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判后答疑规定20xx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的通知

20xx年x月x日投稿人:张双全律师 点击:1851次

摘要: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

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若干意见》及《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立案二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 章)

二○一○年x月x日

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加裁判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我省再审审查和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意见。

一、判后答疑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矛盾化解、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审判目标,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判后答疑工作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便民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努力避免因答疑增加当事人负担。二是协作原则。上下级法院,相关审判部门,必须加强配合、分工协作,防止相互推诿、拖延。三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

三、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全面实行判后答疑制度。当事人直接向原审法院提出质疑的,原审法院应当及时予以解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当先进行判后答疑。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可以交由原审法院进行答疑。

四、全省各级法院的立案庭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上下级法院之间、本院各部门判后答疑工作的组织协调、答疑跟踪、情况统计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五、具体答疑应由做出原生效裁判的审判部门负责。答疑法官应在接到答疑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答疑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可以延长1个月。答疑应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或质疑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答疑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地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答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答疑过程应当做好笔录以及备案工作。

六、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实际,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判后答疑机制,明确答疑法官、答疑期限、答疑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分工协调等,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判后答疑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有条件的法院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判后答疑流程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审判管理、质量评估、绩效考评等工作的有效衔接。

七、上一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判后答疑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定期抽查、定期通报制度,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统计排名、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在判后答疑中敷衍塞责、简单应付或者推诿拖延的,上一级法院应及时督促纠正。

八、判后答疑工作成效纳入法院、法官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各级法院应当将申请再审率作为法院和承办法官审判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引导法院和法官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再审审查和涉诉信访案件。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法院判后答疑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广东省法院关于加强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原审法院应予判后答疑。

第三条 判后答疑工作应当实行流程管理 ,各级法院应完善登记、流转、答疑、归档等环节。具体组织协调、督办催办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

第四条 当事人直接向原法院提出的初信、初访,立案庭登记后能够安排原审判庭当即答疑的,当即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以预约答疑的方式按照本细则转原审判庭进行答疑。 重复来信、来访由立案庭按照信访程序处理。但如涉及新问题需要原答疑法官进一步答疑的,立案庭可要求原答疑法官协助接访。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应首先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申请再审属上一级法院管辖而拒绝答疑。

第六条 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上一级法院立案庭在2日内登记并转原审法院进行判后答疑。以下案件除外:

(一)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二)刑事申诉案件;

(三)已有判后答疑记录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四)上一级法院立案认为不适宜答疑的案件。

第七条 原审法院的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书或上一级法院转来的答疑件后,在2日内登记并附《判后答疑接访表》转原审判庭。

第八条 原审判庭在收到答疑件后7天内确定答疑法官、答疑时间、答疑地点以及答疑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答疑法官应由原合议庭成员或庭领导担任。

答疑应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答疑应自审判庭收到答疑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超期未答疑的,立案庭应发出催办函。

第十条 答疑法官应当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申请再审的理由进行答疑,并填写《判后答疑接访表》。

答疑过程应有书记员制作答疑笔录,由来访人签名或盖章。来访人拒绝签名的应予注明。答疑笔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立案庭、一份答疑部门留存。

书面答疑的,答疑书应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签发,盖信访专用章。

第十一条 答疑法官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及时通报立案庭及相关部门。 答疑法官经答疑,认为已生效的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判后答疑接访表中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庭领导、主管副院长汇报。

第十二条 答疑法官完成答疑后,应在3日内将答疑件、《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笔录、答疑书及邮寄回执退立案庭,由立案庭确认答疑完结并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按照司法统计周期对上一级法院交办的答疑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上一级法院立案庭。

对于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答疑交办件,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第十四条 经判后答疑后,当事人仍不服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立案庭应在当事人明确表示坚持申请再审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再审的相关材料、判后答疑接访表复印件1份、答疑笔录复印件1份等一并移送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应立案审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申请再审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应在立案信访大厅公示判后答疑的范围、期限以及答疑流程。对于申请再审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的规定,应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案件宣判、送达时所作的释法答疑工作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判后答疑范畴。

第十七条 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经立案审查后被裁定(通知)驳回后,当事人继续来访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就执行程序的裁定等文书来访的,参照本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法院应当对本院判后答疑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申请再审(申诉)率、答疑息访率等指标予以通报。申请再审率应纳入法官审判质量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六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和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19xx年x月x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摘 羽绒服 www.15168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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