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
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xx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
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
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
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
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
题的规定执行;
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
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一次性缴费的费用来源。
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其中已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
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三、个人账户记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个人账户按照一次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录:(一)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至20xx年6月30日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11%(本金及利息);(三)20xx年7
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记录比例为8%(本金及利息)。
四、首次参保时间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
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五、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办理。
六、待遇计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
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其中在过渡期内领
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过渡期的计发办法计算。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础养老金以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按粤府〔2006〕96号文原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
至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的上月。
(二)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
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
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
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五)现已在本省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
1.离开各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1)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
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离开中央、省直驻其他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本条第1点的
办法确定缴费受理地。
(二)审核。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缴费受理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或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
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审核在该局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的资格和离
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
(三)经办规程。
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起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
定。
八、医疗保险
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
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九、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解决本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各市要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三)现为广东省户籍、19xx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
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省统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人员但未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在有效期后仍可继
续办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转发:广东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背景
20xx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之后各市陆续参照7号文的精神出台了政策。到目前为止,我省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迫切。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
《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通过允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
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增强了安全感和幸福感。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通知》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一是离开时间条件。在19xx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鉴于我省尚未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本省的同类人员有效。二是单位范围条件。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三是身份条件。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年限。《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三)关于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
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这样设定缴费标准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第一段时间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时间范围是相同的,因此缴费标准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时间已经正式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应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由于一次性缴费属于补缴性质,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补缴指数为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时间价值,避免因补缴指数过低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
举例一:
某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前原有工作年限20年,但只选择其中15年为一次性年限,且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不含利息,下同)约2.7万元。(以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法为例,即以743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举例二:
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有工作年限15年,全部选择为一次性年限,且15年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约6.5万元。(以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的60%,即1818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四)关于缴费费用。《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
担。由于我省出台粤府办〔1994〕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五)关于待遇计发办法。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这一特殊方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后则执行统一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按照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人员并无区别。《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算。
举例:(以20xx年5月在广州办理,缴费年限15年,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在20xx年6月30日前为例)
如15年的缴费年限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58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如15年的缴费年限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后的年限,则其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720元。(以实际计算为准)
(六)关于待遇发放时间。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之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当地申领规程办理。
举例:如申请人20xx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xx年5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缴费年限为15年,并于20xx年6月缴清全部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xx年7月。
(六)关于办理地。原单位是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保局办理。原单位是各市单位或中央和省属驻其他地区的,按属地原则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确定缴费受理地:
第一情况,已参保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所在地办理;
第二种情况,未参保或处于中断缴费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第三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特例),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保的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七)办理启动时间。《通知》规定,经办规程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本通知规定起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目前我厅将会同省地税局于近期下发经办规程,届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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