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孙建章与被申请人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孙建章与被申请人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

司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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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三民再字第30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建章,男。

委托代理人孙国保(系孙建章之父),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乃军,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孙建章与被申请人宝鸡建忠佳家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5日作出(2000)灵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建章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0月20日以三检民行抗字(2001)54号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本院于20xx年l2月30日作出(2002)三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指令灵宝市人民法院再审。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2002)灵法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2)灵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孙建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xx年8月29日作出(2003)三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建章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于20xx年8月28日作出(2006)三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孙建章的申诉。孙建章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查,于20xx年10月31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3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进入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申请再审人孙建章、被申请人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乃军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xx年1O月18日,孙建章委托其父孙国保与食品公司签订供销协议,双方约定孙建章为食品公司在灵宝市的方便面经销商。20xx年11月27日,食品公司委托车主魏文良驾驶陕C-08536号货车给孙建章批零部送方便面,孙建章以与食品公司有纠纷为由,将上述车辆及所载1309箱“建忠”牌战神2000麻辣牛肉方便面扣押。食品公司起诉要求孙建章返还所扣财物,并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00)灵民初字第1463号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20xx年l2月21日,食品公司从法院领走1306箱方便面,其余3箱留作鉴定用。原审认为孙建章以有纠纷为由,将食品公司的1309箱方便面扣押,侵犯了食品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食品公司要求返还财产,应予支持。故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灵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孙建章返还食品公司1309箱“建忠”牌战神2000麻辣牛肉方便面(已执行)。案件受理费1005元,其他诉讼费745元,共计1750元,由孙建章承担。

宣判后,孙建章未提出上诉,灵宝市人民法院(2000)灵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建章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0月20日提出抗诉,本院于20xx年l2月30日裁定指令灵宝市人民法院再审。

灵宝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遂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2002)灵法再字第1l号民事判决:维持(2000)灵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

孙建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是:食品公司的食品无“三证",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合格,是假冒伪劣食品,扣押是“两会”让扣的,与申诉人孙建章无关。孙建章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食品公司辩称:其给孙建章所送方便面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是合格的清真食品,孙建章未付货款还要扣车扣货,属于侵权行为,原判决判令其返还货物正确,应当维持,上诉无理,请予驳回。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查封和扣押。孙建章因怀疑食品公司所送方便面非清真食品,而采取扣留他人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孙建章称是“两会"指令其查扣的、与其本人无关,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孙建章返还所扣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作出(2003)三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建章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1、被申诉人的食品无“三证”,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合格,是假冒伪劣食品,扣押是“两会”让扣的,与申诉人孙建章无关。

2、孙建章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被申诉人违法生产伪劣清真食品,坑害广大回民。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80余万元。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案经本院再审,由合议庭评议并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孙建章因经济纠纷,而扣押了被申请人的1309箱方便面,有孙建章书写的证明证实。孙建章称被申请人的方便面是假冒伪劣食品,且是“两会”通知让扣押的,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即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生产的方便面可能存在问题,孙建章与“两会"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而无权直接予以扣押。据此原审判决认定孙建章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返还被申请人的方便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孙建章的申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3)三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力 审 判 员 许 毅

代审判员 范俊洁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芳芳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 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协议),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或原审第三人)×××向本 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 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要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以及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与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申 请人提出的理由能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 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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