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这样申请

农村自建房这样申请

个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等;

(六)具有相应资质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审议、征求意见

与建房户沟通安排建房基地,审议申请材料和宅基地安排情况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意见,报镇乡政府。

镇乡政府现场勘测、审核

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

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新建、扩建的

报送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之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篇: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申请

发表时间:2011-7-6 15:07:17 作者:罗雷 来源: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浏览:2038

一、申请建房及建房验收程序

1、需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当地辖区村民小组、村委会,核实盖章;

2、建房户持《建房报告》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申请并领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

3、建房户按要求填写好《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后,给村民小组、村民委审查并签署意见。如新申请空地建房,还应当在村民小组内公告;

4、建房户持《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交由国土所初步审查;

5、国土所初步审查合格后,到实地调查,内业绘制建房位置红线,在《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内出具审查结论意见;

6、国土所将农户相关建房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由国土所将建房材料报国土右江分局审查;

8、拆旧建新类: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9、如为新申请空地,由国土右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0、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建房审批材料并签收;

11、农户根据国土所绘制的建房红线图实施建房,如对建房红线图有疑问,可申请国土所实地放线。

12、建房农户建房竣工后,持原建房审批材料到国土所提出建房竣工申请;

13、国土所初步审查材料合格后,约定时间实地验收。

14、对验收合格的农户,由国土所绘制宗地草图、宗地图,四周邻居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名认定界线无异议。对超过审批面积建房的农户则进入监察程序处理后方可进入发证程序。

15、国土所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交国土分局审查、国土分局审查合格后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审查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6、审批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国土右江分局,国土右江分局返还国土所,国土所通知建房农户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签收;

二、拆旧建新需建房材料

1、建房申请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土地使用证原件;

4、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5、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6、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三、申请使用新空地需建房材料

1、申请使用新空地建房报告(须有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意见并附有已将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期满后无异议的证明、加盖公章);

2、《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各项内容要求务必填完);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属城区内的须加盖户口所属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各乡镇则由国土所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签字确认。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第一页“户主、住址”的内容);

4、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及百里文明河谷两岸沿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内申请建房的须先取得市建规委的规划红线);

5、申请建房方位示意图一份;

6、属分家另立户的应附分户协议书及原宅居地土地证复印件;

7、各乡镇国土所收件清单一式二份(国土部门、交件人各持一份)。

四、建房面积标准及相关规定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1)、平原地区和城市效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2、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原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五、备注

1、对拆旧建新申请建房户主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后,方可进行建房申请程序。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2)出租、出卖原住房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