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该责任公司建平分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光明街。法定代表人:李松鹤,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7号 。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殿明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该责任公司建平分公司、被告朝阳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诉一案中,发生火灾的电器,被告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该责任公司建平分公司,在被申请人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其火灾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业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5月 8日

 

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书(格式)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蔡XX,男,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申请人:李XX,女,X族,197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桃源县XX镇XX街XX组XX号,身份证号430725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XX路X号XX大楼三楼XX号,联系电话:XXXXXX,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蔡XX、李XX诉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XX房地产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花园”物业的实际管理人和受益人,应与被告XX市XX工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XX市X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因此,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XX、李XX

20XX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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