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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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刑再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占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 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函岭村。因诈骗于20xx年8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5日被逮捕,于20xx年2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辩护人陈有波、陈冲(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苏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西陈村。因诈骗于20xx年8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25日被逮捕,于20xx年2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19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1月21日对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郑州市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6日作出(2012)郑刑抗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新密市人民法院再审。由于本院在再审决定书中只对原审被告人李占青提起再审,同案原审被告人苏海洋不出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审被告人苏海洋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占青及辩护人陈有波、陈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0xx年1月29号,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伙同靳彦军预谋后,以给被害人陈全来帮忙办购客车和郑州至登封的客运线手续,年关送礼需2、3万元,被告人李占青、靳彦军以交订车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XX现金5万元。当天由李占青、苏海洋二被告人分赃。

2、20xx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李占青以给被害人陈XX办理郑州至登封的客运线,自己已垫付10万元给了靳彦军为名和线路已通,需办胸卡交相片用钱为名,多次骗被

害人陈全来现金12.18万元自己占有。20xx年8月18日、19日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分别被抓获归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青参与实施第一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李占青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青参与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对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占青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青第一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占青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占青已退还赃款3000元的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占青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二起与被告人苏海洋无关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苏海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海洋的犯罪数额应为2万元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李占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人苏海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责令二被告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审被告人李占青于20xx年9月2

日在新密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本案的公安侦查人员揭发了张贯等人盗窃通信电缆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此破获了张贯等人盗窃通信电缆一案,于20xx年6月20日本院以张贯、张国停、谢元召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以被告人李占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0元;以被告人苏海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审对被告人李占青、苏海洋诈骗一案,经审理作出的(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诈骗事实清楚,对被告人苏海洋作出的刑事处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占青有立功表现未查证落实予以认定,经再审查证该立功情节属实,应予认定。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李占青犯罪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院(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人苏海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第三项(即责令二被告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二、撤销本院(2009)新密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占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三、被告人李占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8月19日起至2014

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改凤

审 判 员 乔建忠

审 判 员 钱文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佳佳

 

第二篇:一审程序再审改判刑事判决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8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写明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认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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