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承诺书

承诺书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城管理方名称:;

工商注册名称:;

负责人姓名:;

因我商城商户业务发展需要,特申请贵行免押金为我商城商户办理POS机具,本商城承诺:

承担我商城内商户因机具丢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并按照贵行机具采购价格(850元/台)进行赔偿;

特此承诺!

签字:

盖章:

年月 日

 

第二篇:特约商户协议书(新)

协议书编号:协字( )第 号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

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特别提示

1、严格核对签名

●对于卡片左下方印有持卡人汉语拼音姓名的银行卡,卡片背面必须有持卡人预 留签名,收银员方可受理:受理时须核对"卡面拼音姓名"、"卡背面预留签名"、"刷卡单据签名"三者一致,如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收银员可拒绝受理:或请持卡人当 面签名再与"卡面拼音姓名"三者核对;若签购单上签名及字迹与卡背签名及字迹明 显不符,收银员可做"消费撤销"处理,请持卡人换卡或更换付款方式。

●鉴于银行卡的使用权不能转让于他人(配偶、亲戚或朋友),签购单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当面亲自签名予于确认。

●在交易的过程中,收银员刷卡完毕后不得将卡片立即交还持卡人,应一直持有卡片,待核对签名完毕后才能将卡片予以交还。

2、各类刷卡交易单据的保存期至少24个月。

如特约商户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商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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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鉴于:

(一)乙方希望通过甲方受理消费者持有的银联卡;

(二)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银联卡提供资金清算及配套支持服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商户自愿成为收单机构特约商户,通过POS受理终端实现受理银联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追索的权利。如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甲方按照中国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条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第三条 合约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和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状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该商户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机具设备,并扣留清算资金,同时将商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向全体金融机构公开,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对欺诈案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乙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 2

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乙方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乙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店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乙方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乙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9)POS违规移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POS机具从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

(10)转卖、转租、转移POS机具:乙方转卖、转租POS机具,转移登记场所使用POS机具发生欺诈案件的;

(11)因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2)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的商户;

(13)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4)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5)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6)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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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与持卡人直接谋求解决,曱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当出现异常或风险交易时,甲方有权暂时扣留商户清算款项,待确认为非风险事件后再清算至乙方账户,不受第九条有关时限的约束。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配置POS机具 壹 套,每套价值人民币 3500 元,此设备用于受理己加入银联网络的各发卡银行所发行的各类人民币银行卡。

甲方配置的POS及相关设备的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享有使用权,甲方向乙方收取机具设备押金人民币 元(大写 ),同时向乙方开具押金收据并加盖财务章;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对POS机具数量和型号进行调整。

第八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受理银联卡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第九条 甲方负责将乙方受理银联卡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后,于次3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至乙方指定的以下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的管辖行;

乙方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十条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追索的权 4

利。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受理银联卡业务,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帐户中收回该违约款项,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业务单据,如因使用、保管不当或转借他人使用造成设备丢失损坏和其他不良后果,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应将交易签购单特约商户联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妥善保管2年以上,以备查对,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善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设备。

POS交易签购单上任何数据资料(如交易金额、卡号、交易日期等)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签购单。

第十四条 乙方对出现的各类交易差错及纠纷,有义务协助甲方予以查实。对甲方提出的调单请求,乙方应在接到调单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原始单据。如因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原始单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POS交易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理银联卡时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手续费,由甲方在乙方交易金额中扣收,并保证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于持卡人。

1、交易金额的 % (百分之 )。

2、交易金额的 % 封顶 元(百分之 封顶 元)。

3、固定金额每笔 元(固定每笔 元)。

4、固定金额每月 元/台(固定每月每台 元)

第十六条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银联卡受理及业务培训,在掌握 5

POS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并遵守附件l中有关规定:未经培训的收银员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POS设备,凡未按规定或不接受培训而受理银行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负责提供符合甲方POS设备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且所提供用于接入POS机的电话号码为乙方同一营业场所内正在使用的电话号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布放银联标识牌,表明乙方可受理银联标识卡。

第十八条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不得通过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十九条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提供银行卡诈骗案件中必要的线索和证据,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处理案件。

第二十条 乙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允许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非经过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乙方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受理银联卡时只能将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联卡信息;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联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且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 不得通过银行卡交易支付现金给持卡人,不得无故或以各种 6

借口拒绝持卡人正当的刷卡消费要求,不得以受理银行卡业务为由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在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报:

1)商户名称、法人、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银行账户等;

2)乙方所有权结构变更;

3)乙方业务经营或销售方式变动,特别是开展邮购、电话订购、网上订购、批发等业务时;

4)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POS机接入电话号码。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受理银联卡,乙方收银人员须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若因交易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是否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按各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拒绝付款,冻结乙方账户,或直接从其帐户中扣回有关款项,并保留采取进一步追偿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附件内容为协议组成部分,其所规定的内容与协议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变更、补充相关内容时,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商议解 7

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若双方均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1、

乙方声明: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我(单位)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相关附件内容,并对本协议条款做出了详实的说明:我(单位)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承诺在《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中给出的信息为真实、合法、有效。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受理银行卡业务。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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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06]84号文相关规定:

1.特约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特约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

3.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

4.对违反上述协议内容的行为,收单机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的相关责任。

《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只用于辅助完成银联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以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乙方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

3、乙方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4、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 即销毁,不得留存。

5、《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列明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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