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作者:社会保险管理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27 更新时间:2010-12-13 9:04:14

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经办流程

一、目前西安市医保规定有11种门诊慢性病病种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原发性高血压病(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4、脑血管病恢复期(含脑出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等);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者;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恶性肿瘤晚期;9、精神疾病;10、红斑狼疮;11、帕金森综合症。

二、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11种慢性病的患者均可申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2、申请慢性病补助需提供下列资料:

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

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

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上报资料注意事项

⑴ 认真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社保部公章;

⑵ 提供以上资料均为二级以上医院近两年的医疗资料; ⑶ 每年1、4、7、10月的1-5号收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申报资料,其余时间不受理申请业务;

⑷住院诊断证明书的第一诊断必须是本人所申请慢性病的病种,且只能申请一种病种。

四、门诊慢性病补助通过审批后的注意事项

⑴门诊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须再次申请。

⑵日常患者应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患者保留当年相关#5@p、处方、检查化验等相关资料。每年年底统一收取资料,在职职工将资料准备齐全后交本单位劳资社保部门;退休人员交公司社保部(安康)医管办,再由公司社保部医保专干到西安市医保中心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患者办理相关医疗报销和补助等手续。

⑶#5@p等资料要齐全,缺一不可(#5@p对应要有处方,检查化验要有报告单),公司社保部不接受个人递交的任何资料。

五、门诊慢性病补助报销要求

治疗慢性病用药范围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不包含营养治疗药),药品应与本人治疗方案相符,不得开据大处方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药品。

患者上报的治疗费、化验检查费、药费,都应是所申报慢性病药品的处方、化验单且为单独票据,药费中不能含有其它病种的药品(并发症除外),对无法区分的#5@p将按不合格处理。化验单和治疗费用单必须写明临床诊断病种,没有写明的按不合格医疗项目处理。

六、什么是门诊慢性病补助?

门诊慢性病补助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又一层医疗保障。门诊慢性病补助必须是由慢性病患者本人提出申请,经西安市医保中心组织审批认定。通过审批符合门诊慢性病补助的费用实行限额内按比例补助报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以西安市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作为申请人报销慢性病门诊的自付部分,超出自付部分以上的费用,按70%的比例根据不同的病种在限额内报销。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为850元。

 

第二篇:关于规范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

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

为保障参保人员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方便费用结算,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令【2011】1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3】181号),对甲类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业务经办流程进行进一步规范,具体经办流程如下。

一、病种名称:癌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丙型肝炎;脑出血后遗症。

二、经办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丙型肝炎,脑出血后遗症,带《医疗保险证历》、IC卡(社会保障卡)、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检查或化验报告单、两张一寸照片,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管理科(三楼65号窗口)申领《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核备案表》,按要求填写个人参保信息情况,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病种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慢性病标准的录入医疗保险甲类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参保人员核办《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参保人员在慢性病定点机构享受相应待遇。

2、待遇标准和享受期限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为: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元,帕金森 8000元,肝硬化8000元,脑出血5000元。脑出血享受待遇期限为2个年度,按照脑出血月份和年度结合的办法确定待遇享受时间。参保患者发生脑出血以出院日期的下一月为第一月,以此类推,最高享受时间为二十四个月,以患者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审核备案时间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享受期满,不再享受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下一年并入门诊统筹,再次出血的可重新申报。

3、丙型肝炎需注射干扰素治疗的,按上述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药品费、化验费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5%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0元,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疗程(48周)。如一个疗程治疗未转阴的需继续注射干扰素治疗的,要重新进行申报,但享受期限最高不超过二个疗程,二个疗程累计支付限额5万元。非病情特殊住院注射干扰素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结算。

三、癌症(包括白血病)门诊放疗和化疗: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之日起享受。一个自然年度慢性病费用超过4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报销。年度报销总额不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放疗费、放射性同位素药费、西药抗肿瘤药费、中成药肿瘤用药、升白细胞药、西药限肿瘤病情适应症患者适用的药费和中成药限重症患者使用的药费按照80%报销。

2、当年未住院的,按70%一次性报销门诊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0元;当年住院的,门诊检查费、化验费不予报销。

3、住院期间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如住院前已经重复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下次报销时予以扣除。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手术后当年抗排异药费不超过本年度抗排异药支付限额。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患者手术出院后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审核备案时间,审核备案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西药免疫抑制药按照75%报销;

2、西药和中成药中治疗本病种的辅助用药按照75%报销,一个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3、每季度按照70%报销门诊化验费,一个季度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年度末住院的,再按70%报销门诊检查费,一个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00元。年度内住院的,门诊检查费不予报销;

4、因服用免疫抑制药导致患者同时患有恶性肿瘤的,年终参照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疗和化疗的(1)条,报销其门诊放疗和化疗费用。在进行放化疗之前需履行审核备案程序,具

体程序同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疗和化疗;

5、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限额:

a、手术后第1天至第360天为第一年度,限额71800元; b、手术后第361天至第720天为第二年度,限额51800元; c、手术后第721天至第1080天为第三年度,限额42200元; d、手术后第1081天至第1440天为第四年度,限额39200元; e、手术后第1441天以后,每年年度限额为33500元;

6、再次移植手术后,年度和限额重新计算;

7、每月购药量统筹基金支付应为全年限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五、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尿毒症的参保患者,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时,优先进行腹膜透析,因病情和身体等原因不能进行腹膜透析的可进行血液透析。

1、腹膜透析:腹膜透析和碘伏帽按照85%报销,腹透液每袋(包括碘伏帽)40元,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

2、血液透析:使用一次性透析器460元/每次,因经济困难科使用复用透析器360元/每次,每次按照85%报销。

3、门诊透析患者门诊负责药费按照85%报销,500元/月,一个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6000元。

4、门诊血液透析患者需做动静脉吻合术及静脉插管的,原则仔门诊进行,发生的费用每年统筹基金限额支付1000元。

5、当季度未住院的门诊透析患者,每季度按照70%报销门诊检查费和门诊化验费及输血费,一个季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当季度住院的患者,门诊检查和化验不予报销。

6、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如住院前已经重复报销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下次报销时予以扣除。

六、 结算程序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进行定点机构管理,并与定点机构签订慢性病门诊治疗服务协议,实行平时监督和年度考核的办法。

参保人员享受甲类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需携带《门诊放化疗审核备案表》、《门诊血液透析治疗申请表》、《抗排异患者取药通知单》,《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医疗保险证历》和IC卡(社会保障卡),在相应的慢性病病种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刷卡及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统筹结算支付部分由定点机构垫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协议与定点机构结算。

七、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xx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医【2011】3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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