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项目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公司建设项目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莫洁云

作者简介:

莫洁云律师,20xx年起注册执业,现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业务部律师。莫洁云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自执业以来,以细致、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信赖和好评。

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观等大政方针的确立,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而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若干拟上市公司上市工作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20xx年某企业在申报上市材料过程中,因2005-20xx年排放污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出现超标,收到所在省级环保局三次行政处罚,而最终未上市成功。可以通俗地讲:“对于环保举报多、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拟上市公司,根本不可能通过发审会。”

目前,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部门综合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对如何取得相关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问题,分析、详解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

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前述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分为三类:

1、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3、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具体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确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xx年10月13日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该名录分别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对环境影响很小”三类情况作出了概括式解释及详细的列表式说明。企业可对照该名录所附列表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确定应制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三、企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时点: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可根据对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确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的具体时点。

四、不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含的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即可。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且,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因此,企业应选定持有资质证书的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相关机构的名录可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询。

六、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七、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能需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如涉及水土保持内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即,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预先取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八、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级别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前述原则性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对审批部门的级别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即: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即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即: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即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除上述级别管理规定外,对于某些特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遵循以下级别管理的特别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对于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注: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环保总局对该项行政许可行为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审批阶段

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审查阶段

(一)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且,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3、公示阶段

作出批准决定后,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十一、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所需法定期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关于已批准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方式: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发生竞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以以下原则处理:

1、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十四、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特别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1号”文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的规定,如企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必须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1、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2、以及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具体的“重污染行业”类别由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予以确认,《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核查程序及审核级别管理规定如下:

1、一般企业核查程序及审核级别管理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

2、特殊企业核查程序及审核级别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规定,

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xx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国家环境保护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进行公示,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十五、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xx年11月29日);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xx年1月1日);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xx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xx年9月1日);

5、国发(2003)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xx年7月16日);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xx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xx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7、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xx年1月1日);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1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08〕373号”《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xx年4月1日)。

 

第二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云环发〔2010〕155号

各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和《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xx年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经批准,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请各级环保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xx年本)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影响评价 分级审批 目录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 抄送:省环保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各有关环评单位。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xx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xx年本)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等项目,以及有色金属选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风电、光伏发电、其他生物质发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性质特殊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三、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县(市、区)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四、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由省、州(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对应由省、州(市)环保厅(局)负责审批。

五、实行备案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除本目录第一项外,其他的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投资规模确定。

其中:

1、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

2、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及以上的非工业类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5亿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

六、社会区域、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注:本表格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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