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登记的类型:申请土地登记的具体类型。如: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等。

(2)单位性质:填“行政、事业、国有、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

(3)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4)土地座落:指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5)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的期限的暂不填写。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农业局开办的企、事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农业局。

(7)终止日期:填写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未注明的不填写。

(8)使用权类型:填写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等。

(9)土地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等。

(10)共有使用权面积:指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通常是指在地面上不宜或无法划分使用权界限的土地面积。

(11)城镇村土地使用权面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乡镇、村庄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2)分摊面积:指使用者在共有使用权面积中应分摊的面积,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可按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13)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尚未评定等级的暂不填写。

(14)地上物类别及权属:指申请登记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如平房、楼房、水塔、林木等。地上物权属填写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如“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使用。

(15)申报低价:土地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16)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权属界限上有线状物或附近有永久性显著标志(如河流、山峰等)可填写地物或标志名称及界限与某一标志或地物的距离。

(17)申请登记的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类型、编号、时期。

(18)他项权利:填写本宗地使用者或其他单位(个人)在本宗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外的使用地的限制条件或权利。

(19)附图:指申请登记宗地的宗地图或草图。

(20)图号、地号: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原登记的图号、地号。

(21)变更登记申请,各栏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变更前情况可以在“备注栏”填写。

 

 

 

第二篇:土地登记申请书使用及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申请书使用及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二、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审批表使用及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或加盖空白印。

二、填写说明:

土地登记簿、归户卡使用及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1.土地登记簿由街坊(村小组)内各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按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2.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3.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只填写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续表及归户卡。

5.办理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时,均必须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作要点注记。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的登记栏内加盖变更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6.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二、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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