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析并指出“提请假释建议书”中存在的问题doc

分析并指出“提请假释建议书”中存在的问题

罪犯李某,现年28岁,河南省安阳县人。因盗窃罪经河南省安阳县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12月26日以(1992)豫法刑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某在监狱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启发下,从两次获得政府减刑一年的刑事奖励后,进一步端正了服刑态度并积极投入改造。一年多来,干警分配该犯担任维修组的小型农机具维修工作,经常单独劳动,从未发现过该犯有违反监规的现象。

该犯劳动态度端正,经常加班加点,保证了监区小刑农机具的正常运作。由于罪犯李某积极改造,在19xx年四个季度的“双百分”考核中均无扣分,并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的奖励。

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犯服法,加强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此,根据《刑法》第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的规定,同意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xx年12月18日

 

第二篇: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王大明,男,19xx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5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xx年11月21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8月15日止。 20xx年5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止日:20xx年2月15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

放宽依据:财产刑履行完毕。

从严控制: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已交纳赃款250000元(出具收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86分。

二、奖励:20xx年2月~20xx年1月、20xx年2月~20xx年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由其妻子杨晓宁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王大明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王大明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假字第181号

罪犯向星星,男,19x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5日作出(2007)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聚众斗殴、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xx年6月17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1月25日起至20xx年1月24日止。 20xx年5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xx年3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止日:20xx年1月24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

放宽依据:无。

从严控制:恶势力团伙骨干分子。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无。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4分。

二、奖励:20xx年9月~20xx年10月年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由其父向恩杰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与被担保人关系证明、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向星星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星星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向星星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假字第182号

罪犯陈新,男,19xx年4月1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2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xx年5月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10月24日起至20xx年10月23日止。 20xx年5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xx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止日:20xx年3月23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一年零十一个月。

放宽依据:无。

从严控制: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无。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4分;文化教育93.5分;技术教育96分。

二、奖励:20xx年8月~20xx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由其父陈书林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与被担保人关系证明、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陈新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陈新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胡海全,男,19xx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0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xx年7月15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11月12日起至20xx年11月11日止。 20xx年3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止日:20xx年4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报假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

放宽依据:财产刑履行完毕

从严控制: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已交纳罚金2000元(出具收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75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7分。

二、奖励:20xx年10月~20xx年12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五分之三以上,由其父亲胡学知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胡海全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海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胡海全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假字第184号

罪犯雷建周,男,19xx年7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8日作出(2011)义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xx年11月30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5月22日起至20xx年5月21日止。 放宽依据:财产刑履行完毕。

从严控制: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已交纳罚金4000元(出具收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技术教育97分。

二、奖励:20xx年2月~20xx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姐雷华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雷建周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建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雷建周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假字第185号

罪犯孙小浪,男,19xx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7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620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xx年3月8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4月29日起至20xx年4月28日止。 放宽依据:财产刑履行完毕。

从严控制: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罚金2000元已交纳(收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100分;文化教育免考;技术教育93分。

二、奖励:20xx年6月~20xx年5月、20xx年6月~20xx年5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兄弟孙平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小浪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孙小浪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黔沙监假字第186号

罪犯马绍刚,男,19xx年4月8日出生,回族,贵州省普安县人。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30日作出(2007)黔普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民事诉讼费5573.32元。于20xx年5月6日调入贵州省沙子哨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起止:自20xx年9月12日起至20xx年9月11日止。

20xx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十三个月;20xx年12月2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十八个月;

减刑后刑期起止:20xx年2月11日。上次减刑距本次提请假释时间为:1年3个月。

放宽依据:财产刑履行完毕。

从严控制: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和迟到现象;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不怕吃苦,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交纳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等情况:已交纳民事赔偿5573.32元(出具收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93.5;技术教育94分。

二、奖励:20xx年8月~20xx年6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经初步审查:该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由其哥马绍加担保,出具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收入、固定居住证明,家庭稳定,有生活来源。

监狱评估意见: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一贯表现较好。如假释,再犯罪的危险较小。

20xx年7月21日,驻监狱检察室参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对罪犯马绍刚予以假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绍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8月6日

附:罪犯马绍刚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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