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

原申请人:闫立才,男,19xx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青云镇柳园村,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xx.电话6323429,131xxxxxxxx.

被申请人:临沭县青云镇柳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朝龙,职务:主任。

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垫付款补偿纠纷一案,由原申请人闫立才申请,本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受理。经双方同意,由王洪校为调解主持人,张西永、闫克希为调解员,于20xx年 10月12日在临沭县青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予以公开调解。现已调解终结。

原申请人称:原申请人在柳园村闫圩子有老房屋三间,是19xx年建成的。19xx年左右,被申请人将村里的高压线由街北挪到街南,正好在我的房屋后上侧,给我的居住安全带来一定危险。20xx年春,原申请人因翻建老房屋,要求被申请人将高压线移除,经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与20xx年3月20日订立了协议,由原申请人出工出料将此段高压线改为地埋线,被申请人给原申请人补助2200元,并答应在兑付融资时一起给付。之后,原申请人向供电所交纳材料款5200元,将高压线改为地埋线。

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地埋线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应该承担全部费用。双方达成的协议,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中的2200元,已经对被申请人作出了相当大的让步。

20xx年,被申请人将全村的融资款付清。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2200元补助款,被申请人以无法入账为由拒付。为此,特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调解中辩称:

经调解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对于村委前段输电线的处理决定》及双方的调解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会认为:被申请人将高压线移到原申请人的房屋后上方,对原申请人的居 1

住安全、翻建房屋都构成一定危险,被申请人应当主动排除此危险。原申请人将高压线改为地埋线,是替被申请人完成了排除危险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原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负担了部分费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履行。被申请人主张的“无法入账,所以才不能给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被申请人临沭县青云镇柳园村村民委员会于20xx年11月20日前给付原申请人闫立才补偿款2200元。

本协议经双方和调解员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申请人:闫立才

被申请人:临沭县青云镇柳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朝龙

人民调解员:王洪校 张西永 闫克希

临沭县青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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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xx年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总结

郯城县人民调解员协会20xx年工作总结 20xx年郯城县人民调解员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与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这条主线,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

(一)积极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广泛发动会员积极参与司法部部署的“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化解一批社会难点热点纠纷,树立一批善于攻坚克难、能打硬仗的调解能手。20xx年全年共排查矛盾纠纷2161件,化解2132件,成功率为98.7%,李庄调委会调解员季荣昌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人民调解能手。协会利用会刊和网站及时宣传报道开展活动的先进经验、做法和成效,将收集典型案例选编,以彰显人民调解的风采,树立人民调解员的时代楷模。

(二)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继去年调整整顿充实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积极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联系和沟通,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大力推广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各 1

类行业协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使有条件的社会团体都能从实际出发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局和卫生局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正稳步开展。

(三)加强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探讨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范围和效力。协会抓住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有利契机,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的新发展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研究课题,组织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研讨会,重点探讨如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调解不违法原则、何为民间纠纷、如何依法拓展人民调解范围、如何认识人民调解员的选举与聘任等等以及影响和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的理念、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制度依法规范发展。

二、活跃协会各项业务工作

(一)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协会于20xx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了一次人民调解员培训。采取理论辅导与业务交流相结合,聘请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授课,重点讲解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并结合培训进一步建全了人民调解通讯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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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办好协会网站。提高专业技能,加强维护更新,改进采编方式,扩大信息交流,优化咨询服务,及时宣传报道司法部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基层工作指导司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动态、各地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反映会员需求、意见及建议,努力把协会网站办成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平台、服务会员的重要窗口、联系会员的重要渠道。

(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能手的评选表彰工作。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考核等有关工作,切实把法律政策水平高、调解技能强、调解成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人民调解员评选为“调解能手”。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推进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切实转变工作思路,理顺协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规范协会领导班子建设及内设机构建设。按照规定程序调整补选协会常务理事,聘请人员担任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调整协会工作机构,设立会员、宣传、财务部,明确各部门职责,招聘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改变政社不分、兼职过多的现象,充分体现社团组织的工作模式和特点,促使协会的职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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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例会、换届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健全和完善人员聘用、工资待遇、绩效考核、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学习、考勤、办公会议等制度体系,使协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办公环境井然有序。

(三)进一步落实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协会通过的11项管理制度,按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规定,坚持和完善工作流程,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坚持周例会、月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工作日志,进一步规范协会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确保协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开展。

郯城县人民调解员协会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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