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公文格式

公司公文处理规范

一、依据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2]23号)的规定,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1999),制定本格式。

二、范围

公司的公文适用于本规范。

三、纸型、纸质

复印纸A4型(国家标准210mm×297mm),厚度定量60—80g/m2。

四、封面

文件必须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材料10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封面可使用必要的文字和徽标,但不使用花边和图案。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五、标题

标题使用2号宋体或宋体加粗,顶行。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

六、签发人

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标识;“签发人”三字后标全符冒号,签发人姓名用楷体字标识。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排布不下可下移红色反线,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

七、正文

(一)正文文字字体、字号

正文使用3号仿宋字体。

(二)正文内标题字体、字号

1级标题文字使用3号黑体,2级标题文字使用3号楷体,3级标题文字使用3号仿宋体加粗。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行书、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公文严肃、文面整洁。

(三)结构层次序数、标点

第1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3层为“1.”,第4层为“(1)”。不使用不规范的序号,如:1)、A、a等。

(四)段落

每段文字前空2个字,第2行起均顶格。

(五)表格

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六)数字

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

其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主题词和抄送栏

主题词的设置,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符冒号;词目用3号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个字。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如《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可标“科技、体制、改革、决定”。

抄送栏应设在主题词之下,左起空一字,使用3号仿宋字体,主要填写需要报送的单位名称。印发机关在抄送栏之下左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码标识。若需添加“(共印XX份)”字样,另起一行,右端对齐上行“XXXX年X月X日印发”的“印”字。

九、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2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不能用阿拉伯数“0”。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4格(2个字)。

十、页码

双面印刷页码居外侧,单面印刷页码居右侧,均以“-1-”的形式出现。

十一、页面设置

上2.5cm,下2.5cm,左2.5cm,右2.5cm,页脚3.0cm,行距28磅,或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为避免最后一页只是几行占一页的现象,可适当收缩行距,使文件成为几张整页,但收缩行距不宜小于20磅。

十二、印刷

上下左右居中对齐,无特殊需要,版面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均匀清晰,2页内容以内的文件双面印刷。2页以上的根据需要决定。

十三、装订

一律左侧装订。钉离左侧边沿0.5cm,2个钉在上下各1/4处,钉垂直。

十四、附则

本规范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公司批准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公司行政公文

公司行政公文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公文是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企业管理和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企业机密安全。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是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全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其他常用文种包括:

(一)签报

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人书面请示工作,用签报。

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送分管领导人。签报不盖章,原件批回。

(二)简报

是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或单位间沟通消息时常用的一种简便的文字材料。

(三)工作总结

是对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便指导今后工作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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