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修订“五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制定修订“五项”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公司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及开展“安全管理年”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规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安全工作目标。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修订并下发《领导干部下现场值班带班制度》、《安委会工作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望公司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领导干部下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为努力实现公司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随着运输生产任务的逐渐增大,公司安委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下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驾护航,发挥安全管理的领导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认真执行。

1、下现场时间

公司领导正职每月不少于3天,副职每月不少于5天,部门领导正职每月不少于7天,副职每月不少于10天。

2、发现问题件数:(包括现场解决问题)

公司领导正职每月不少于2件,副职每月不少于3件,部门领导正职每月不少于5件,副职每月不少于7件。

3、信息反馈

各级领导干部下现场工作的时间及发现、解决的问题应填写“领导干部现场工作信息卡”于次月5日内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技术科),由安委会办公室造表公示,并作为处罚依据。

4、处罚办法

每少下现场1天及每少发现1各问题,在当月“安全月”活动奖中扣除50元(人民币),当月没有“安全月”活动奖时在工资中扣除,信息反馈内容不实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信息者,每次扣除100元(人民币)。

5、领导干部现场工作信息卡格式:

 

第二篇:煤矿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安全生产五项管理制度 20xx年1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为了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订如下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

1、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考核对象:

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科室采掘队、机电队、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

2、考核目标

(1)矿消灭重伤及以上事故和和重大非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控制在0.3人次/万吨以内,

(3)井下所辖区消灭电器失爆现象;

(4)井下所辖区消灭瓦斯超限作业现象和“一通三防”事故;

(5)无机电运输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6)井下所辖区消灭顶板事故;

(7)井下所辖区消灭“三违”现象和重大安全未遂事故;

(8)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3、奖励办法

(1)完成考核目标全部规定,月奖矿长、生产矿长、安全机电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各200元,月奖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各100元,月奖安全生产科室、机电、采掘班组各400元;

(2)完成考核目标1-2规定,月奖矿长、生产矿长、安全机电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各100元,月奖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月奖有关安全生产科、机电队、采掘班组各200元,未完成考核目标规定直接责任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取消得奖资格。

4、处罚办法

(1)轻伤事故每超过1个,罚矿长及责任矿长(工程师)各100元,罚直接责任部门200元,罚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50元;

(2)每出现1次重伤事故,罚矿长及责任矿长(工程师)各500元,罚直接责任部门1000元,罚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300元;

(3)每出现1次死亡事故,罚矿长及责任矿长(工程师)各1000元,罚直接责任部门2000元,罚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500元。

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审批制度

(一) 规程、措施管理制度

1、 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开工要经总工程师同意并向工程负责人安排落实好应急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若因规程措施拖延而影响生产,视其影响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的罚款。

2、 规程措施的编制由生产科技术负责人根据计划、工程和接续情况,提前安排技术员编制,有关资料和图件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放线图、地质说明书、预想剖面图、通风及防尘系统设计图、安全监测安装设计、供电系统图、提升设备布置及选型设计等。

3、 作业规程至少提前工作面开工时间5天制定出来,其它措施必须提前开工时间2天制定出来,便于施工前按规程措施要求做好开工准备,每拖延一天对责任者罚款10元。

4、 规程措施的编制,由工程技术员负责。

5、 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了变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技术负责人及时安排制定补充措施,若因补充措施不及时到位而影响生产,按第1、3条处罚。

6、 凡因规程措施不及时到位而影响安全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 所有在用规程、措施每月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意见附在其相应的作业规程措施中,并贯彻传达。

8、 防治水、重要的安装工程、调整通风系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调设备推广使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9、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 规程、措施审批

1、 规程、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2、 有关人员及科门接到通知后,必须参加,否则,每次罚款50元,不得派实习技术员参加会审。

3、 负责编制措施、规程的技术员必须在会审前2天将编制完整的规程交技术负责人,若不提前送交者,每次罚款50元。

4、 施工组织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一通三防”管理措施;巷道贯通措施;排放瓦斯措施;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断层、高冒区、小窑的安全技术措施;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影响原因需停风等以上规程措施;须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

5、 会审意见由相关的技术员负责进行综合归纳,形成统一意见后附在规程的后面,并签好字后方可生效。

6、 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应报的规程、措施及时送交相关的有关科门。

(三) 规程、措施的贯彻

1、 规程措施审批后,由技术员向各班施工人员进行传达并签字,对未学习规程措施的领导不得指挥相关生产,职工不得进行相关作业,一经发现,按违章论处。

2、 领导管理人员要及时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

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报告全面负责。必须每旬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各队及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向分管领导负责。

2、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即:

A级:难度大,职能科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班组解决不了,须由矿职能科门解决的隐患;

C级:难度不大,班组能解决的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必须覆盖全矿,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进行,同时进行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

4、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安全组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报法人代表审批后,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安全措施、整改资金、设备材料的配备、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

5、“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隐患排查由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瓦检员及地面负责人共同进行排查。

6、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由生产副矿长组织,安全副矿长、工程师、安全员、采掘队长等人员共同进行。

7、机电运输隐患的排查由机运副矿长组织,机电工程师、

机电队负责人、运输队长共同进行。

8、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由工程师组织,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工程师和“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共同进行。

9、排查隐患必须从严从细,一丝不苟。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导致事故发生,则追究有关人员领导的责任。

10、事故隐患的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来进行。

11、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各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

12、隐患整改负责人、责任人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将整改结果报送安全质量部,由有关部门和安全质量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不按期整改的,矿将按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从重追究责任。安全质量部门要对隐患进行跟踪处理,隐患单位要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方针,切实抓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查处煤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察、秉公执法、提供服务、领先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2、 坚持常规检查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对重点项目加大整治力度和监督力度。

3、 矿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安全督察检查和督促进行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 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着重检查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5、 检查人员必须对上次检查的情况,逐项进行复查,部门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的,检查人员必须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 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每周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安全矿长主持。。

(二) 副矿长、各科室和队负责人、安瓦员参加。

(三) 会议内容:

1、 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的内容。

2、 分析总结上个月(周)的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通报上月安全会议工作落实情况,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重点安排。

3、 各职能科室根据下个月安全工作重点安排意见,针对自身实际,提出安全生产方面所需的材料、人力、物力等问题。

4、 各科室领导针对下个月安全工作的重点,提出有预见性、超前性、可适用性的方案、措施,并进行落实。

5、 矿长对安全生产方面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进行跟踪监督落实,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未完成的内容,及时进行反馈信息,同时,矿长对安全办公会进行总结,并协调各项工作。

6、 对于安全办公会安排解决的问题,因人为原因未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200元/次的处罚,造成的安全事故,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责任。

(四) 各科、室、队要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并进行传达布置落实。

(五) 各科、队每月(周)要进行一次本部门的安全办公会议,传达矿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并针对本科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将安全目标进行分解传递,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

(六) 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或不组织召开部门安全办公会的单位,负责人给予50元/次的处罚。

(七) 矿调度要认真作好记录,存档备案,对指令性较强或

作出重大决策的会议,还要写出会议纪要发至相关单位以便贯彻落实。

(八) 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同时,安检科门要对安全生产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抓好我矿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保证矿井生产标准化作业,狠反“三违”现象,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安全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生产办必须定期组织各特殊工种,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新招职工先培训后上岗,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人员,工人按20元/日,管理人员按30元/日罚款。

第二条: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第三条: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次,责任者辞退出矿。

第四条:矿召开的会议无故不参加者按50元/人次处罚,迟到者罚10元/人次。

第五条: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5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矿研究处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规程措施会审制度,未按规定及时编制规程、措施,罚生产办50~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第七条:不穿工作服、胶靴、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在井下摘取安全帽未戴者,罚款5~50元。

第八条: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10~500元。

1、 值班脱岗,睡觉者;

2、 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

3、 酒后上岗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4、 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的;

5、 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第九条: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牌板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未按规定保护造成损坏的,由矿研究处理。

第十条:对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情节严重者由矿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不按规程、措施和有关规定要求施工,罚50~300元,强令冒险作业者罚500元。

第十二条:乘座矿车者罚100元,扒、蹬车者罚20~300元,斜井行车行人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三条:未及时作好记录、台帐、报表、登记和未保存好有关记录、台帐、报表、登记等罚5~50元。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操作机器、设备和定期对其进行检查,造成损失者,由矿研究处罚。

第十五条:设备及机房卫生未打扫和保持者罚5~20元。

第十六条:未按矿方规定施工和不听从指挥者,罚50~1000元。

第二章 采掘科分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高度不够、设备、材料、煤(矸)堵塞超过巷道断面1/3或无退路)禁止生产,必须及时处理,无退路进行生产者生产办罚100~500元。

第二条:放炮线必须按规程规定拉足长度,出现一次长度不够放炮罚50元/次,造成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制进行处罚。

第三条:炮眼封泥、装药量、处理瞎炮等,必须按《规程》规定执行,否则处以10~1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按责任追究制处罚。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安全员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四条:未执行“三人联锁”或未站岗或未发出警号,放炮者,罚100~300元/次。

第五条:工作面空顶作业或巷道未及时支护者罚100元,支柱、棚子质量不合格者按10元/根·架计罚。

第六条:工作面或上山由于坡度大,煤、矸冲击力大时必须设挡栏,否则按50元/道计罚款,上山上口也必须设置。

第七条:炸药、雷管未分箱上锁或未入箱者,罚5元/发、节;炮线明接头按5元/个计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否则罚款50元/次,乱丢或偷拿雷管、炸药按100元/发、节处罚。无证领火工品罚生产办100元/次。

第八条:炮前必须加固迎头段棚子,炮后及时扶棚,否则按20元/架计

罚。

第九条:未进行“敲帮问顶”或“敲帮问顶”不彻底或“敲帮问顶”时无安全员或队长观察顶板者罚100元/次。

第十条:未按规定留设煤、岩柱,罚100元/次。

第十一条:炮前未保护好管路、电缆、设备者罚50~300元。情节严重,由矿研究处理(包括电煤钻、探头、未退后保护在内)。

第十二条:回柱、棚必须有安全员或队长观察顶板,否则罚100元/次。 第十三条:巷道未及时维修,按10元/架计罚。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的顺序回采罚100元/次。

第十五条:未经同意,砍木按30元/棵计罚。

第十六条:木、蒜条、蒜草、轨道、溜槽等材料、设备能回收而未及时回收者,酌情处罚。

第十七条:工业卫生差、材料设备不码放整齐者,罚50元/次。

第十八条:非有证放炮员放炮罚生产办100元,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用放炮器放炮,或不用木、竹质炮棍装药、或炸药、雷管箱放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或在井下擅自拆除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50~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人员未撤退清点完毕放炮,或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或煤尘堆积,或安全出口不畅放炮者,罚1000元,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一通三防”科分

第一条: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处罚。

1、 系统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生产办及通风负责人100元,并责令立即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2、 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经矿科、生产办、技术负责及通风负责人商定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罚款50~100元。

3、 无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擅停主扇运转者,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4、 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拐角处未接弯筒,风筒不及时修补,

罚10~50元。

5、 施工时未保护好风筒,罚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重大事故处理。

6、 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案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100元,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按重大事故追究。

7、 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或巷道与老巷、空区贯通未制定落实措施,罚50~100元。

8、 供风地点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者罚当班瓦检员50~100元。

9、 局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生产办、通风100元。

10、 人为原因造成通风设施损坏,罚100~300元。

11、 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3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30元。

12、 任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经追查分析认定,罚200~500元罚金。

13、 破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50~300元。

14、 任意停开局扇或电气附近瓦斯在1%以上送电者,罚100元。

15、 无风、微风作业者,罚50~100元。

16、 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记录者,罚20元。

第二条: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应予罚款:

1、 瓦检员不按时填写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台帐、或不对口者,按30元/次罚款。

2、 不进行“一炮三检查”制,或岗上睡觉、脱岗、漏检、假检和不在现场交接班者,扣除未付的工资、押金并开除。

3、 瓦检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和传感器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4、 药品失效,光谱不清晰,气室漏电,仍使用者,罚50元/台。

5、 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签字者,罚20元/次。

6、 采掘工作面及巷道内局科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7、

次。

8、

9、 盲巷和工作面回采结束不及时封闭的罚生产办100元/处。 所管辖的所有巷道密闭前必须各班巡查三次以上,否则罚临时停风的掘进巷道,必须及时设栅栏,否则罚瓦检员50元/50~100元/次。

10、 瓦斯抽放安好后,其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11、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和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从重追查处理。

12、 瓦斯管理牌不清晰或检查出的瓦斯数据不告诉该地点作业人员、或瓦斯偏高、或超限不及时汇报、不停止作业,不撤出人员、不设栅栏警戒,罚责任者30~300元。不经同意擅自进入栅栏内罚100元。

第三条: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

2、

3、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使用的罚责任者30元。 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清洗的,按每米5元进行处罚。 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造成喷雾消尘不能正常使用的。罚责任者50元。

4、 运输巷的载点以及其他巷道未按规定设喷雾装置和洗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50元。

5、 炮前、炮后不进行洒水降尘者罚30~50元。

第四条: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

2、

3、 密闭,风门墙周边不进入硬帮、硬底,罚50元。 密门等通风设施构筑不按规定的质量标准施工,罚50元。 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50元。

4、 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观测孔,有水时不设反水池,罚责

任者2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

5、 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技术负责人20元。

第五条: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 井下消防器材库内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能使用,损坏者原价赔偿。

2、 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丝、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罚款10~50元。

3、 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4、 通风队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和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否则罚30元。

5、 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予以罚款。

6、 对火区附近的巷道要经常观察,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四章 机电、运输科分

第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加润滑油、定期检查、保养、试验,否则,因此造成损坏失爆,罚100~300元。

第二条:矿上及行业科门检查出的问题由当班机电员承担其处罚。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否则罚当班机电员300元/次。

第四条:违反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十不准”的,予以处罚。

1、 带电检修或搬运设备、电缆的,罚责任者200元/次。

2、 发生故障的供电系统未查明原因,未处理故障而强行送电者罚100~200元,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

3、 已经知道是失爆的设备不立即处理或更换,反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者罚300~500元,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4、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者,罚100元,并且要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条: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待检修完毕后,由检修的机电工本人送电,其他人员不得送电,否则罚款500元,并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六条:入井的管路、轨道及电缆等导电设施无可靠的接地装置,罚机电50~100元。

第七条:当班电钻、开关、综保等电气故障,能修复的必须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汇报给机电队长安排处理,否则罚款50~100元。

第八条:擅自甩掉漏电保护者,罚款300元。

第九条:机电员不进行交接班或不作好交接班记录者,罚20元,

第十条:小型电气不上台上架或管理牌不清晰,或无管理牌、责任牌,按20元/处罚款。

第十一条:绞车、主扇、压风机、水泵等未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护装置未正常使用,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十二条:外科供电停电后,必须立即断掉供井下的电源,来电后要待总回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后方能送电,否则罚机电100元/次。

第十三条:电缆未按标准悬挂,按5元/米处罚。

第十四条:机房内记录不全或不记录者罚20元。

第十五条:机电员未对灯房定期检查其维修、发放等情况,罚机电员20元/次(每周必须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矿灯有失爆的按50元/台,井下拆装矿灯者,按100元/次罚,灯房其它管理按《灯房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井下使用的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当班机电员200元,并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电煤钻电缆不按规定定期剁切尾端者,罚30元/根次。 第十九条:未定斯检查钢丝绳,并作好记录者,罚20元/次。

第二十条:矿车严重变形,矿车之间连接科位不完好,包括锁圈未及时修复,仍在使用其作提升矿车,提升矿车不使用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接的罚500元/个。

第二十一条:斜巷提升无牢固可靠的“一坡三挡”和不使用的罚50元。 第二十二条: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5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滚不运转罚20元/个,装车超高、超宽者,罚20元/车,造成事故的严肃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严禁开车使用,绞车有故障时提升的矿车不得停在中途修理绞车,否则罚5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规程》规定使用者,罚责任者100元。绳头不随时检查,有螺丝松动、绳卡松动,断丝超规定者,罚挂钩工100元/个。

第二十六条: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50元;绞车司机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科件齐全完好情况,及提升过程中电流、负荷增加明显,不停车汇报调查清楚再开车,或明知掉道现象仍提升的,罚50~100元/次。

第五章 其它处理科分

第一条: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分管安全的矿长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条:主、副井生产办必须每周和机电队一起检查2次,检查内容包括敲帮问顶、矸石、杂物清理、电缆吊挂、巷道变形等是否能安全行车,否则罚生产办100元/次。

第三条: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修复顺序的罚50元。

第四条:不按规定打超前托棚支护进行修复的每少一根罚当班责任者20元;修复施工点附近及施工点不进行加固或不打临时支护者,罚20元/根·架。

第五条:处理高冒区时,不先进行检查瓦斯冒险蛮干,对责任者处100~300元罚款。

第六条:独头巷道修复时,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禁止无风、微风作业,否则,罚50~300元。

第七条:跟班领导对现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未查出或查出后不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第八条: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100~5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的由矿处理。

第九条: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上处理。

第十条: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表必须精确齐全,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签字。否则50元/次处罚。

第十一条: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分析,并制定出防范措施在各班前会上通告且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每周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员、瓦检员学习,每月不组织职工学习和新招职工学习者罚50元/次,班前会值班领导和上班跟班领导必须一起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布置。否则罚款50元/次,跟班领导不下井罚100元/次,不跟足时间罚50元/次。

第六章 奖励

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给予有功人员奖励100~1000元。

1、 遵章守纪,模范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法规,在安全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者。

2、 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3、 发现“三违”及时制止,因此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4、 发现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材、工具等,抓获者或举报属实者。

5、 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 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第二条: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基金中列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