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合同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篇: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一、 提示性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的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与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

6、履行地点与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 合同的主要条款

1、 指合同必备的条款,欠缺它则不成立合同

2、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条款与标的条款是主要条款

3、 主要条款的认定有法律规定,合同类型决定,当事人约定决定

三、 合同的普通条款

1、 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2、 存在理应于合同中的条款,默示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 合同权利

1、 债权,形成权,抗辩权,监管权,其中债权处于核心地位;

2、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二、 合同义务

(一)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2、 主义务,指合同必备的、固有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3、 从义务,在于确保债权人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的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

4、 从义务的发生原因,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义务

1、 原给付义务即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产生的义务。

2、 区分的价值,其一,原给付义务受制于履行期限、债的存续期限,而与诉讼时效制度不直接发生联系,次给付义务成立后被违反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3、 原给付义务属中性状态,不含道德或法律谴责与否定的因素,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而次给付义务大多含有这种因素。

(三) 附随义务

1、 合同关系中的非给付义务

2、 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固有利益不受损害,是一种保护义务

3、 分为两类,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的,辅助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从给付是补助功能);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的利益。

(四) 不真正义务

1、又称简介义务,权利人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了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

的一方遭受权利的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五)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1、 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

注意义务;违反它构成缔约过失。

2、 合同消灭后的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后合同义务。

(六) 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的地位

三、 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与程序性

(一) 合同关系的有机体性

(二) 合同关系的程序性

四、 合同关系的手段性目的性

债权由过去的手段转变成了现在的目的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一、 合同形式的概述

1、 合同的外部表现,合同内容的载体

2、 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3、 约定和法定,兼采要式与不要式合同

二、 口头形式

1、 指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2、 形式简便易行

3、 当事人无约定的,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用口头形式

4、 口头形式不意味着没有书面凭证,#5@p或其他购物凭证

三、 书面形式

1、 以文字或数据电文表现当事人所订的合同形式;

2、 书面形式的合同,需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自然人可以签名或盖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签字即可,法人的其他人签字需要盖章,或者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3、 合同书面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信件、保函等形式

4、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子邮件等

5、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书面形式。

6、 电子签名,符合签字的目的。

四、 推定形式

1、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为意思表示,仅用行为甚至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

约,做出一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例如某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

2、 事实缔约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