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各医疗机构为责任疫情报告单位,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3、医疗保健人员遇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有医嘱。

4、医务人员对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填写订正卡;定期核查门诊日志,确保每位就诊病人信息的完整,对核查出的漏报、误报病例应及时补报和订正;病人出院时,如果与入院诊断病名不符,住院医生需及时填写传染病订正卡。

5、化验室人员遇有传染病阳性结果时,应有疫情报告提示制,并将报告单交经治医生处理(确诊或排除)。

6、放射科和化验室对结核病或其他传染病检查结果应专册登记。

7、报告的时限、方式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化验室传染病阳性结果管理制度

1、各医疗单位的检验室对法定传染病的阳性检验结果除在原始簿中登记外,还必须登记到“法定传染病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中。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送检医生、结果、诊断病名、疫情报告等。

2、在出具的阳性检验报告单上要注明“注意疫情报告”的字样。

3、门诊病人阳性检验报告单不得直接交给患者或家属,必须交给门诊经治医生,由其根据病情综合分析判断、确定是否填卡报告,并在专册簿中注明“疫情已报”或其它疾病的病名,并签名。

4、复查、慢肝病人在阳性检验结果登记簿上注明“慢肝”或“复查”字样,并有医生签名。

5、未来门诊复诊的病人,其阳性检验报告单必须粘贴于专册登记簿上,以备查。

6、配合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管理医生)做好医院内传染病报告自查等工作。

传染病报告奖惩制度

1、各医疗单位考核方案中应有传染病报告奖惩条款。

2、责任疫情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经调查核实传染病报告率达100%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3、责任疫情报告人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市卫生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扣罚责任人100元/例。

4、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市卫生局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

1、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或传染病房,发现传染病人应隔离收治。

2、所有传染病人均需按病种分室隔离收治。

3、传染病房要配备消毒药物,传染病人的检查器械要专用,用后及时消毒。

4、传染病人应在指定范围内活动,不得互串病房或外出,到他科诊疗,应做好隔离消毒工作。

5、传染病房应严格陪伴探视制度,做好陪伴人员预防保健工作。

6、传染病人住满隔离期后,方可出院;病人出院、转院或转科,应进行终末消毒。

7、传染病人的粪便、污水、污物必须经消毒处理。

8、医护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进入传染病区要穿隔离衣,接触不同病种,应更换隔离衣、洗手后,离开污染区,脱去隔离衣。

传染病区(房)探视陪住制度

1、为加强传染病管理,预防交叉感染,对传染病患者严格探视制度。

2、探视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探视,非探视时间一律不得探视,重危病人持病危通知单可随时探视。

3、每次探视限1-2人,时间不超过1小时。

4、儿童严禁进入病区探视。

5、探视时间:按院部规定执行。

6、探视者必须按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在指定点探视,探视一般病人不得进入病室,探视危重病人经医护人员同意,可在床边探视。

7、探视者的携带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入病房。

8、传染病人原则上不允许陪住,因病情需要,陪住者须经病区主任、护士长同意并发级陪住证方可陪住,医护人员对陪住者须进行消毒隔离须知教育。

9、对探视、陪住人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免疫接种或预防服药措施。

传染病疫点处理制度

1、防疫人员必须每天上网浏览下载传染病报卡,及时发现辖区内的传染病人,对乙类传染病在24小时内抵达疫点现场进行疫点处理。

2、认真做好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随时发现有关联的病例,掌握疫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

3、认真彻底地做好疫点终末消毒,并指导病家做好随时消毒。

4、对密切接触者应做好预防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管理医生)传染病

1、每天到门诊部、住院部等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同时核实传染病报告卡漏、缺、错项,提醒报卡医生及时订正报告卡。

2、按照要求登记“医院传染病登记本”,确保登记内容与传染病报告卡信息相一致。

3、定期开展院内传染病漏报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有记录。对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迟报、漏报、错报问题,及时向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反映。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科人员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法规学习,并有学习记录。

5、组织、参与医院传染病疫情知识的培训。

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1、医院成立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业务副院长、预防保健科、医务处、门诊部、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医院内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领导、督查、协调等工作并根据最新情况制订传染病疫情管理有关制度。

2、每年新职工岗前培训必须有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有学习记录,并进行考试。

3、各医疗单位要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管理工作;门诊部、住院部以外的科室,应配合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4、各医疗单位应根据条件设立传染病区(室),不同类别的传染病人要相对分开,传染病人应接受隔离治疗,住满隔离期后方可出院。

5、严格执行诊疗器械一用一消毒制度,一次性诊疗用品要按照“先消毒后破坏再焚烧或深埋”的程序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6、肠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应设立肠道门诊,有专人或兼人负责。

7、医院污水、病人粪便、污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8、年终应对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9、各医疗单位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应有奖惩措施。

10、医护人员要有自我防护意识。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3、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5、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6、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

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8、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9、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1、疫情报告管理人员负责本级相关传染病资料的保密、保存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公布疫情。

2、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实行按等级审批制度。

3、本科室其他工作人员若需查询、使用疫情数据,必须向科长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由疫情报告管理人员提供数据。登记内容包括查询人员、查询内容和查询时间等。

4、本单位其他人员若需使用相关疫情信息,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由疫情报告管理人员提供数据,按规定登记并附申请书。

5、本系统外单位人员若需查询相关疫情信息,必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查询。

6、非本系统人员若需查询疫情数据,必须经卫生局法监股同意后,经本制度第5条程序后方可进行查询。

7、中心防疫科作为系统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各网络疫情直报单位的权限和功能进行严格审核,不得私自扩大中心相关科室的使用权限、查询功能及查询范围。其他授权用户(浏览用户)同样负有疫情保密义务但不具备提供疫情信息的权利。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自查制度

1、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督查由防疫科负责。

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

4、医院预防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日2次到门诊部及住院部等科室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5、疫情管理人员必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告院领导小组。

6、院领导小组除组织院内定期自查传染漏报外,还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

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

8、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

9、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纳入工作考核。

传染病防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定传染病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管理的传染病。

2、具体内容:

(1)发现甲例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及疑似病人,2小时内以最快通讯方式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

(2)发现乙、丙类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24小时内报疾病预防能够控制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门。

(3)相关部门针对当时疫情情况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内容执行。

3、传染病疫情登记:

要遵循及时、认真、细致、准确原则,将发生在校园内的传染病疫情记录在案。

4.疫情控制:

学校发生疫情时,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的工作;并根据疫情情况,采取停课;封闭或者

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以及消毒等措施。

 

第二篇: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望直港镇中心小学

一、学校在开学期间要做好预防呼吸道等传染病的宣教工作,安排一定的课时进行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多媒体、告家长书等方式,让学生、家长和教职工掌握预防和控制呼吸道等传染病的知识,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学校要加强晨检工作,对出现高热、呕吐、咽痛、鼻塞等症状的师生应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待症状消失后方可返校。

三、学校要落实专人对教室、办公室、食堂、电脑房、实验室、图书馆、音乐房、走廊和楼梯口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和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适时增加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减少集体性活动。

四、学校要加强卫生管理督查,按照国家和县计划免疫的规定,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的“查漏补种”工作,消除存在的传染病隐患。

五、学校要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疑似疫情要立即报告所在县疾病控制机构,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疫情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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