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制度
一、监理合同段工程概况
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第二驻监办所辖第三、四合同段,起讫桩号为:K25+533.588—K51+871.487,全长26.33公里。第三合同段桩号K25+500 (YK25+533.588)-K35+600.00,全长10.058938公里,主体工程包括:路基挖方126.51万 m3;路基填方139.95万m3;排水、防护4.36万m3;涵洞542米/14道;桥梁2385米/11座(按整幅路基折算);隧道3253米/3座(按整幅路基折算);跨线桥3座;合同总造价8.23亿元,合同工期30个月。第四合同段桩号为线起讫桩号为:K35+600~K51+871.487,主线全长:16.271km。合同段内主要工程有:填方271万m3,挖方303万m3,桥梁20座,车行天桥1座,涵洞及通道共66道,全线设置互通2处,盘信落地互通接盘信镇,将军山枢纽互通接大思高速公路。主线桥梁全长:2617米(双幅);20m空心板87片,30mT梁346片,40m T梁330片,小计676片,将军山枢纽互通连续箱梁桥梁单幅长度约1750m共59跨(单幅)。
2.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驻地小组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一领导,分组负责。在驻地高监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4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5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应急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应急管理机构
驻监办成立以驻地高监汪涛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汪涛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是松桃高速公路第二驻地监理办第一责任人。李峰、周峰同志分管安全工作,是松桃高速公路第二驻地监理办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驻地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松桃高速公路第二驻地监理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
松桃高速公路第二驻地监理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汪 涛
副组长:周峰、黄国强、李峰
成 员:蒋浩宇、江真杰、黄有槐、段志远、梁俊、游彪、贾天宝;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何京贵及安全工程师金延龙,第四合同段项目经理安华及安全工程师李峰。
4.运行机制
4.1预测与预警
驻地办应急小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4.1.1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松铜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总监办,驻地办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各项目部(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2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2.3应急响应
4.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2.3.3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2.3.4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队等。
4.2.4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正常工作。
4.3恢复与重建
4.3.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3.2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3.3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4.4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
5.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资源
驻地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各专监办公室,实验室及现场监理员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兼)职队伍的骨干力量。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5.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医疗卫生保障
医务室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6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6.监督管理
6.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6.2培训教育
驻地办负责组织各项目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存培训记录。
6.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
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伯,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6.4公司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安监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7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一、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保证工程建设中各类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维护国家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参建各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
三、 总则
1.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制定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重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四、 事故等级划分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非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设备事故、火灾事故。
1.人身伤害事故划分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指损失工作日1日至105日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含50人)的事故。
2.非人身伤害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 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置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主管单位,并同时上报监理单位,主管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中线建管局,中线建管局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生人身伤害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非人身伤害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快速电话逐级上报,随后按程序上报。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事故情况及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还应说明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救护受伤人员、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组织非应急人员撤离现场,并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保护。
5.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事故图,摄影或录相并做详细说明。
六、 事故调查职权
1.中线建管局所属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工程建设部组织事故调查;重伤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领导,工程建设部组织事故调查。
2.建设管理单位所属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调查;重伤事故和较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领导,工程建设部组织事故调查,建设管理单位协助。
3.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发生的轻伤和重伤事故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调查,并将事故报告和统计报表按有关规定上报。
4.发生一般伤亡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相关单位协助。
5.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设备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工程技术等部门进行。
七、 事故调查和分析
(一) 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为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处理事故责任者和教育群众,保证尽快恢复生产,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至3名。组长由负责
组织事故调查部门派员担任,负责主持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包括安全、技术、设备、工会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
2.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一方面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 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4) 具有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5) 知识面要广,实践经验丰富。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组织技术鉴定;
(2)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 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及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更不得出具伪证、破坏现场或阻挠事故的调查。
(二) 事故调查
通过调查,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制定整改措施。事故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调查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季节、气候、经过、原因、损失情况。
2. 调查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工资、级别、职称职务、伤势部位、死亡原因;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技术培训。
3. 调查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有无预防事故的措施,事故中的变化,事故后的状况。
4. 调查方法
(1) 现场勘察:保护与事故现场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并做好记录;采用照像和录相方式,保存事故现场视频资料;绘制事故现场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
(2) 物证搜集:对损坏的物体、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进行收集和标记。
(3) 在现场搜集到的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件要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
(4) 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前提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人证材料收集,尽快收集证人口述材料,了解事故的经过。
(6) 背景材料的收集,发生事故当天的工作程序、活动情况;操作者的动作、位置、过去有否事故记录;设备、设施、
材料的性能、质量、设计资料、技术文件、工作指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个人防护措施及出事前的健康状况。
(7) 采样分析:采集发生事故设备、管线及空间的残余气体、液体及火灾和爆炸的残留物等,对其进行分析。
(三) 事故分析
1. 整理和分析有关现场调查材料。
2. 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致害物、人员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从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间接原因,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4. 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事故直接责任,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在事故责任分析清楚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责任者所应负责任的大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持慎重态度,对于确因玩忽职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结果,根据事故中暴露出的隐患和管理上的问题,对事故单位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建议、要求。措施的内容要具体,有针对性,每项措施都应有具体执行人、负责人和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并规定整改期限,认真组织实施。
(六)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应由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行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等;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4. 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
5. 事故责任分析;
6. 事故责任者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 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8. 附件(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七) 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实施落实;事故责任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其主管单位(部门)负责处理。
3.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存在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八)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以下事故资料应归档管理: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事故调查报告;
3. 批复文件和事故处理有关材料;
4. 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和验证材料;
5.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八、 事故统计
1. 工程建设部负责统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2.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统计各自承包的工程、项目及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全民、集体、合同、临时、农民工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3. 中线建管局、建设管理单位,分别负责统计本单位及所管辖部门发生的事故。
九、 事故调查报告的报送
1. 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按表五的要求填写。
2. 施工单位的死亡、重伤调查报告除报本系统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应上报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管理单位。
3. 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应上报主管单位,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管理单位。
4. 中线建管局接到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应及时上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十、 事故统计报表的报送
1. 伤亡、设备、交通事故统计报表按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六填写。
2. 报表的报送程序与时间
(1) 施工单位的月报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于次月4日前转报建设管理单位、工程建设部,半年报表于7月2日、4日按月报程序报送,年报表于次年1月4日、6日按月报表程序报送;
(2)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设计等其他合同单位的月、半年和年报表,分别于次月4日、7月4日和次年1月6日报送工程建设部。
十一、 应急管理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
1. 各级组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
2. 各级组织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组织制定、修改、完善企业的应急预案;
(2) 发生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时,负责组织、指导、协助进行应急处理;
(3) 掌握险情事故、紧急状况和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定险情对策,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4) 负责应急力量的调配,应急物资准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习。
3. 有关部门职责
(1) 工程建设部门是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2) 负责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紧急状态下救灾现场的警戒,管理交通运输,紧急疏散有关人员。
(3) 消防部门负责现场火灾扑救。
(4) 医院、急救中心负责伤员的救护和治疗。
(5) 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1. 所有生产(施工)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设施、危险作业及可能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环境污染等事故场所,都应编制应急预案。
2. 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由中线建管局和建设管理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 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危害事故发生后的相互影响和可能引起的联锁反应。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1. 评估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及紧急状态发生时的可能后果。
2. 制定与外部机构联系的计划、方案,包括与紧急救援服务机构的联系。
3. 救援设施及内外报警和通信联络的方法、步骤。
4. 应急指挥中心(部)的地点和组织网络。
5. 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6. 在紧急情况下现场人员的行为,包括人员疏散、撤离、警戒、隔离计划等。
7. 应急预案所需的资源(人、物资、设备等)获得的渠道和方式。
8. 应急设备、物资
(1) 电话、无线电和其他通信设备的准备;
(2) 安全检测仪器;
(3) 个人防护和其他救护设备;
(4) 消防设施、器材及材料;
(5) 照明设施及破拆工具;
(6) 其他抢险救灾所需物资。
9. 应急资料
(1) 现场示意图;
(2) 存放危险物质的地点;
(3) 安全设施的位置;
(4) 消防系统和附加水源;
(5) 污水和排水系统;
(6) 场区道路和出口;
(7) 装置与周围居民区的关系图;
(8) 危险救灾人员的地址及联络方式;
(9) 生产(施工)现场的承包负责人名单;
(10) 地方医疗、消防服务机构的地址、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四)应急预案的审批与检查
1.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由预案实施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 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指挥部门应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内的每个员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3. 应急指挥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检查,其内容有:
(1) 通讯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
(2) 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
(3) 疏散、撤离步骤是否适宜;
(4) 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
(5) 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满足应急预案要求;
(6) 救援物资是否储备充足,品种齐全,保管完好,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五)应急培训与演练、评估与修订
为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了解应急预案,有效响应紧急状
况,应急指挥部应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1. 应急预案的培训按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执行。
2. 应急预案的演练一般半年进行一次。
3. 每次演练后,应对该预案是否全面检验进行确认并找出不足和缺陷。
4. 对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应急管理需要。
5.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六)应急事件的报告
1. 当紧急事件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警,同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2. 各单位接到应急报告后,指挥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3. 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灾情的情况,做出具体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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