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同工同酬法律规定

临时工同工同酬法律规定

很多人都提倡临时工同工同酬,但是在大部分单位或者企业临时工待遇都会比正式工要差一点,究竟我国对临时工同工同酬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临时工同工同酬相关规定

20xx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1、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

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2、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3、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4、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第二篇: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 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据此规定,“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 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

同工同酬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实际上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或标准。对“同工”的衡量最关键的乃是是 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因为即便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实际工作成效并不完全相同。“同工”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抽象 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认为,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岗位上,付出大致相同的工作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业绩,就应当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也就是说,当某员 工的报酬与当地或同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大体一致,相差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即可认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据此,笔者希望将一个案例作为引子进行阐述:

王某于20xx年1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关某共开一台 车床。同年3月,王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

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 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关某的工资(1550元/月)计算。机 械公司则认为,王某受伤前上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531元/月(当时该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 和同等的劳动成果。王某上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关某共同当班,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关某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 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计算王某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 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计算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为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鉴于王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700元/月,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结合本案,王某虽然与关某在相同的岗位上工作,付出了大致相同的工作量,但由于两人资历、技能、水平的差异,取得的工作业绩、

对单位的贡献并不相同,并不能认为两人符合“同工”的要求,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发给王某的工资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文章整理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QQ2857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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