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意见书孙x桐

XX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19××)×劳字第×号

罪犯孙X桐,男,35岁,汉族,XX省XX县人,因盗窃罪经XX县人民法院于19xx年10月10日以(1997)X刑初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19xx年11月10日送XX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此时已服刑4年零4个月,所剩刑期还有1年零8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且已服够法定年限,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X桐人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20xx年7月1日,新人监罪犯王X桦排队打饭,罪犯胡X氓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你到后面排队去。”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X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X眠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X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同年10月5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X眠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X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X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X氓的违法行为。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X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X桐的行为。胡X氓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年。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与孙X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

罪犯孙X桐人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100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19xx年和20xx年孙X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xx年10月8日,罪犯孙X桐路过X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失火了!”孙闻声后,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孙X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靠拢政府,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能完成生产任务,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XX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罪犯孙X桐予以假释。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监狱(公章)

200××年×月×日

附:罪犯孙×桐的改造档案共X卷XX页。

 

第二篇: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本文中,国家司法考试网()对司法考试中假释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①对象:

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限制:

原判为有期徒刑的,执行1/2 以上;无期执行10 年以上;死缓减为有无期实际执行12 年以上。 ③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④例外:

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

▲甲故意伤害判8 年,抢劫判9 年,并罚15 年,可以假释。

▲罪犯甲2000 年犯A 罪,判有期徒刑3 年,缓刑5 年,2004 年时抢劫判8年:不是累犯,用3 年并8 年,8 年以上,11 年以下,适当确定。缓刑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5 年内犯罪的,不存在累犯问题;缓刑犯无论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都是限制加重原则。

▲假释:罪犯甲2000 年犯A 罪判6 年,2004 年假释,2005 年犯B 罪,判8年。不是累犯,是新罪,先减4 年后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是累犯;考验期满后5 年内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对比86 条和77 条的规定。

▲甲2000 年故意犯A 罪判6 年,2004 年时假释,2005 年犯B 罪判8 年。20xx年时发现B 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若上例中2007 时发现漏罪B 判8 年;不存在并罚问题,因为发现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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