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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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发布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________

本户外广告发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揽方: **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代理甲方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牌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达成如下一致内容:

1. 广告内容、位置、规格及期限等

1.1 广告形式:

1.2 广告具体地址及位置:1.3 广告内容:

1.4 广告媒体规格: 宽 米*高 米

1.5 广告数量:1.6

1.7 照明时间:乙方保证广告牌的亮灯时间每天至少为四小时。

1.7.1 夏秋季(4月20日-10月20日)亮灯时间为:1.7.2 冬春季(10月21日至次年4月19日)亮灯时间为:2. 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总金额即广告费用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RMB¥****元整)。

2.1 以上费用包括:

2.1.1

2.1.2

2.1.3

2.1.4

2.1.5

2.2.1

广告位租金; 广告位维修保养费用; 发布广告之电费、增容及一切有关电器装置及维修保养费用; 政府审批、管理、税收及一切有关杂费。 广告画面首次制作及安装费; #5@p支付本协议的全额费用, 即人民币 。 2.2 付款方式:

保密信息 第 1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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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的书面通知,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广告审批时所需要

的必要文件。乙方的通知应提前5(五)工作日提出,乙方在通知中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3.2 广告发布期满后,甲方如欲继续发布广告,应在协议期满前3(三)个月书面通知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权优先与乙方续订协议。

3.3 甲方有权对所发布广告进行修改,但需提前10(十)天通知乙方。

4. 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4.2

4.3

4.4

4.5

4.6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该广告媒体及位置的合法性。 乙方有义务对广告内容及表现形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有权并应当要求甲方对广告作出合乎法律或法规的修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广告文案样稿负责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乙方应负责广告看板的维护、保养。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广告看板出现损坏、污染、设备故障等情况,乙方应在24(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修理或清洗。 乙方负责广告看板的安全。在广告位制作、安装、维修、拆除中因任何因素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保证广告在发布期间不受任何物体(现有的林木及市政设施除外)的遮挡。

5. 广告发布情况监察

5.1 甲方有权对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

5.1.1 于广告发布后5(五)天內提交完成报告(包括日、夜、远、近照片)。

5.1.2 每月于二十日前提交监察报告一次(包括日、夜、远、近照片)。

5.2 广告发布期内,乙方需保证广告画面平整、清洁,晚上画面照明均匀,画面所用材

料、色彩、内容符合甲方提供稿件标准,效果美观,广告发布时间及亮灯时间符合本协议之约定。

5.3 广告看板在每天指定亮灯时间内准时获得供电及亮灯。如有不亮灯或亮灯不足情

况,则乙方需按没有亮灯或亮灯不足的总天数或总小时数在广告发布期满后向甲方退还相应广告费用或相应延长广告发布时间。

6.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6.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协议,但本协议(包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6.2 发布的广告因天气或其他非协议各方原因发生倒塌、损害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

必须在事后24(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受影响的发布期作相应顺延;超过1(壹)个月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6.3 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更改或因城市规划、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广告

必须拆除或广告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诸如出现修路、遮挡等等)的,本协议可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乙方应返还按比例计算的从广告被拆除或环境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至广告发布期限结束时(广告未发布天数)的广告费用。计算公式:乙方应返还的广告费用==广告未发布天数*协议总金额/约定的广告应发布天数

6.4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将不能正常使用的保密信息 第 2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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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作相应的顺延或应甲方的要求返还甲方或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广告费用中扣除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广告费用。计算公式:乙方应返还或被扣除的广告费用==广告看板不能正常使用的天数*协议总金额/约定的广告应发布天数。

7. 知识产权及保密

7.1 根据双方业务模式,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使用甲方或甲方有权使用的商标、

商号、标志、标识、名称等(以下统称为“甲方标识”,根据甲方的指示确定),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并根据甲方要求或同意的样式使用。乙方保证以正确、积极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使用的标识,不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本协议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后,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有权使用的标识;本协议终止后的三 (3)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有权使用的标识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本协议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有权使用的标识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7.2 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广告样稿、样报以及广告样稿、样报中所包含的创意、

设计、图形、图片、文字,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7.3 甲方保证依本协议向乙方提供发布的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第三

方以侵害知识产权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甲方将以自己的费用处理问题,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7.4 乙方同意,在协议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可能需要接触、了解甲方的保密信息(指甲方

或甲方关联机构持有的或为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不为外界所公知的信息),这些保密信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在甲方披露(或者接收方知悉)时标明为保密、专有(或有类似标记)的; 在保密情况下由甲方披露(或者接收方知悉)的; 接收方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理解为保密信息的; 记载于保密信息传递单的; 以其他书面或有形形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或 从上述信息中衍生出的信息。

7.5 乙方保证不将保密信息披露(或者促使或允许他人披露)给任何人,但因工作需要

而“必须知情”的下列人员除外:(1)乙方直接参与协议项下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或者(2)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向乙方提供专业咨询的人士;或(3)乙方的关联机构中直接参与协议项下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但乙方承诺将告知并有效约束前述人士承担与本协议规定相同的保密和不使用义务并签署不低于本协议保护程度的书面保密协议或承诺。甲方要求时,将向甲方提供上述协议或承诺的文本。如上述人士越权使用或泄露保密信息,乙方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6 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除非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或经甲方书面通知不

再保密。

7.7 本协议所称关联机构,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或被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与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影响某公司或实体经营管理决策的权利,无论是通过所有权还是有投票权的股票,通过协议还是其他方式。

保密信息 第 3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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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违约责任

8.1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

8.1.1 除8.1.2外,甲方可经提前三十(30)天事先书面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支付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广告发布制作计划而制作、发布广告所实

际发生的费用及发布期间广告位租费,并支付乙方协议总金额百分之十

(10%)的款项作为补偿。

8.1.2 如因乙方的原因使甲方不能如期发布广告,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单方

终止协议,且乙方应退还甲方已实际支付的广告费用,并另行支付甲方协

议总金额百分之十(10%)的款项作为违约赔偿。

8.2 如发生以下第8.4款所称因一方原因导致另一方解除协议的情形,违约方应按前述

约定承担相关的协议终止的赔偿责任。

8.3 如甲方无故延期付款,每逾期1(壹)天,需按逾期付款款项的千分之五(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4 如在广告发布期限内,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影响甲方广告发布效果的,

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剩余款项,直至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完成任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如无法顺延的,乙方应按履行义务瑕疵期间折价退还甲方相应的广告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的广告费用==履行义务瑕疵天数*协议总金额/约定的广告应发布天数。如乙方超过1(壹)个月仍不履行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应指本协议签署后出现的、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

所有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本协议各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9.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的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予中

止。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本协议恢复履行,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本协议的中止期相等。本协议各方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违约金。

9.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15(十五)个自

然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如双方无法就恢复或延长协议的履行形成一致意见,则甲方可不予支付未履行期间的款额,如甲方已经支付的,则乙方应予以退还。

9.4 本协议中已经列明的可能归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及其处理方式,按照所列明的具体

条款的规定予以履行。

10. 一般条款

形成合营或雇用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设定任何义务或责任。

10.2 转让: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未经另一方事

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无论是通过法律运作、证券或资产的销售、合并或其他方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规定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均无效。

10.3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此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

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保密信息 第 4 页 共 6 页 10.1 独立主体: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签订视为双方将成立合资公司、合伙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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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

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10.5 本协议及其附件(含补充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协

议,并替代双方以前或签署本协议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否则此协议不得更改。

10.6 反商业贿赂条款:乙方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甲方的或甲方关联公司

的员工和/或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甲方除可解除协议外,还可要求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但是,在商业交易中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10.7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除外)解释,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因本协议的签署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10.8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自前述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

10.9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文结束〗

作为证明,本协议由双方以下授权代表于载明的日期签署:

委托方:

代表人:

代表人签字: 承揽方: 代表人: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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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户外墙体广告租赁合同

户外墙体广告租赁合同

甲方: 东莞市柏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使用甲方座落于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内容

地址:东莞市万江区 广告位,方位于 ,见附图。 规格:广告规格 .

第二条 广告位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广告位租用价格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广告位租用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年,位于东莞市万江区 广告位,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条 权属与维护

1、广告牌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该广告看板的使用权。

2、本合同项下喷绘由乙方负责设计,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经乙方最终确认后进行报批工作,甲方给予相关协助。 甲方负责喷绘的安装等具体制作施工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3、经甲、乙双方协定,喷绘安装工程时间由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正常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费用支付与结算

为保证合同有限履行,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元整,正式投入使用后支付余款 元整

第六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的广告画面及发布内容等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因上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就乙方播出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向乙方进行提出合理建议。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于解除

1、合同变更:本合同签订后的变更须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正式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任何未经另一方签字认可的变更通知均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本合同签订后, 任何一方未有法定理由或者本合同规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政行为导致设立发布手续等问题发生纠纷,甲方应在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对外拓展广告业务与其它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3、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提供 广告

资源经营中相关的外部环境的协调和配合,保证乙方正常开展广告经营工作,以及积极为乙方协调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

4、甲方应提供现有容量的电源供乙方使用,乙方应自行安装电表,乙方所用

的电费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年 月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日

甲、乙双方友好的合作,以长期结盟、共同发展为宗旨,力求合作互利双赢。

一、广告租用位置

1、宝龙城市广场正门上方的宝龙标志两边广告位(面向工业路),见附图一。

2、在宝龙城市广场外(面向工业路)的地面树立立体滚动广告,见附图二。

二、广告位租用期限

租用期限为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广告位租用价格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广告位租用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年,其中:

1、宝龙城市广场正门上方的宝龙标志两边广告位(面向工业路),为人民币 万元整/年;

2、在宝龙城市广场外(面向工业路)的地面树立立体滚动广告,为人民币 万元整/年。

四、制作方案

上述广告位租用期间由乙方自行代理、承接、推广、发布和制作。

1、除对原有设施进行维护外,对广告设施的新增投入由乙方自行设计方案、自行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2、合同到期后,乙方应无条件将投入改造的广告设施移交给甲方。

五、广告位租用费缴付细项

1、甲方交纳的广告资源租用费,采用业务年度应缴款指标分月缴纳,每个业务年度末总结算的方法进行:

2、每业务年度应缴广告资源租用费上缴细则:合同签订后15天内上缴当月合同款,以后每月的15日前上缴当月的应缴广告资源承包费。

六、其他约定

1、如遇国家或有关部门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广告政策调整问题或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乙方在广告经营中受到显著影响时,甲方应对本协议的上缴款项给予合理调整。

2、在需要的时候,甲方应在政策上及对外协调等全力配合乙方进行拓展市场。

3、乙方对外拓展广告业务与其它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4、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广告审批手续,提供宝龙广场广告资源经营中相关的外部环境的协调和配合,保证乙方正常开展广告经营工作,以及积极为乙方协调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

5、甲方应提供现有容量的电源供乙方使用,乙方应自行安装电表,乙方所用的电费由乙方负责,按实际的用量逐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收代付。

6、在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租用的优先权。

7、维护甲方战略利益,维护甲方声誉,不得有损形象发布不当的言辞;严格遵守《广告法》。

8、在履行合同涉及的所有的广告业务及其设施建设的审批、报批手续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所涉及的施工安全、用电安全、广告、设施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由此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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