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工商局版本)

住 所(经营场所)登 记 表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工商局版本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

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1

证 明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 市(县)(区) 房屋权

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

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 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2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 市(县)(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 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 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 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 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3

 

第二篇:工商局指派证明

指派证明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塘厦分局:

兹 (单位名)委派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 前往贵局办理 企业登记手续。

有效期自20xx年07月22日至20xx年08月22日。

东莞市XXX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20xx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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