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申请书

附件3:                              申报领域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创新团队申请书

团队带头人:                          

研 究 方 向:                          

所 在 学 校: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 管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

编写说明

一、编写前要仔细阅读《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支持办法》。

二、编写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文字精炼。

三、“申报领域”包括数理、化学化工、农业、能源、信息、人口健康、资源环境、材料、先进制造、管理。每份申请书选填其中之一。

四、“专业技术职位”指受聘的工作岗位,如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等。

五、“专家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意见”各留半页空白纸。

六、申请书页面用A4纸,于左侧加软封面装订成册(请不要用塑料封面或塑料文件夹)。

七、上报的申请书至少要一份原件,每份申请书上均应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申请书请双面打印,附件与申请书一同装订,合计不得超过80个页码。


一、简表


二、创新团队的基本情况

简述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团队形成的背景和发展目标等,2000字以内。

三、主要学术成绩、创新点及其科学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

着重阐述近五年来在科学研究、高新技术创新及集成方面所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及其产生的科学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同行中所处的水平,具备的优势和特色,5000字以内。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简介

简述大学以上学历、主要学术任职、主要科研工作经历,包括近五年主持或参加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所获各种人才计划或基金的资助情况等,1000字以内。

五、研究骨干(4~6人)简介

简述大学以上学历、主要学术任职、主要科研工作经历等,2000字以内。

六、创新团队成员合作研究的成果(主要论著、授权发明专利和获奖目录)

按年份顺序由近及远排列。每一项按以下方式排列:

论文:作者(按顺序全部列出)、年份、题目、期刊名称(影响因子)、卷(期)、页、引用次数;
    专著:著者(按顺序全部列出)、年份、书名、出版社、引用次数;

    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按顺序全部列出)、年份、专利名称、授权专利号、授权国家或地区、转让情况。

获奖:获奖项目名称、奖励类别(等级)、授予单位、获奖时间、获奖者名单(按顺序全部列出)。

其中:(1)主要论著不超过10篇、部;(2)获奖仅填报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一等以上)和国际学术性奖励。

七、拟开展的研究工作

创新团队未来的研究方向和预期成果,2000字以内。

八、经费预算

预算科目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及国际合作费等,并说明预算的依据。

九、所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对创新团队的科研业绩、创新潜力和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评价。

十、所在高等学校意见

对是否同意申报,对创新团队匹配资助经费的承诺及对所需人力、物力条件保障等

十一、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对创新团队的审核推荐及在创新团队获资助后将提供的支持与保障。

十二、专家组评审意见

十三、教育部意见

十四、相关附件材料:

(1)提供不超过5篇最具创新性的论文复印件;

(2)如有论文、专著被评价的情况,应提供学术评价材料的复印件;

(3)必须提供授权发明专利授权书的复印件;

(4)必须提供曾获科研和学术性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第二篇: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长江学者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教育部决定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

第二条 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年招聘特聘教授100名、讲座教授100名,聘期为三年。长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五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长江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

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育部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长江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聘期内,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学者成就奖”。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授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

予“荣誉长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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