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张晓静,女,33岁,回族,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小区6-3-302,电话130xxxxxxxx。 被申请人:王雅滨,男,42岁,汉族,系新城区燕祥品味食尚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0471-6520322。

申请事项: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晓静诉被申请人王雅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我公司诉梁合炎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现将原诉讼请求第1项“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285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损失11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贷款利率从20xx年元月7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变更诉求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梁合炎以原告名义与洛阳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食堂、浴池、锅炉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均是由梁合炎个人出资组织施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的,但因梁合炎在我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合同前,就以个人名义,于20xx年9月4日与庆润生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因拖欠润生工程款(含人工费),导致庆润生等32名工人诉我公司拖欠工资,经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资,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我公司帐户

11万元被扣划执行,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现特向被告梁合炎提出偿还请求。为此,现特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予准许。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孟津县第七建筑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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