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诺房产承诺书

承 诺 书

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人郑重承诺:

因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向 银行借款 万元整(大写:元整),期限 个月,由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保证贵公司的利益, 向贵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即罗克琴与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罗克琴向宜宾丽雅置地有限公司买到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中段D-5地块宜都.莱茵河畔项目中的戎州路东段阳光半岛的商品房一套作为抵押反担保,因此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亦不能与开发商签订三方协议,故本人对此笔贷款中的反担保作出如下承诺:

1、在 未按照与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

借款及利息前,罗克琴不得将上述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2、在 未向 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前,罗克琴不能撤销与宜宾丽雅置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罗克琴与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协议退款退房。

3、若 未向 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到罗克琴名下时,罗克琴应在领到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此权属证书交由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管,

并由本人监督罗克琴与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

4、本人保证本抵押物在抵押给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期间,抵押物本身无争议,无其他抵押权人,无其他受益人。若 未按照与 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

借款及利息,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公司是本抵押物的唯一受益人。

5、若罗克琴违反上述任意一条,则本人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的,各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保存一份,债务人和承诺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务人:

承诺人 :

年 月 日

 

第二篇:土证上没有房产的承诺书

承 诺 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贺州市分行:

因本人/企业以名下产权证号为贺州国用(2010)第210035号 卢应谊 (借款人)向贵行申请人民币(大写) 贰拾万元 贷款提供抵押,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未办理撤销登记前,产权证号为 贺州国用(2010)第210035号 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不再向银行或其他单位设定抵押。

二、在未办理撤销登记前,如果该土地附着的房产取得产权证明,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本企业将配合贵行办理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在未办理撤销登记前, 产权证号为贺州国用(2010)第210035号 的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变更手续,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本企业将配合贵行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如果贷款到期或出现贵行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卢应谊 (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贵行可以一并处置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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