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格式(合同法24)[1]

课程论文格式要求

一、规范要求

1、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2、论文正文双面打印。

3、上交打印稿一份。

二、论文格式(具体格式见附表)

1、封面,使用规定的统一格式。

“题目”要对论文的内容有高度的概括性,要简明、准确。

2、题目,题目下方一行为专业班级,作者署名。

3、摘要

中文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所研究的目的、内容、研究方法、主要成果和结论,应能反映论文的精华。一般为200字左右。在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写出3-5个关键词。

【摘要】两字黑体,4号,内容用宋体,4号。

【关键词】三字黑体,4号,内容用宋体,4号。各关键词用两个空格间隔。

4、正文

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它占全文的绝大部分。正文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实践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应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

见解。

其内容主要包括:

(1)前言

应说明本课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范围等;在综合评述前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出问题。

(2)论文内容: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计算数据要求准确,涉及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等要标明出处。有表格的使用三线表。

论文内容中一级标题“前言”、“一”黑体三号字居中书写,其它标题四号字体靠正文左边书写。正文字体选用宋体小四号,行间距22mm左右。

各级标题编号采用“一”、“(一)”、“1”“(1)” ……字体大小或样式应用区别。

5、结论

结论包括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总结,还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

6、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反映课程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参考文献的书写按论文

中引用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数字]上标。参照下述格式书写。

(1)期刊

[序号] 作者. 文章题目. 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专著

[序号] 作者. 书名. 其他责任者(如编者译者). 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

[序号] 作者. 论文题目,会议文集名,会议名,会址,开会时间(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年):起止页码

每条文献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排列,文献序号后加一个空格,不加圆点“.”。

课 程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以下各项均用3号楷体,文字居中)

学生专业班级 ××专业2008级×班

学生姓名(学号)

指 导 教 师

完 成 时 间 20xx年10月22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课程论文题目(3号黑体居中)

××专业××级×班 ×××(小4号仿宋体居中)

【摘要】(4号黑体)××××××××××××××××××(200字左右,4号宋体)×××××××××××××××××……

【关键词】(4号黑体)××× ×××× ×××(间隔两个空格、3-5个,4号宋体)

前 言(黑体3号居中)

×××××(小四宋体,行间距22mm左右)××××××××××××××××××××××××××××××××××××××××××××××××××××××××××××××××××××××××……。

一、××××××××(一级标题黑体3号居中)

□□(一)××××××××××(二级标题黑体4号左对齐,标题前空两格)

□□ 1.××××××。(三级标题黑体小四号左对齐,空两格,下文内容不另起行)×××××××××××××××××××××××××××××××××××

□□ 2.×××××。×××××××××××××××××× □□ (1)××(四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左对齐,空两格)×××× □□ (2)×××××××××××××××××××××××

□ □××××××××××××××××××××××××××××××(宋体小四,行间距22mm左右;页面设置上、左边距25mm,下、右边距20mm,装订线5mm)×××××××××××××××××××××××××××××××××××。

结 论(黑体3号居中,接正文,不单独设页)

□ □××××××××××××××××××××××××××(宋体小四)×××××××××××××××××××××××××××××。

参考文献(黑体3号居中,单独一页)

(1)期刊书写格式:

[序号]作者.文章题目.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专著书写格式:

[序号]作者.书名.其他责任者(如编者译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书写格式:

[序号]作者.论文题目,会议文集名,会议名,会址,开会时间(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年):起止页码

如:

[1] 梅树立,陈奎孚,张森文,等.两点边值问题的Shannon小波数值解法.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2,7:12~16 (宋体小四,行间距22mm)

[2] 朱文学.粮食干燥原理及品质分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57~108

[3] Dupont B.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in 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 with an unrelated MLC compatible donor. In:White H J.,Smith R,eds. 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xperimental Hematology. Houston: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xperimental Hematology, 1974. 44~46

[4] 欧阳忠.中国股市及农业板块的弱市场有效性假设的分析和应用.[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2

 

第二篇:合同法(1)

合同法知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下列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4.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书面形式是以文字形式记载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书面形式的优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便于分清责任。因此重要的、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只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经常被采用,但不足之处是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一般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数额较小、能及时结清的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例如到饭店吃饭消费、到日杂商店购买日用品等都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其他形式是指以书面和口头以外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如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

内,买卖合同就成立。默示形式仅限于有法律规定、商业惯例或者当事人预约承认的情况下采用。

5.订立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经批准生效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7.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订约当事人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行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是完全一致;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要确定和可能,即标的存在客观上的现实性,交易目的是当事人能够实现的。

8.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除开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9.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绝对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

的权利。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1.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条件,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1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3.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合同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5.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6.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7.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8.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9.合同的保全之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债权转让及条件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1.债权转让中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2.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3.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5.法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6.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7.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8.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9.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0.损失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1.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3.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4.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5.标的物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6.风险承担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的规定将标的物臵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7.买卖合同的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8.运输合同的变更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9.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0.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41.承揽人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2、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3、建设工程的分包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4、承包人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建设工程的价款支付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

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6.不可抗力

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7.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