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 年3月1日,住址

被申请人(一):XXX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址人,系123456驾驶人和所有人。

被申请人(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4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8050120081411XXXXXXXX。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XXXXX驾驶123456号车辆沿 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 村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XXX撞伤。经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公交认字(2011)第(11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50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XXXXX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原告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原告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 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对 公安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事实与理由

20xx年 月8日 时 分许,申请人驾驶 号轿车在 道与 公路交叉路口与李 驾驶的 号摩托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李 受伤。事故发生后, 市公安交警大队进行了现场处理,在 公交认字( 1)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现提出复核,理由如下:

一、 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的车辆( 号轿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没有事实基础。申请人在 年 月 日在 交警支队已经对该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而该检验报告未经电子录入并非由于申请人的个人原因。因此, 公安交警大队以此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二、申请人认为, 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路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应当由 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 公安交警大队并未对 驾驶的车辆当时的行驶速度进行勘查鉴定,其事故认定程序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三、因 所驾驶摩托车的大灯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点亮,其照明状况不良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因此,申请人请求对李本成所驾驶摩托车大灯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进行鉴定。

四、事故发生时,关 的车左转弯己过中心线,发现 超速驾驶未开大灯的摩托车行驶过来,马上将车停下,离水泥边线有1.3米的距离,李 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关志和车的左前灯、保险杆撞坏,导致他受伤。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 公安交警大队公交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公安交警支队

申请人:

申请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