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2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刘会彬,男,汉族,19xx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东朱村育才东路28号,电话:131xxxxxxxx。

被申请人:张兰振,男,汉族,19xx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大丰屯村,住该村。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张兰振作为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与诉讼,请予批准。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会彬

20xx年7月29日

 

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xx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 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xx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福贤

20xx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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