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模板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增加诉讼请求:

一、

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某某某(姓名)诉某某某(姓名)**纠纷一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增加上述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请求核认参加核试验身份并要求落实政策的申诉申请书

关于请求核认参加核试验身份并要求落实政策的

申 诉 申 请 书

尊敬的防化指挥工程学院院长:

你好!

在你繁忙的工作中来信打扰,实在不好意思,真对不起!请凉解!由于逼上梁山,才向院长申诉,烦请院长倾心关注,万分感谢!!!

申诉人:朱德亮,男,汉族,19xx年9月12日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尚市镇王家河村三组,邮政编码441311,联系电话:137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

申诉人:李昌明,男,汉族,19xx年6月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尚市镇群祥村五组(原防化学院学员一队战士,后勤)。

申诉人因参加核试验的身份确认及政策落实问题曾多次向贵院申诉申请,给予答复:“参核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对于不明确、有疑义,难以把握的问题由民政部门逐级汇总,向上反映,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基于此,申诉人在曾都区民政局于20xx年8月31日答复朱德亮、李昌明等同志意见书,20xx年9月30日作出《关于李昌明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随州市民政局于20xx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李昌明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随州市民政局20xx年8月7日给朱德亮、李昌明《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均是不能认定申诉人是参试人员,并口头告知申诉人的问题必须由防化指挥工程学院负责核实上报参试人员名单,出具证明,方能解决,云云。

为此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诉申请,请求对申诉人的合理诉求予以复查:1、请求实事求实核查,界定申诉人参加核试验的身份;2、请求贵院向上级机关上报申诉人参加核试验的真实情况,并要求落实政策。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诉人参加新疆戈壁滩21基地原子弹中空爆核试验的事实

客观存在,参加核试验的身份应予以确认。

申诉人19xx年3月入伍防化学院(现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勤务连服役,历任战士、副班长、班长。19xx年7月随同防化学院核试验队伍一同前往新疆南部塔克拉玛干沙漠戈壁荒滩21基地参加同年9月16日原子弹中空爆核试验任务至10月返回连队历时近四个月。同时从勤务连抽出从事核试验的还有4名战士,分别是宋奇代(汽车驾驶员,19xx年入伍,山东人);张二闯(汽车驾驶员,19xx年入伍,河北人);王常有、刘元喜(炊事员,19xx年入伍,河北人),带队领导时任防化学院副院长(当时院长姓方)。

申诉人在参核期前是从勤务连警卫排抽调的,当时连队在职领导分别是连长:高猛海;指导员汪连发;副连长:许振忠;副指导员:魏双春;排长:马殿振;班长:路用田。这些人均可证实申诉人去新疆参加核试验这一铁的事实。

虽然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都认定申诉人不属于参核人员,贵院也还未界定上报申诉人参加核试验名单,但申诉人参加核试验的事实勿庸置疑,铁的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改变的。

二、有关文件关于参加核试验名单中虽然没有申诉人的名单,但并不表明申诉人没有参加核试验,贵院应负主要责任和义务积极进行核查,确认参核人员名单,并向上级申报负责妥善解决。

申诉人认为有关资料中,没有申诉人参加核试验的名单,但事实终究是事实,没有申报上级只是院方问题,隔壁原防化研究院与防化学院同时一起参加核试验,研究院退役老兵李明旺一封信到部队,就在汶川地震期间,给李明旺回电话迅速妥善解决了问题。7月8日已检查身体,办完手续,我们是同乡战友,为什么防化研究院就不同一般,而防化学院是难上加难,难道不是同一个政策吗?军方叫找民政,民政说靠军方提供名单,就这样把我们曾参加核试验,为国防建设献青春的退役老兵当皮球踢来踢去,极其不严肃,极端不负责任,真令人心痛万分,且严重损害了申诉人正当合理的诉求,剥夺了政策的权力,败坏了军队的形象作风。恳请贵院首长本着对申诉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申诉人合理的诉求进行严格的调查,接洽实际的查清事实,

给申诉人一个合理、合法、正义与公平的明白答复。如谁参加了核试验就请上报名单,如谁没有参加,就给一个干脆利落的文字答复,以展军人风采。

事实终究是事实,申诉人再次恳求贵院首长,对申诉人合理诉求主张正义,并要求妥善解决,或给申诉人指出一条解决问题的正确道路。而不因为我们已退役多年,即成朽木将我们置于申诉无门的境地。

此致

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院首长

申拆人:朱德亮、李昌明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政治部20xx年6月17日回复复印件一份;

2、曾都区民政局20xx年8月31日答复朱德亮李昌明等同志复印件一份;

3、曾都区民政局20xx年9月30日答复李昌明等同志信访事项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随州市民政局20xx年10月22日答复李昌明等同志信访事项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5、曾都区民政局20xx年7月9日《关于朱德亮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6、随州市民政局20xx年8月7日《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复印件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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