences in Wage Growth and Job Mobility[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2(82):526-532.

[20] 何艳玲,王苹.促进非正规就业:解决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途径[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 (10): 51-53

[21] Farber Henry.S. Mobility and Stability:The Dynamics of Job Change in Labor Markets[R]. Princeton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Economics-Industrial Relations Section.1998

[22] Hyunjoon Park and Gary D.Sandefur. Racial/Ethnic Differences in Voluntary and Involuntary Job Mobility among Young Men[J]. Social Science Research,2003(32):347-375.

[23] Jovanovic.B and R.Moffitt. An Estimate of a Sectoral Model of Labor Mobility[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98):827-852.

 

第二篇:浅谈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浅谈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丁红娟

史健勇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市201620)

摘要:本文通过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研究,总结了我国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际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善中图分类号:C913.7

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436-0065-2.5(2009)

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基于社会安全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是为保证每一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持其基本生活和保证生活质量而调整的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解决某些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或为提高大众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经济互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刘传刚,王琳晶2006

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古已有之,但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则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围绕社会保障立法实践逐步建立起经历了20世纪来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

50年代的创始阶段、60年代的补充修正阶段、70年代的停滞、倒退及初步恢复阶段、改革后的全面恢复发展阶段,至今已初具雏19xx年,我国首次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其次,在社会保险、会保障,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各领域均出台了相关法律或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同时,从地方立法上看,我国目前地方的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繁荣,相关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涉及领域广泛。(王芳2006)

尽管我国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但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发展滞后状况依然严重;另外,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结构,缺乏统一的社会成员户籍制度,难以形成统一的社会基础;加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难以形成统一的经济基础。截至目《社会保障法》。前,我国尚未建立一部全国统一的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必要性

(一)社会保障法因其调整的对象与范围的独特性,已成为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刘俊,林俊岚2007。)

现代法制理念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为核心。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

历史条件下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的总称。因此,社会保障权应是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具体社会保障权利的范围及得到社会保障权利的方法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救济方法,都必须以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和对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落实和实现。因此,我们必须有一《社会保障法》来调节人们在社会部专门规定具体社会保障权利的

保障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刘俊,林俊岚2007

(三)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社会保障法律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活动,法律监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与法规因层次较低等原因,几乎督程序等。

很少涉及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问题,这样就使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大打折扣,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位等用人单位欠缴、拒付社会保障金和被保障人故意伪造材料和有关社会保障档案等行为的产生。解决诸如(刘俊,林俊岚2007)此类问题,就是要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从而使社会保障法律中具有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使社会保障主体有一个行为准则。

总之,社会保障法的完善是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前提,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三、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学术界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社会保障制度立法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的管理极不规范。)(张威2007

(二)立法缺乏统筹规划和衔接性,体系结构残缺。我国社会保法、社会救助法等为主体框架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适用范围较险种之间的相关规定缺乏衔接。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如社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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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世界

形。首先,在一些基本概念、发展方向的界定上有了统一认识。而造成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随意侵犯被保障对象的权利、企事业单

理论与实践

栏目主持晓风

会法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经济法一起构成法律支柱。因此,障制度从整体上看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以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

(二)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大、统一的核心法律———《社会保险法》,而是新老制度并存,各种

济、社会福利等)也缺乏正式和统一的立法。在养老、医疗、生育等方面甚至连法规这一层次也很少。其结果是,即使在同一个社会保障子系统内,由于各项法规政策出台时间不一致,往往单项重点突进,少全局统筹,多应急政策,少长远规划,导致整个子系统缺乏有机的衔接与协调,留下许多立法空白。例如,没有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律或法规却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单项法规(曾2006。)

(三)社会保障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及财政,各部门这种部门分割管制的局面使一个本来统一的各司其职,分头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变得分散,不仅形成和强化了部门的局部利益,而且直接激化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最终形成一项工作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各部门政策法规不统一和待遇标准不一致的杂乱无章的现象。另外,社会保障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刘俊,陈爽2006)重要的组成部分,应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但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仅通过七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其他多是国务院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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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障世界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的意义

(一)赵华认为,社会保障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本质特征,这一价值追求既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国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应当关注的重点。社会保障法是调节社会保障关系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总称,其目标是在承认具体人的能力禀赋与资源占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结果和实质意义的平等与公平,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救济法,保障了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意想不社会保险法、

到的、不可抗拒等原因而导致生活暂时处于困境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体现了社会对成员生存权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保障法的契合点,是二者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反映了二者内在价值的一致性(赵华2007。)

(二)我国社会保障现行制度问题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法来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保障覆盖范。当前,

行”等一系列制度问题。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除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还需要迫切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强有力的支持)(高云2007

(三)制定与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将社会保障权利法治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实现。在现代公平权利体系中,社会保障权属于一种新型的基本人权,其主体是全体公民,“人人享有保障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要义所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相当大的一部分社会群体特别是农民和农民工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因此,只能通过国家立法把社会保障权从应然的权利上升为法定的权利,再通过法律的实施把法定的权利转化为公民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杨思斌2007)

五、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初探

(一)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构建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邵芬,霍延2004)

霍延认为,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邵芬、

不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应结合我国国情,一方面,在社会保障立项上应分重点、多层次,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制定相比的必要的法律,依法保障实施;另一方面,要将社会保障定位在保障人们的最低生产生活要求,重点加强就业促进的保障社会保障服务

(二)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大量表现为地方立法。当进入社会保障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就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的颁布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这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法制走向统一的基本保障。

(三)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价值理念(杜乐其,石宏伟2008)。

有学者将20世纪初的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原则概括为四个方面: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原则;雇主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如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公平与效率兼顾,

部委颁布的相关条例、办法、决定、规定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面较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社会保障管理分散、个人账户“空账运的立法状况与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不吻合,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蒋岚2007

(四)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内容范围狭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立法对非国有经济和非正规就业人员没有覆盖。从我国各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所保障的对象来看,各项社会保障主要在全民所有制和大型集体企业中实行,县以下的小集体和乡镇企业人员以及非正规就业人员难以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刘俊,陈爽2006)

2.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空白。由于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

理论与实践

的边缘,我国也不例外。在农村,除了有若干临时性的、地区性的救灾救济项目以及对少数特定的社会成员实行了保障措施之外,对于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来说,则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我们不能因为经济发展的现状,在确定社之外(刘俊,陈爽2006)会保障立法体系时忽略了占我国人口约80%的农村人口(李勇波2006。)

(五)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薄弱,必要的法律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运行方式等方面,都缺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措施,也缺乏有法律保护和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和监督办法,降低了社会保障法的威慑力。从而导致了社保案件频频发生。(梁斐斐,刘燕2007)

此外,梁斐斐、刘燕(2007)还认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立法中,缺乏成熟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缺乏指导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张威(2007)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往中不断产生障碍与摩擦;李勇波(2006)认为我们对社会保障立法立论基点不适当。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更多的是定于事本位而非定位于人本位,指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多是遇事论事,而不是拥有一个自己原本的理论定位。

目主持晓风

责任制度欠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中的筹资机制、项目,充分调动人们的就业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从而更好地为

自我负责和团结互助结合。因此,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法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障立法理念。

(四)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

就国外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看,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式立法,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二是德式立法,即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系统;三是混合立法,就是在颁布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法的规范纳入其他法律部门,从而形成一王枞为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基本法为龙头,单行法律法规为主导,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首先应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

[6]高云.现行制度问题呼唤社会保障立法[J].中国劳动保障,总第33[7]董文军.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J].当代法学,20xx年11月总第1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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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勇波.浅析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点缺陷[J].劳动保障世界,20xx年第3期

[10]蒋岚.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完善[J].论坛,20xx年第2期[11]刘俊,陈爽.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现状的缺陷[J].当代经理人,20xx年第12期

[12]胡明生.试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立与发展的几个问题[J].

法》,这是因为这是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年3月第13卷第1期也是目前最急需制定的一部法律。在此基础上,由国务院分别制定[13]梁斐斐,刘燕.我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反思[J].湖北经济学院学《社会救助条例》、《社会福利条例》、《社会优抚条例》等单行条例,报,20xx年5月第4卷第5期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上升为人大的立法,最后再编撰为综合性的法典。

(五)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陈培勇2007)

我们要明确划分各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程序,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实施信息公开化,加强监督和监管,从而达到完善社会保障法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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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21]王菊萍,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之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xx年11月11卷第2期

作者介绍: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007级社会保障研究生丁红娟(1983.11——

史健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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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障世界

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晓风)

加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的思考

李响

(南昌大学,江西省南昌市330031)

摘要: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管理,是医疗保险领域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分析了异地就医的社会根源,针对目前异地就医管理成立全国的异地就医协调机构及专家机构、制定全国的异地就医基准政策、建立互信机制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异地就医管理问题的对策;

委托机制、对异地就医实行分类管理等政策建议,以构建面向未来的我国异地就医管理的政策框架。

关键词: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对策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436-0067-2.5(2009)

目主持晓风

20xx年,我国医疗保险覆盖面将达到90%以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全民医保时代即将到来,随之而来的异地就

医管理服务方面的矛盾也日渐突出。目前,由于缴费水平、报销方案的差异,医疗保险大多以市县为统筹单位,报销难的问题一直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