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析产继承纠纷)

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被告的母亲于20xx年去世,父亲于20xx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xx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xx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故原告在20xx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xx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主张

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父母了全部的赡养义务,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对其不分遗产。被告李某和丈夫自婚后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并赡养。而原告在未尽到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在其父母去世后却要求分割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妹妹李某及其丈夫的财产,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主张对被告李某及丈夫的财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

20xx年11月4 日

 

第二篇:析产继承纠纷与确权类纠纷的异同

析产继承纠纷与确权类纠纷的异同

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而言,诉可分为确权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所谓的确权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要想明确区分析产继承纠纷与确权类纠纷的异同,还要能够正确理解确权类纠纷与给付类纠纷的本质。本文所称析产继承类纠纷,实质上可分为析产和继承两部分,析产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即先在家庭中确认各继承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再根据法律判令被告方履行民事义务。属于给付类纠纷,所以,析产继承纠纷与确权纠纷就转化为确权类纠纷与给付类纠纷的区别。确权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确权之诉不具有执行性。从其定义、特点分析,给付之诉对确权之诉具有包容性,给付之诉中有可能包含确权之诉的内容;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来看,确权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独立的确权之诉中,确权之诉具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预决作用,有时还能引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发生。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