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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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民 事 上 诉 答 辩 状

答辩人:曹某某,男,19xx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大连某公司职员,住址大连市。

因上诉人 齐女 诉曹某某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齐女的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上诉人不断强调“被上诉人不尽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也是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导致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并称提供了电话详情单和保证书为凭。

事实上,二人结婚后不久,上诉人就开始无端猜疑被上诉人与他人关系暧昧,有婚外情,常常在被上诉人加班回家后,指桑骂槐,吵吵闹闹,让被上诉人交代莫须有的情况,甚至利用被上诉人洗澡、上厕所之机,打开被上诉人的手机,查阅短信及通话记录,为自己的猜疑寻找证据。

至于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电话详情单,显示不出任何通话内容,通话对方是男是女都难以证明,更不能证明通话对方是被上诉人的所谓外遇,只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话对方号码和通话时长,根本证明不了上诉人想要证明的事项。

此外,关于被上诉人的保证书,被上诉人多次强调的事实是:20xx年下半年,上诉人失业在家,整日无所事事,猜疑被上诉人更是变本加厉,经常无理取闹,在被上诉人工作不顺心而心烦喝点酒回家晚的情况下,上诉人骂骂咧咧、厮打逼问被上诉人与谁鬼混,被上诉人反手划拉一下,无意中刮到上诉人的左耳,造成上诉人受伤。被上诉人感到非常歉意,内疚,在上诉人全家人威逼和去公安局报案要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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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下,照着上诉人写好的保证书抄写了一遍。被上诉人出于误伤上诉人的歉意、想和好及胁迫之下抄写的保证书,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上诉人让被上诉人抄写早已准备好的保证书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外遇和被上诉人的婚前个人按揭房产不是共同财产。

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而被上诉人20xx年7月13日就以个人名义与大连鸿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14日被上诉人交纳首付款137548元,并以购买的房屋抵押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共计3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该房屋在银行已经设定抵押,均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否认已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只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上诉人断章取义,只引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企图歪曲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离家出走也是事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擅自更换房屋钥匙,我们注意到上诉人使用了“擅自”二字,非常可笑。房屋防盗锁出现故障,被上诉人让物业帮助更换自己家的房门钥匙,不用任何部门审批和备案。房屋钥匙出现故障更换后,被上诉人多次让上诉人拿新钥匙,上诉人都置之不理。物业公司出据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无法回家导致双方分居。

4、上诉人认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婚后20xx年5月24日。法院查明和双方认定的事实是:20xx年7月13日被上诉人签订购房合同,7月14日支付首付款137548元,7月30日分别从银行贷款22万元和10万元。之后被上诉人每月还贷款。不知上诉人从哪一个证据得出购房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婚后20xx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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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20xx年5月24日是被上诉人拿着20xx年7月13日的首付款#5@p、20xx年7月30日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支付凭证到开发商处换取房屋总额#5@p的时间,而且被上诉人从20xx年8月份开始已经开始月月还银行贷款了。

20xx年7月13日支付首付款时间、20xx年7月30日办理好银行贷款划入开发商帐户的时间,上诉人都认为不是购房款支付时间,被上诉人认为:

上诉人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原审法院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20条规定。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上诉人企图通过制造和逼迫被上诉人承认有过错的方式达到离婚时多占被上诉人财产的目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通过诉讼与被上诉人离婚,是早有预谋的: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到20xx年12月21日感情破裂,不到两年时间,先是无端猜疑被上诉人有婚外情(无任何直接证据)、无理取闹,其次受到误伤后,变本加厉,以向公安局报案追究被上诉人刑事责任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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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逼迫被上诉人抄写上诉人事先准备好的、承认有外遇和婚前房屋是共同财产的保证书,最后向法院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依法维持原判。

此 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5月16日

该案调解

李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李四,女,19x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省 县 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 区14号楼。

答辩人因与张XX(以下称“上诉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提出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 上诉人称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不是事实。20xx年7月9日,答辩人受让张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辩人出资经营。答辩人受让张xx的股份是用个人资产出资的,并在受让股权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辩人受让张xx股权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均是委托丈夫xx办理的。股权受让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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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辩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辩人夫妇共同投资经营的事实,不仅上诉人明知,而且也是众所周知,上诉人主张答辩人没有实际出资,显然是歪曲事实。对此,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供了工商档案材料等充分证据证实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 同时,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显然,上诉人认为xx是“有代理权”的人,而不是“股权转让人”,上诉人该等主张也印证了其明知答辩人是公司合法股东的事实。

二、上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以“与上诉人签订转让协议是被上诉人的丈夫xx拿过来的”、“xx与被上诉人是夫妻关系,xx的签字应该代表被上诉人,上诉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权”为由,主张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是,上诉人早在十年前就与答辩人一家相识,且常有往来。尤其是上诉人于20xx年到答辩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和答辩人家庭的情况十分了解。也就是说,上诉人明知答辩人是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知道答辩人住所、联系电话,经常会与答辩人见面的情况下,与答辩人丈夫xx签署转让答辩人股份的出资转让协议的行为,不合常理,更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理由为: 第一,上诉人明知答辩人在公司的出资是个人出资,即使是答辩人的丈夫也不当然享有处分权或者代理处分权; 第二,上诉人在能够与答辩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与xx实施转让答辩人在公司出资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了出资转让款,即上诉人并没有支付出资转让对价。 三、上诉人冒用答辩人签名取得的《出资转让协议》,当属无效。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确认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四”的签字并非答辩人所签,同时主张出资转让协议书中冒用“李四”签字的行为人是答辩人的丈夫xx。但是,上诉人未提供证据对出资转让协议书中“李四”的签名是xx所为予以证实,而根据答辩人对丈夫xx字体的辨认,《出资转让协议》中“李四”的签名并不是xx书写。 据此,上诉人在答辩人既没有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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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离婚上诉答辩状

进行过转让出资的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答辩人签名的方式伪造了《出资转让协议》,该出资转让协议依法应属无效。上诉人据无效《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公司股东身份,显属恶意侵权,损害了答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四

20xx年1月15日

 

第二篇:离婚答辩状-典型

答辩状

答辩人因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状作出如下答辩:

一、 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如下:

答辩人于19xx年4、5月份,经娘家同村人介绍,与原告认识。这个原告在

诉状中所称的“19xx年”认识不是事实。婚前经过相互了解,原告对答辩人紧

追不放。当时原告的儿子一个是4岁,一个是6岁。认识后,双方都比较合,经

过慎重考虑于19xx年8月30日,双方领证结婚。婚后,答辩人与原告原本在自

己家里做点小生意。之后,生意继续不下去。就在原告哥哥家的厂里干活。答辩

人在车间干活,原告从事管理工作。之后因家里造房,养育两个儿子,专心伺候

丈夫几个方面考虑,答辩人辞职在家。在一起生活的19年,答辩人与原告共同

将2个儿子抚养长大。共同把家里的房子重新布置了一番,再造了两层半,又把

里面的房间进行了装潢。

原告虽然提出了离婚,答辩人不能同意离婚,因为答辩人和原告生活在一起

的十几年,偶尔小吵,但都是为了家庭的琐事。总体的感情都算是好的。现在原

告起了异心,在外面有其他的人。为了避免家庭的破碎,答辩人有决心、信心去

挽救和感化原告,从法律上讲原告的起诉也根本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

二、原告诉状中所称的都不是事实。双方虽然属再婚,但婚后的感情较好,比较

合得来。答辩人是一个持家又有家庭观念的人。双方也是偶尔有小吵。原告所称,

只是为了达到其能够离婚而胡诌的一些事实,与实际不符。

三、 如果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一头钻进死胡同,答辩人也只能无可奈何

同意离婚,但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答辩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护妇女

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辩人如下请求的公正判决。具体答辩要求:

1、答辩人与原告经济收入有明显差距,离婚后会造成答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原告应在离婚时一次性给付答辩人经济帮助款 万元。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因是

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现在原告因为在外面有别的人才提出离婚,答辩人

明白这可能是一时的鬼迷心窍。夫妻共同财产如下:XX省XX市XX街道XX村的

第二层、第三层以及第四层两间及整座房屋的装修,夫妻共同投资二十几元。以

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共同分割。

综上所述,原告在夫妻双方同甘共苦生活了十几年,以及双方积累了一定的

财富,能过上小康生活水平后去追求腐朽生活才提出离婚。答辩人恳请法庭驳回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若答辩人的意见得不到支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及债

务的分担应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倾向弱势一方,特请求人民

法院尽快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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