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可以直接打印)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信和永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妮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华普广场西塔101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三个月(2013.10.1-2013.12.31)工资共 元。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也有履行能力,由于年关将至,被申请人已拖欠申请人三个月(2013.10.1-2013.12.31)工资共 元,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广州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23日

 

第二篇:先予执行申请书11

申请人蒋**,男,汉族,19xx年12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王荣,桂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5153.68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10307.36元和部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3865.44元(322.12元/月×12月);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13340.38元;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支付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295.38元;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500元。

以上各项共计34462.24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亲属何**原系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于20xx年11月13日因病治疗无效死亡。事后,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请求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职工因病死亡的待遇和报销医疗费,但遭被申请人拒绝。20xx年12月30日,申请人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经该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xx年4月5日作出了《裁决书》[象劳裁字(2007)02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5153.68元、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10307.36元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322.12元/月(随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情况进行调整,供养女儿蒋**至18周岁)、医疗费及经济补偿金13340.38元、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295.38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500元。

现在因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申请人蒋**与何**文化水平低,难以找到较高收入的工作。何**原来的工资收入只有几百元,连保证家庭日常生活都很困难;而申请人将**平时也只能做一些临工获得微薄的收入贴补家用。就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夫妇不仅要抚养尚在小学读书的女儿蒋**,而且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母亲。因此,在何**病逝前,申请人一家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何**患病住院,让申请人一家雪上加霜。何**因患脑胶质瘤于20xx年8月24日在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xx年11月13日病逝,住院83天,累计花费医疗费将近伍万元,使家境原本拮据的申请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以至申请人一家目前的生活十分困难。为了依法争取自身的权利,申请人被迫借钱打这场官司,甚至还欠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

由于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用、生活困难补助、抚养救济费和病假工资等的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申请人处境艰难,被申请人又具有履行能力;加上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复杂、周期长,同时被申请人有意拖延诉讼,如果等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再申请执行,可能会严重影响申请人一家的生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一家的基本生活。同时,请求法院考虑到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免予申请人提供担保。

请贵院及时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先予执行的请求。

此致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

日期:20xx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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