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校20xx-170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15〕170号

关于修订并印发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经20xx年4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学校对《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xx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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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维护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南大学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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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不予处分;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3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

(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两次及以上违纪的;

(五)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群体性违纪为首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同时给予以下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二)取消保送研究生等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4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张贴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穿戴黑色罩袍、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四)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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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致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致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 - 6 -

上处分;

(六)持械,多次殴打、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窥探、散布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作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财物,或者包庇、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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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的,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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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席10-59学时,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缺席60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缺席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假离校2-11天,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不假离校12天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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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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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教室、实验室等非吸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乱涂画、张贴或乱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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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乱收、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有害 - 12 -

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或者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盗用、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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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十六条 作出违纪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记录在案,视为送达;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示送达,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负责考察;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 - 14 -

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其他类别研究生、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校〔2007〕246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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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办公室 20xx年5月1日印发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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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的;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两册以上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书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7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宿舍内的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9@k、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的;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的;

(六)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的;

(七)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的;

(八)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的;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五)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或恶意欠缴国家贷款利息的;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的;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至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传、接物品、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交换试卷、互写姓名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受处分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本规定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2、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3、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4、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学生申述的处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四条进修生、成人教育、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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