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中医医院开具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并且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有法律责任。

(二)休假证明书: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病病休一个月以上的,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分管院长审核,医务科签章。

3.休假证明书必须由各科室加盖诊断证明章后方能生效。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并逐项登记在本科室诊断证明登记本上。医务科定期抽检诊断证明登记本。

2.门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五)医学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盖章有效。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需承担纠纷所引起的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八)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注:诊断证明登记本需注明开具时间、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证明书内容(涉及的特殊情况)、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盖章。

 

第二篇: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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