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报告

请求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报告

常德市德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致李恒厂长:

我叫罗欣欣,男,19xx年6月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头堂乡人,20xx年7月26日被常德市德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录用,并安排从事人事科工作,至今已有三年零九个月时间。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未按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加点,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身体健康受到了伤害。20xx年4月12日我向厂方提出离职申请。厂长李恒于4月24日在我的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签字,按厂方规定,20xx年5月11日是我离厂的日期。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厂方提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我予以经济补偿。

1、给予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4个月(3年零9个月),月平均工资3736×4个月,计币14944元。

2、给予失业保障的享受待遇,共4年(3年零9个月),计10个月(每月860元)计币8600元。

3、超时加班及节假日补偿,我共工作3年9个月,平均每月周末超时加班4天,平时每天超时加班2小时,现仅按每月周末4天加班计算,按双倍折合8天,共计45个月,计360天,我的月平均工资为3736元,除以22天,每天为169元,计币60840元。

上述三项合计84384元。

望厂方根据我的请求,尽快做出补偿。

申请人:罗欣欣

20xx年5月11日

 

第二篇:《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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