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

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二)询问的类型

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A、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⒈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⒉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将现场查获的违法事实,用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一是通过提问,让当事人口头描述违法现场的情况。二是以提问的方式对现场发现的证据搞清用途,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查获的事实基本吻合或能相互衔接。如果出现相反或相矛盾的情况,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进一步排除矛盾,剔除虚假证据。三是通过提问,搞清现场职工的岗位任务等活动情况,以弥补查获现场时难以固定人员状况的漏洞。

⒊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对于当事人如何策划、分工、筹措、实施的经过,在各时间段中投资分利状况等问明白。

⒋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

⒌搞清参与违法的其他人员情况。要根据具体案情,逐一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如手机、传呼、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搞清案件事实。

⒍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初次询问实施得当,可以趁违法人员惊魂未定之时,出其不意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嫌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由此及彼,拓展线索。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总之,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问明其他相关情况。

B、重点询问。

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调

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有具体的询问。重点询问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⒈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及切入点。对需要突破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及对方的心理状态,选择其“防线”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或“单刀直入”或“迂回进攻”。

⒉做好一次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如询问某一事实,即应准备搞清该事实的“五何”要素、重要情节、手段、产生违法的来龙去脉、涉案财物的去向、参与人情况等等,尽量避免疏漏。

⒊注意证据的相互印证。

⒋注意程序事实的记录。对不愿意作陈述申辩的,要作出其放弃陈述申辩记录;询问结束之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对愿意在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并由在场人签名。

C、通问。

又称全面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取得充分证据之后,对其一次一次的违法事实,或按时间先后,或按违法性质,从头至尾再作一次陈述、申辩的机会;三是使执法机关在下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心中有数。

(三)提问的方法及应用

在询问中,根据所想了解的不同情况和被询问对象的不同特点来选择不同的问话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开放式提问。它是指不限制回答内容的一种提问。这一方法能使被询问人自由发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提供了基础,给被询问对象以

回答问题的主动性,可使询问人获得更多的信息。

2、封闭式提问。它是指把回答内容限制在一定主题或范围的提问。这一方法有利于控制回答方式和内容,使询问活动围绕中心话题进行。

3、延伸式提问。它是指以前一回答内容为基础进行深入提问的一种方法。它有利于询问人从回答中寻找新的问题和线索。

4、确认式提问。它是指为使被询问对象对有关情节作出确认性回答而使用的一种方法。此种问话方式有利于核实获得的有关情况。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工商行政管理办案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

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当前制作询问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逻辑混乱,含糊不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计划、无目的的开展询问,前言不搭后语,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貌。

(二)相互矛盾,繁琐不清。制作询问笔录时,所提到的人证、物证、书证不能自圆其说,有些甚至虎头蛇尾,自我否定,给案件定性带来负面影响。

(三)概念模糊,粗枝大意。对一些涉案的基本问题,比如违法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过程等环节没有作必要询问;有些在询问时对重点违法事实一带而过,致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给证据收集带来一定难度。

(四)提问不精,方法简单。不善于用精练、简洁的语言发问,导致对一些比较复杂的违法情节及事实,无法用精练的语言将其准确记录在案,造成日后在行政诉讼、复议时授人以柄。

(五)主观臆断,疑案从有。一些办案人员在接触当事人时,不善于通过人证调查,从中发现疑点和问题,而仅凭滥用执法权力和主观判断的结果定案,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显失执法公正。比如:有些在询问笔录开始时,就直接问“你知道工商部门找

你是什么事”?只要当事人稍一停顿,就说:“你这个人不老实,想通了再来”;有些在询问笔录结束时习惯记一笔:问“你违反了工商法规,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罚,你是否接受?”等等语句。在询问调查阶段,就将案件终结的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程序违法。

针对以上制作询问笔录的一些常识性错误,分析其原因,除了与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关联之外,关键一点,是目前工商部门强调办案程序的重要性之后,办案机构在如何规范办案程序方面做文章,而忽视对证据调查中的人证收集的研讨和学习,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理论方法,从而导致整体办案水平不高。

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有步骤、按计划地展开询问工作,才是制作询问笔录的第一步。笔者认为,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4个步骤:

1、了解基本案情。办案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案已有的材料。如

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案件的性质和经过、已有证据材料等。了解这些基本案情,可以在大脑内搜索当事人大概的违法事实。这对个案的定性,笔录的定势将起到关键作用。不仅可以提高询问的效率,而且可以减少询问的盲目性。

2、确定询问对象的先后次序。在个案中,询问之前了解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再确定询问对象的先后次序,对个案进展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一个当事人,同样是一个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只是询问的先后次序不一样,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为,有些涉案当事人,他在整个违法事实中,有的是知情者、主谋者,有的是协从者、参与者,如若不加以分析,把主次顺序搞错了,可能导致询问工作无功而返。在通常不加以注意的情况下,个案中先询问涉案的知情者,他就有可能把其所知情的违法事实推向参与者;如若执法人员再来询问参与者,事实上他本身是不知情者,这样就会使已知变为不知,不知的还是不知,影响询问的进度和效果。

3、确定询问的必需物品和地点。除了在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之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对必需的物品和地点有所选择。准备必需的物品除了办案文书以外,另外还应备有用于计算的工具,用于查阅的法规资料,以及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的已知证据材料;除此之外,还应对当事人涉案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有必要进行控制、抽样、鉴定、分析。在确定询问地点方面,原则上因陋就简,以静制动,但要对涉案的第三人及其他与案情无关的人员进行回避。

4、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实践表明,周密的询问计

划及询问提纲,犹如作战的行军图,夜行中的指南针,不仅是已方主动出击的有力武器,而且是牵着彼方团团转的牛鼻绳。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是一项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群体工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一起案情简单的个案,办案人员可草拟几条应付了事;但对一起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违法当事主体,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案子,则需要静下心来分析、论证,步步设防,步步为营,既要考虑“剥竹笋”,又要提前“设防区”。防止当事人打惊之后,造成难以弥补及难以挽回的损失。

因此,就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个案而言,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五点关键。一是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二是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是直截了当讲明已方观点,还是迂回突破,故意卖关;是暗中框定违法事实,还是真枪实弹,正面交锋;是采取釜底抽薪,暗渡陈仓的方式,还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三是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措施和对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奚径,采取第二套或第

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四是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五是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主审与记录人员应处在什么角色位臵上,区分被询问对象如何配合发问等。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制作阶段。

在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特点、已方掌握证据的情况、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问题的态度,采取不同的询问问话策略。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由远及近,迂回问话法。有些个案,办案人员仅在现场即时掌握了违法经营活动的一些证据,但数量较少,不足以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作直接证明。这种情况则宜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包抄的问话策略。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先不涉及主要问题,而是隐蔽主攻方向,询问一些似乎与案情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以分散其防御的注意力,使其无意中说出某些与主要问题有关的细节,或者暴露出矛盾和破绽,使其陷入不得不讲实话的处境。

比如:在办案过程中,通常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感到头痛。因为这是一个敏感问题。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先避开非法所得这个敏感话题,而是询问他的成本,主要是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招待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支出;再询问当事人的收入,从已知证据入手,主要是日生产、月积累、年收入的情况。待其认可之后,再来一次“回头问”,确定他的经营收入、支出固定值,再除去税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就可以得出当事人非法经营的所得情况。这样算出来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无话可讲。打开缺口之后,对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可以起到瓦解作用。

二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法。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例,对一些相当关键的已知物证、书证,在询问时不注意方法,当事人不仅不承认与已有关,反而被其摸到底之后,往往容易被对方反戈一击,实施“反控制”,而使已方陷入被动困窘的局面。这类事例,往往在商标侵权、仿冒、假冒等个案中容易碰到。明知道是当事人自己干的,他就是不承认。但若改变问话策略,很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使当事人束手无策。具体来讲,对案情作出分析之后,制造假象,引导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使其丧失警惕,思想松懈,然后抓住要害做文章,引申出其违法事实。

三是开门见山、直接问话法。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明显、证据充分齐全、定案把握大的简单个案,所采取的通用作法。一般对当事人违反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包括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假售假案件的偶犯、从犯时,惯用的手法之

一。其特点是抓住个案的关键性违法节点及问题,开门见山,直接向当事人提出,问清是否,并且穷追不舍,直至当事人完全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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