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制度材料

法院案件判后答疑制度的八项建议

作者:黄文民 发布时间:2013-12-16 15:03:57

判后答疑制度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或近亲属对裁判有异议、疑问并来访,由法官就裁判的内容及其法律适用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的一种司法制度。扶绥县人民法院自20xx年建立判后答疑制度以来,通过该制度有效地行使释明权,提高了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取得了积案零申诉、零上访、零再审、零信访的良好效果,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该院开展判后答疑工作三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今后完善判后答疑制度,现提出以下八项建议:

一、建立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 完善判后答疑制度可依托现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等“三大平台”建设的有利时机,可在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栏下设判后答疑信息平台,为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及法官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提供便捷的条件。因为现代网络世界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微博、微信等通讯传媒介质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等生活方式的改变,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人们甚至在网上就可以观看庭审直播。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也开通了官方微博,实现与网民零距离的互动交流,使法院的工作融入到整个社会发展的大潮流中,今后将可以实现至上而下的司法透明公开。因此,建立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可以使对法院裁判有疑问的当事人免于劳累奔波,再次跑到法院进行咨询,既方便了当事人,也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来对答疑当事人的问题进行网上答复,节省出更多的时间办理其它的案件。20xx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点击按钮,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高级法院裁判文书网正式联通,今后公众在网上可查询到裁判文书,并强调所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都应该上网,实现四级法院联网。

因此,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的建立,能使法院的工作融入到整个社会中,倒逼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将极大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的建设具体操作由各级法院的网络管理员负责,在本院的网页中增加网络判后答疑信息平台运行的窗口,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垂直链接管理,在运行的判后答疑窗口中制作详细表格,供答疑当事人在网上填写答疑事项后发至法院的网络判后答疑专用邮箱,由网络管理员每天下班前负责打开邮箱,将接收答疑的问题转发至主办法官邮箱中,并及时告知主办法官,由主办法官进行答疑后,将答疑结果发回网络管理员邮箱中,再由网络管理员通过网络判后答疑专用邮箱答复当事人。

二、设立判后答疑接待室,开通判后答疑热线。

每个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判后答疑接待室,设置专门的热线电话,将判后答疑的各项制度制定出来并挂上墙,由熟悉法律业务,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官负责接待来访当事人,解答答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对到访的每位当事人都做到认真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来访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来访事由、接待人、答复情况等基本信息。若答疑接待人对案件不了解,无法为当事人解答疑问的,可以为其填写登记表,详细记录情况,转交主办法官解答,并告知当事人会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或口头的方式解答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

三、制定判后答疑制度的法律,规范判后答疑的程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后答疑未作出统一规定,现今只是作为一种制度进行推广,判后答疑尚欠缺法律或司法解释依据。对答疑主体、答疑对象、答疑范围、答疑方式及次数、答疑内容、答疑反馈、答疑责任等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全国来看,只有广东、浙江等少数省份出台了《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但都未形成法律法规。因此,判后答疑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一套完整的判后答疑程序,才能使法官的判后答疑工作有法可依。

四、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完善判后答疑制度的首要前提是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化解纠纷的关键固然在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但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不必然能够化解纠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些当事人不懂法或不讲道理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裁判文书存在说理不够或文字疏漏等方面的瑕疵,使败诉方的当事人认识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一份事实清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会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会迅速息诉宁人。若一份裁判文书事实陈述不清、说理贫乏、适用法律错误,会显得裁判文书的公信力不够,不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以致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会抓住裁判文书中的一些表述问题或者错别字等细微的瑕疵而上诉、申诉、上访和缠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实体保证,也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判后答疑的工作量,更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纷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改进法官的工作作风,提高法官综合素质。

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判案法官的综合素质。这种综合素质既包括法官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括法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审判作风。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就应当先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因此,法院每年应组织召开两次以上的裁判文书写作培训会,布置一定的写作任务,让法官在完成任务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提高自身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的同时,还能唤醒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法官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不断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便能极大地改进法官的工作作风,使人民群众满意,对法官的裁判不存疑,从源头上把判后答疑的工作掐掉。

六、加强法官对判后答疑工作的重视程度

判后答疑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审判目标,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意义重大,所有的法官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判后答疑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使人民群众在判后答疑制度中感受到每一个案件都有公平正义的存在,疏导当事人抗法逆反的心理,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建立判后答疑登记制度,法官接访的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答复情况都必须记录造册,登记在案,有来访者的签名和接访法官的签名,既有利于记录来访者要求答疑的次数,也有利于记录法官进行判后答疑所付出的工作。笔者建议将判后答疑工作列入法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参考标准之一。

七、在判后答疑中引入心理疏导

许多败诉的当事人,都是带着怒气和不解来到法院的,法官在接访的时候,要从疏导当事人的心理开始入手,使当事人与自己有认同感,产生共鸣,更利于判后答疑工作的开展,将事实、理由及法律适用详细向当事人作出说明,使当事人不再上访或闹访。在与来访的当事人预约答疑时,可告知其由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人大代表陪同来访,有利于提高来访当事人的自信心。法官答疑完毕后,可能有些当事人还是无法接受裁判的结果,这时候由其委托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人大代表向其继续做思想工作,效果可能会更好。

八、加强判后答疑的安保工作

判后答疑制度的建立,无疑为当事人释明疑惑,服判息诉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不可否认,有些当事人会借助判后答疑的机会,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等报复行为,增加了法官判后答疑的风险。因此,对于进入法院的答疑当事人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当事人携带凶器或爆炸物等危险物品危及法官的人身安全,而且规定法官在进行判后答疑的时候,必须有法警值庭,以确保答疑法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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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磊

文章出处:扶绥县人民法院

浅析判后答疑制度

作者:副院长---于 淼 发布时间:2010-10-14 09:49:32

判后答疑制度,即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有疑义不能服判的,或在裁判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如有异议来访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进行说明,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阐释。继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后,我院在辽宁省法院系统内率先于20xx年9月推出了《关于实施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通过施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我院在20xx年底即取得了成效。20xx年的上诉率、发改率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2.8和0.88个百分点,而20xx年的上诉率、发改率在此基础上又分别下降了1.2和0.52个百分点,法官判案质量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均有较大的提高。在此,笔者结合审判实际,就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主要内容及如何完善这项制度作以论述。

一、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责任意识和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判决文书的制作水平,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的公正性、合理性,促使其服判息诉,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实行判后答疑制度也有利于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法官判后答疑是塑造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以公正促和谐的迫切需要。受文化水平与生活背景影响,当事人对法律和裁判的理解总是有限的,即便一份公正的判决,当事人也有可能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用语不理解,如果不作解释,司法公正就难以彰显。因此,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尤为重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任务不单单是对案件作出裁判,而且要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社会主义的法治和社会秩序。要实现这一目的,人民法院必须让诉讼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理解裁判的依据和理由,自觉接受裁判的结果,更重要的是要让他们了解裁判所宣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以提高公民遵守法律的意识,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

(二)法官判后答疑是节约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在涉诉信访中,法官裁判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个别,多数属于法官裁判后未能顾及当事人的疑问,解释、说明不力而造成的。当事人来院申诉、上访时,负责信访的法官在不完全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往往造成案件重复处理和审判资源的浪费。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裁判的疑虑,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官判后答疑是预防上访缠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头疼的大问题,审判案件的法官“重裁判、轻息访”,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生效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促使其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从根本上减少重复申诉、申请再审,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

(四)法官判后答疑是提高法官素质、责任心的推动力。司法权威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加以维护,更需要法官以公正、高质量的司法加

以塑造。判后答疑是法官职业要求和应尽义务,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不理解,对裁判有意见,提出批评或申请再审,法官应当虚心听取、耐心解释,这不仅需要加强责任意识,也需要提高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职业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法官在判案时要考虑到还有判后答疑这一关,减少判案的随意性,提高法官的判案质量。

二、法官判后答疑的主要内容

(一)答疑的主体和程序

判后答疑实行首办责任制和三级答疑制度。

1、首办责任制,即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办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首先进行答疑工作,可以及时发现所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对自己的误解之所在,从中吸取教训并解疑释惑,有利于提高判案质量,并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2、三级答疑制度,即首先由案件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进行判后答疑工作;当事人拒绝接受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的答疑,或者对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长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业务庭庭长进行答疑;当事人拒绝接受业务庭庭长的答疑,或者对业务庭庭长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分管副院长进行答疑。

三级答疑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承办法官隐瞒所办案件存在的问题,避免当事人与承办法官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利于矛盾初期当事人服判息诉问题的解决,从而使判后答疑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答疑的范围和期限

1、答疑的范围。应当包括当事人对裁判文书中的证据利用、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文意表述等方面持有的疑问。

答疑时应当围绕着上述疑问,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说明。

2、答疑的期间。答疑法官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工作。因案情复杂,7日内确实无法答复的,可以适当延长答疑期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日。

在上诉期间申请答疑的,答疑工作应当在上诉期间届满前2日内完成。

(三)答疑问题的处理

答疑时发现裁判文书文意表述上存在一定瑕疵,或者审理程序中存在着一般缺陷,但不影响裁判实体结果的,应当由原承办法官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理由,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化解对抗心理。

答疑时发现案件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严重失当等问题的,可以由分管副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三、判后答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院在20xx年推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该制度实行近两年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法官对判后答疑制度认识不足

有的法官没有充分认识到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从思想上不够重视。表现为:一是认为法官的角色是裁判者,其特点在于保持中立性,然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客观上却会打破这种中立性,成为了说服者,而说服者极易被视为站在说服对象的对立一方立场上丧失了公正;二是认为法官表达裁判理由的法律形式就是裁判文书,法官的任务是公正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上充分依法论理,而没有必要再向当事人进行口头宣讲和说明;三是认为现在许多当事人申诉上访,主要是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薄弱导致的,这应当通过普法教育去解决;四是认为现在法官工作压力很大,审判任务繁重,让办案法官再去承担判后答疑的任务,增加了法官工作的负担,会影响审判任务的完成。因

此造成有的法官对判后答疑只是走走过场。

(二)对宣判答疑重视不够

有的法官忽视宣判时的答疑工作,只有在当事人上诉、上访甚至引发缠诉缠访的时候,才能引起对答疑的重视。有的法官过分依赖于答疑的事后救济功能,而轻视了事先的裁判说理工作,忽略了源头治理。只是在如何补救的问题上想办法,而不是在如何避免问题的产生上下功夫,本末倒置。

四、完善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建议

任何制度均有利有弊,只有趋利避害,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法官判后答疑同样如此,其制度优越性不容置疑,但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我们在思想上加以重视、制度上给予完善。

(一)提高认识,把判后答疑置于法官释明制度之中,让法官自觉应用

判后答疑制度是审判公开、司法公正的需要,其重要性在前文中已经阐明。只是,任何制度不经过实践都只是一纸空谈。笔者认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应置于法官释明制度之中,作为法官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法官释明是法官必须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可行使也可不行使的权利。法官判后答疑作为诉讼释明的一部分,当然是法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接到裁判文书后不理解其内容,不接受其结论,就无法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因为不理解、不接受裁判结果而不断申诉上访,法官还要进行说明解释,更是加重了工作负担。为了改变这种“案结事未了”的状况,法官应在诉讼中进行释明和在判后进行答疑,以便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让当事人了解并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的理由,从而自觉接受裁判结果,可以有效地实现通过审理案件化解纠纷的目的,也可以有效减少判后当事人的申诉上访,减轻法官在这方面的工作压力。

可见,行使释明权其实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和责任,这不但是审理案

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裁判下达之后的义务和责任。法官首要的是要认识到判后答疑制度推行的真正意义所在,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认真履行诉讼释明的责任。

(二)制度的推行必须有有效的措施来保障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规范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1、明确答疑范围。判后答疑应主要围绕裁判文书,针对焦点问题,融合法理、事理和情理,恰当选择和灵活运用辩证逻辑、经验归纳、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心理疏导等方法,可以进一步补充判决理由,使当事人理解信服,以进一步增强生效裁判的说服力,力求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根据,即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法律依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结果,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律说明;文理,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程序,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

2、规范答疑程序。判后答疑应分为三个层面来进行。当事人对裁判中的法律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或理解有歧义的,法官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阐明,使当事人知晓法律术语的真正含义;当事人对法院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法官应向其阐明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和法院质证、认证的合法性。对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交证据未予采信的,法官应向其解释不予采信的理由;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法官应向其说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阐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及与本案客观事实的关联性,消除其在法律理解上的障碍;裁定不属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法官应在答疑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诉讼方式使用不当的,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方法。

(三)强化源头治理,把判后答疑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

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判后答疑制度不可能是解决一切申诉上访的

灵丹妙药。事后补救毕竟不如从根本上加强源头治理。法官不应仅仅在如何答疑上想办法,而应在如何避免“疑”上下功夫。

首先,要避免当事人产生疑问需要强化庭审功能,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把话说透,把理讲透。民事诉讼法对庭审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从诉讼主体方面,当事人及代理人必须经过“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程序;从审判主体方面,一律“庭上”调查、“庭上”认证、“庭上”调解,“庭上”裁判;从诉讼活动方面,一切庭审程序均在庭上进行,诉讼主体“对簿公堂”、“诉”、“辩”、“审”共同诉讼,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平等。因此,强化庭审功能,实现程序公正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程序保证。

其次,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判决的过程就是说理的过程。说理,或者说阐述判决理由,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清楚的诠释。写在判决书上的道理,因为其依据法律,所以权威;因为其公开,所以经得起当事人双方、社会公众乃至历史的检验;因为其形式法定,所以当事人若有不服,可以就其提起上诉。因此,强化司法裁判中判后答疑的功能是避免当事人“存疑”的实体保证。

总之,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体现裁判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是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解决法院涉诉信访、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方。人民法院必须作好判后答疑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17 10:18:29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法官的责任感,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诉宁人,有效减少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信访,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法官判后答疑包括宣判释疑和申诉答疑。宣判答疑是指审判法官在宣判或送达时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及裁判主文等疑问进行解释;申诉答疑是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初次申诉信访,先由原主审法官或审判长负责答疑。

第三条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再审案件等。其中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由主审法官宣判答疑。

第四条 宣判答疑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必须作好记录存档附卷。申诉答疑则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若当事人来访的,则先由主审法官口头向当事人答疑。当事人不满意主审法官答疑的,可以到立案庭办理申诉立案手续。

第五条 立案庭接访法官接到当事人的初次申诉或信访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申诉案。然后于2日内将申诉材料转交业务庭原主审法官审查答疑。

第六条 主审法官应在申诉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申诉内容进行答疑,并向立案庭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原合议庭审判长及庭长审核同意。

第七条 立案庭接访法官对于当事人初次到法院申诉的,在做好登记后,应立即与原主审法官联系,安排当面答疑事项。若原主审法官因开庭、请假或出差等原因不能立即向当事人答疑的,立案庭法官应向原业务庭庭长汇报,另行安排答疑人员或时间。

第八条 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有抵触情绪而不同意接受其答疑的,应由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并查清当事人对原主审法官有抵触情绪的原因。

第九条 原主审法官对当事人答疑后,根据答疑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对答疑结果满意的,并同意撤回申诉的, 由原主审法官将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退回立案庭作结案登记。

(二)原主审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文书有笔误的,应于5日内作出更正裁定。

(三)原主审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原审程序有暇疵,但不影响原裁判正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

(四)原主审法官发现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应向庭长汇报,并经原合议庭复议认为错误属实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原主审法官经过答疑发现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并没有错误,或个别证据的认定虽然错误但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应做好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及解释工作,使其息诉服判。当事人同意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理;若当事人坚持申诉的,原主审法官应出具书面意见,将申诉材料退回立案庭进一步复查。

第十条 立案庭收到审判庭转来的案卷后,由庭长指定承办法官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调卷审查,并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

第十一条 当事人重复申诉或信访的,案件不再由原主审法官答疑,直接由立案庭立信访卷复查并答复当事人。

第十二条 人大、政府、政法委、上级法院督办、转办的申诉、信访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原主审法官已答疑过的,案件直接立申诉案或信访案由立案庭复查、答复当事人并反馈督办或转办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出处:北海市银海区法院

我院就判后答疑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06-12 09:42:04

江岸法院网讯(办公室供稿)我院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已近两年,通过法官在宣判时讲清法理、讲明事理,使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该制度在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服判息诉率、树立司法公信力、弘扬法制精神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案件服判息诉率得到了一定的提升,涉诉信访量得到了有效地控制。近日,我院就该制度推行两年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基本情况

建立制度、统一规程 20xx年7月,我院在试行判后答疑举措1

个月后,制定实行了《关于实行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规定共12条。首先界定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是本院法官对本院作出裁判结果的案件应在审判法庭和其他指定场所向当事人进行公开宣判,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面就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正确、全面理解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促使其服判息诉。

此规定还分别以“四个明确”对判后答疑作了具体诠释,一是明确答疑时间:宣判时承办法官即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释明,力争当事人宣判当时即消除疑惑;二是明确答疑内容:对认定证据的解释;对认定法律事实的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法律术语和当事人难以理解的问题的说明;三是明确答疑纪律:法官答疑要遵守司法礼仪,保守审判秘密,不得妨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四是明确答疑工作监督实施的部门: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实施,并每季度通报。

高处站位 ,端正认识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从实施判后答疑工作伊始,我们就要求全体法官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要求出发,明确实行判后答疑制度是体现裁判程序合法性和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是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的现实要求,是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的有效举措,去热心问疑、细心听疑、耐心答疑、诚心消疑。同时,要求全院法官将判后答疑作为审判工作的“必经程序”,庭长在审查、签发结案报告时,须将判后答疑笔录作为“必审内容”,并利用庭务会进行分析讲评;审判监督庭在案件评查中,须逐案将承办人判后答疑的情况、庭长审查情况作为“必查项目”,不合格的评查不予通过、不予归档。将判后答疑作为案件质量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必考任务”,以此作为绩效任务指标之一,考核落实情况。

全程贯穿,注重结合 两年来,我院在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中,做

到了把判后答疑的与判前释法、与判中说理、与调解工作等有机结合,能动地贯彻于答疑全过程中,而且主审法官向当事人答疑的过程,也是法官在审后对案件再次反思的过程,有助于法官发现自身审理案件中的瑕疵,适时启动相应程序弥补。

一是从立案之初就开始主动行使相关告知义务,使当事人从立案之初就了解到相关内容,如为当事人印制《诉讼须知》、《诉讼时效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证据保全风险提示》等判前释法宣传单,开通两部24小时全天候法律咨询热线电话,随时为当事人进行判前释法和法律咨询服务等,作早期法律宣传。

二是通过开庭审理、调解环节,法官不断加深与当事人沟通中,为双方将其案件是非曲直的脉络逐一作出疏理,继而以案说法、以理说法,使当事人对本案将要作出的判决,也使其在判决与调解中自由择决,自担风险。

三是通过调解及诉调衔接机制,多途径、多渠道的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配合法官做好判后息诉工作。

四是与涉法上访工作结合起来开展,向有上访苗头或已上访的当事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当场释法释理,将判决形成的逻辑推理过程,法律法规的依据及法官自由裁量的理由等详细说明,以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发现有上访苗头,积极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仍不接受的,要释明法律规定诉讼维权途径及信访、上访问题是否属法院管辖,信访上访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和越级上访无理缠访的法律责任等。 同时,注意在答疑过程中注意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答疑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通过以案说法,以法释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干涉当事人行使正当地诉讼权利损害当事人利益。二是答疑与法官中立的关系。法官答疑时要公平正义,防止用曲解法律本意的方法压制一方,偏袒一方当事人。三是答疑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答疑时要有理有据,着力化解矛盾,防止答疑

中泄露审判秘密。

二、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成效

我院推行判后答疑两年的效果已经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相对增强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地满意度和认同感,使其在事实与证据面前理智地选择止纷息争。20xx年,我院上诉案件数511件,服判率93.88%,同比上升1.86%。 二是减少了当事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诉累。充分发挥判后答疑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抗拒与疑惑,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如原告金某被雇佣为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户外标识牌新喷漆、修复,施工中,原告未系安全带,从脚手架上摔下致九级伤残,该案宣判时两被告都认为自己赔偿过高,均表示要上诉。法官考虑到原告系农民工,因案件上诉将面临迟迟拿不到赔偿款会影响治疗,所欠债务不能偿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急当事人所急,宣判后,法官当即就两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划分以及所判费用的组成及明细向其一一解答并当场逐一计算,并从情与理的角度耐心做其工作,终使被告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了数万元的给付义务,一起争议较大的的民生案件因判后答疑而妥善化解,纷争得以彻底解决,还减缓了法院的执行压力,可谓收到一举几得的效果。

三是提高了审判质量。通过实行判后答疑,对承办人办案中的庭审作风、证据收集、甑别、采信,法律文书的逻辑性、说理性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进一步促使了承办人在审判工作中严格自律,加强学习,不断提高。20xx年,我院发回重审案件23件、改判案件93件,判决正确率同比上升0.61%。

四是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承办人所面对的是不同年龄、不同素质、不同文化的当事人,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实践证明判后答疑则恰恰对此给予了弥补,通过承办人因案而异、

因人而异逐一回答当事人的疑惑,不仅化解了矛盾,而且及时发现不稳定的因素,对迅速防范消除事故隐患起到了及时、有效的作用。20xx年,我院交督办案件68件、涉法上访案件18件,同比分别下降18.07%、40%。

五是向当事人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公信力,树立法官和法院形象,弘扬法制精神的有效途径和良好形式。

三、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问题:一是有的法官思想上还存在模糊认识,答疑不认真、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认为在庭前、庭中甚至在诉前的调解阶段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在判决数中也已写明,认为答疑没有必要,增加了麻烦。

二是法官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和群众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有的通过答疑,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欣然服判,而有的则简单应付,甚至由书记员、速录员代替法官答疑;有的在答疑时不够耐心,不愿做细致的说服解释,个别法官会以“不服就上诉”等不恰当地言语答复当事人。

三是刑事案件的答疑对象除了被告人外,还需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释法答疑,还要特别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被侵犯后得不到经济补偿,往往会上诉、上访或提请公诉机关抗诉。

建议:一是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规则,如何时答疑、答疑范围、答疑次数、答疑对象等等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使这项制度更完善,更具操作性,从而有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有效减少上访总量。 二是把判前说理与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结合起来,采取文书答疑的方式,通过判前释法了解到当事人对哪些问题疑义、那些焦点存有争议,在判决书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阐述,并将法律规定、定性标准在判决书后写明,现在我院刑庭已尝试对未成年

犯罪案件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寄语”,把宣判理由、为何定主犯、从犯、自首、立功等定罪量刑的具体条文书面化。

三是答疑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亦繁亦简,对案情不很复杂、法律关系较明确、当事人能够接受法院判决的案件可简略答疑,对于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要采取慎重的答疑方法,确定为答疑工作的重点对象,采取交叉答疑、重点答疑,在主审法官答疑当事人疑虑未解的,其他法官如资深法官、审判长、庭长可视情况参与答疑,必要时,还可邀请法律专家、执法监督员、知名律师甚至是媒体记者等一同参与答疑,收到较好效果。同时,答疑也不需面面俱到,要根据不同案情及当事人提出的不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疑答惑。

(编审沈小红 责编叶青)

自贡富顺法院“七明确” 完善判后答疑工作制度

2013-05-08 13:17:43 来源:四川在线

近来,为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富顺法院七明确完善判后答疑工作制度。该院通过有效行使释明权,提高了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实现了积案零申诉、零上访、零再审、零信访的良好局面,促进了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明确答疑主体。为有效防止判后答疑工作在干警间、庭室间的相互推诿,富顺法院在结合本院自身实际的情况下,在该院实施了判后答疑

层级责任制,以明确答疑主体。首先该院要求案件承办人是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判后答疑工作;其次对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对答复不满意或有争议的由该案件承办庭(室)负责人进行答疑;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和负责人的答疑都不满意的,则由分管副院长进行答疑。同时对于当事人有对立抵触情绪、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富顺法院还主动邀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等社会各界力量协助做好对当事人的答疑解释工作,努力打消他们的思想疑虑,以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定纷止争。

明确答疑对象。为有效避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滥用答疑权,富顺法院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执行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人界定为答疑对象。

明确答疑范围。为有效防止法官不答疑和滥答疑,富顺法院将适用答疑的案件明确为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明确为生效和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履行义务的通知书。同时经审查确不属于答疑范围的问题,富顺法院要求接待干警也要积极详细地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争取得到当事人的理解。

明确答疑方式。为保证答疑方式规范化,富顺法院要求判后答疑方式采取口头答疑与书面答疑方式相结合,以当面口头形式为主,也可视情用电话、传真、书信等方式进行答疑,对一些特殊案件或群众较关注的案件还要求答疑干警认真做好答疑笔录。同时为保证答疑效果,富顺法院要求答疑干警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选取答疑方式,运用释法明理、典型分析、辩证逻辑、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法,融合法、理、情,用简洁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阐明裁判理由。

明确答疑内容。为确保答疑和原审判思路的一致性,富顺法院要求若答疑干警和承办法官不是同一人时,答疑干警应在答疑前与承办法官作必要的沟通,以保证答疑的统一性,从而增强对当事人的说服力。

在案件处于审判和执行阶段时,答疑干警应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综合运用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心理疏导等多种方法,主要以证据来源、采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执行异议、执行主体变更、第三人债权等内容进行答疑。

明确答疑反馈。为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完善司法决策,富顺法院还建立了判后答疑工作反馈、应对机制。富顺法院院要求答疑干警在答疑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对当事人人数众多,对抗性强、矛盾易激化,社会关注并存在不稳定因素等情形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第一时间反馈给案件承办庭,由案件承办庭牵头做好应急预案。

明确答疑责任。为将判后答疑建成长效机制,以有效实现法院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富顺法院将判后答疑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情况作为法官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富顺法院建立了专门的判后答疑质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全院判后答疑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参数之一。同时该院还进一步要求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属于答疑范围内容内的问题和疑问,答疑干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答疑。对不按规定办理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或警告,对拒绝答疑造成当事人越级信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另外,该院还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大讨论,树立先进典型,以交流学习的方式促进答疑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富顺法院通过对上述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的有效落实,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刘波)

判后答疑制度研究

判后答疑制度材料

【摘要】: 目前涉诉信访呈高位运行的态势,各级法院倍受压力。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判后答疑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之下,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同其它司法改革措施一样,判后答疑制度一经推出,便立刻引起了人们的激烈争论,赞成与否定之声莫衷一是。对判后答疑制度的时代背景、制度价值、实践效果以及弊端进行研究之后,本文指出,虽然推行判后答疑的实际效果很难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预期,但在现阶段,实行该制度是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把追求理想境界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显然是不现实的,现在我们要做的不是盲目地从理论上去否定判后答疑制度,而是应该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保障其功效的最大化发挥。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判后答疑制度推出的历史背景,主要概括了涉诉信访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现状,分析涉诉信访产生的影响。本文指出,涉诉信访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救济途径的同时也为对司法权的监督提供了制度化、合法化的渠道,但涉诉信访与现代法治却格格不入,对现行的司法理念、法院的体制机制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国家承认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在处理涉诉信访问题时,一方面要畅通民意表达途径、利益诉求渠道,同时又要减少、预防涉诉信访的产生,判后答疑制度便应运而生。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动因在于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同时也希望该制度的推行能够消解涉诉信访给司法体制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第二章则主要论述判后答疑的推行及制度价值。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仍未颁布一个统一适用的答疑规范,第三章关于答疑规范的介绍,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的观点为基础,结合一些地方法院的典型规定对判后答疑的规范设计进行论述,并对一些主要规定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在第四章中,首先是对判后答疑实践效果和弊端的介绍,指出判后答疑在治理涉诉信访上确取得成果是显著的,但不可否认判后答疑也存在加重法官负担,打破司法中立性和导致诉讼程序尴尬等弊端。然后强调涉诉信访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解决涉诉信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系统的一己之力无法彻底完成,但法院也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判后答疑制度便成为最为现实的选择。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判后答疑制度的存在价值,第五章就是对完善判后答疑制度提出的一些建议,包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统一的答疑规范,注意判后答疑与相关制度的协调,硬化程序和强化答疑责任等等。

【关键词】:判后答疑 涉诉信访 规范 制度完善 内容摘要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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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8-11 引言11-13 第一章 判后答疑之背景考察13-23 一、信访与涉诉信访13-15 二、涉诉信访的概念和特征15-16 三、涉诉信访的现状16-17 四、涉诉信访的影响17-23 第二章 判后答疑之制度价值23-31 一、判后答疑的推行23-24 二、何为判后答疑24-27 三、判后答疑的制度价值27-31 第三章 判后答疑之规范设置31-39 一、判后答疑之主体31-33 二、判后答疑之对象和内容33-35 三、判后答疑之程序35-37 四、判后答疑之责任制度37 五、判后释明听证制度37-39 第四章 判后答疑之实践效果与弊端分析39-48 一、实践效果39-41 二、弊端分析41-44 三、现实的选择44-48 第五章 判后答疑之制度完善48-57 一、制定统一规范48-49 二、与其它制度相互协调49-54 三、硬化程序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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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强化责任55-57 结语

判后答疑制度研究

张国伟

【摘要】:20xx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此次会议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由几个基层法院先行先试的判后答疑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对于防止当事人盲目信访、申诉、遏制涉诉信访的蔓延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一制度推广以来在理论上遇到了不少的质疑。这些质疑总结起来就是认为:判后答疑制度基于息妨息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等政治考量,突破了传统的司法理论、拓展了法院的工作范围、模糊了法律和政治的边界,判后答疑制度与法理不符。 本文充分注意到了判后答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效果和它在理上面临的种种质疑和挑战。既不因循既有理论对该制度做形而上学的批判,也不满足于在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成果。而是通过对该制度的实证考察,着眼于现实合理性,对其现有成果和实践意义做公允的评价,同时也指出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以及该制度在本质上存在的局限性。然后通过对该制度出台背景和显著特点的分析,对它在下一步的发展中如何加强法律的规制做一定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本文通过对判后答疑制度的全面考察预测了该制度的最终发展方向。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实证的研究,揭示该制度已经取得的成果和其实践意义。着重指出其在遏制涉诉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现实合理性,以及对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该制度在实施中凸显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该制度出台的背景,指出日益严重的社会矛盾和愈演愈烈的涉诉信访形式直接催生了该制度。第三部分主要分析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对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分析,涉及到答疑案件范围、答疑的启动主体和方式,答疑人员的安排

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判后答疑的制度特点,总结并分析了过渡性、非正式性两个特点。第五部分阐述了,判后答疑制度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规制问题,着重强调了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加强心理干预、完善配套程序的衔接三个方面的问题。最后一个部分,综合全文对判后答疑的发展方向总出预测,指出它终将随着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完善走向消亡。

【关键词】:判后答疑 制度背景 制度特点 法律规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6.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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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6-8 Abstract8-12 引言12-13 一、 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实践意义13-22 (一) 判后答疑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13-17 (二) 判后答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7-19 (三) 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意义19-22 二、 判后答疑制度出台的背景分析22-26 (一) 判后答疑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举措22-24 (二) 判后答疑制度是对涉诉信访的制度回应24-26 三、 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内容26-31 (一) 判后答疑的案件范围26-27 (二) 判后答疑的启动方式27-30 (三) 判后答疑的启动主体30 (四) 判后答疑的答疑主体30-31 四、 判后答疑的制度特点分析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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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判后答疑的非正式性31-33 (二) 判后答疑制度的过渡性33-34 五、 判后答疑制度的法律规制34-38 (一) 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原则34-35 (二) 判后答疑过程注重加强心理干预35-37 (三) 完善判后答疑配套制度37-38 六、 判后答疑的发展方向38-40 参考文献40-42 致谢42

判后答疑制度评析

郭小冬

【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判后答疑制度 涉诉信访 司法公信力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20xx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正式提出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①自此,判后答疑制度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试行,关于某法院推行判后

答疑制度的报道也屡屡见诸报端。②如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其他改革新举措一样,判后答疑制度一经推出,便立即引

论法官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制度材料

【摘要】:近年来,我国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这不仅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有损司法权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法官判后答疑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法官判后答疑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程序,其主要目的是治理涉诉信访,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文依据有关材料、数据,对法官判后答疑的利弊价值进行了解析,指出法官判后答疑很难完成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重任,但是在判决书说理不足的背景下,其仍有存在的现实意义。要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就应当将法官判后答疑视作一种对审判权的事后制约机制,一方面,法官的答疑实际是向当事人公开其心证形成的过程,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形成制约;另一方面,法官要为答疑的内容及结果负责,承担错案追究的风险,也对法官的审判构成事后制约。 本文除了前言及结语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法官判后答疑的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判后答疑的概念与特征、现实与理论基础、预设功能及试行过程中的两种不同操作模式——传统模式与创新模式的具体做法。 第二部分,法官判后答疑的实践效果。依据统计数据及相关材料,分别介绍了传统与创新两种模式的判后答疑试行几年来的实践效果。各地法院试行法官判后答疑以来,全国的来信、来访总量有了大幅的下降。但在部分地区也存在着法官敷衍了事、答疑形同过场等问题。 第三部分,法官判后答疑的试行效果解析。通过对判后答疑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判后答疑在进行普法教育、弥补裁判文书不足及完善审判公开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法官角色错位、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素质及没有对法官形成有效制约等不足。 第四部分,法官判后答疑存在局限性的原因——功能定位不当。首先对判后答疑的预设功能进行了解析,指出通过答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案件数量有限,同时也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判后答疑存在局限性的根源在于过分强调避免涉诉信访的目的,而没有对裁判权的正当行使形成有效的事后制约。 第五部分,完善法官判后答疑的具体构想。首先指出判后答疑的功能应定位为对裁判权的事后制约机制,其改革的大体思路为由单向的“释法、劝导”转向双向的“沟通、反省”,由自我约束转向制度约束以及由宣传、引导转向媒体、社会对裁判权的监督;接下来提出了如何完善判后答疑的具体制度设计;最后文章提出,判后答疑在法治化进程中作为一个暂时性的替代措施是可以的,但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使问题得到暂时的缓解,必须完善判前说理、释明及判决书说理这三项制度以补充并逐渐取代判后答疑。

【关键词】:关键词 判后答疑 局限性 事后制约 完善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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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4-6 Abstract6-9 引言9-11 一、法官判后答疑的概述11-19 (一) 法官判后答疑的概念与特征11-12 (二) 法官判后答疑的现实与理论基础12-13 (三) 法官判后答疑的预设功能13-15 (四) 法官判后答疑的具体样态15-19 二、法官判后答疑的实践效果19-23 (一) 传统模式的实践效果19-23 (二) 创新模式的实践效果23 三、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试行效果解析23-32 (一) 传统模式的实践效果解析23-28 (二) 创新模式的实践效果解析28-32 四、法官判后答疑存在局限性的原因——功能定位不当32-35 (一) 判后答疑预设功能的解析32-33 (二) 法官判后答疑存在局限性的原因33-35 五、完善法官判后答疑的具体构想35-42 (一) 应然的功能定位35 (二) 改革的思路35-36 (三) 具体制度设计36-38 (四) 法官判后答疑在中国的未来38-42 结语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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