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信托聚利13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编号:

信托合同附则

(《客户信息确认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

客户信息确认书

中铁信托聚利13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

致: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的“中铁信托·聚利131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信托合同。中铁信托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遵循守信原则,为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合同前,请详细阅读(2012)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1317号公证书项下的信托合同正文、拟签署的信托合同附则以及本风险申明书,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加入信托计划的决定。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措施已在信托合同中作出了详尽的披露,请仔细阅读。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中铁信托作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中铁信托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中铁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受托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仔细阅读了上述认购风险申明书及(2012)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1317号公证书项下的信托合同正文、《中铁信托·聚利131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附则》等有关文件,已了解并接受本人/本机构按照上述文件约定所加入的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接受上述文件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

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为 万份。(初始认购时一元折合一份信托单位)

自然人委托人签名: 机构委托人盖章:

授权代表:

二○一 年 月_ 日

信托计划说明书

一、信托计划基本信息

1.1 本合同正文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中铁信托·聚利131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本合同正文所称“保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3 本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通过将信托财产加入上述1.1款所称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和受托人确定的运用方式及项目进行运用,为受益人获取相应收益。

1.4 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下列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设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仅对本信托计划有效): 户名: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7826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成都玉双路支行

二、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2.1 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折合信托单位不低于1000万份,信托计划规模以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2.2 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3 委托人授权条款

2.3.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根据聚利1318期项目实际运行情况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或延迟3个月结束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受益人信托计划提前或迟延结束情况。受托人按照预计收益率、信托实际运行期限计算受益人的实际收益,并对受益人进行分配。

2.3.2在委托人签订本信托合同时,视为已对受托人进行了本合同附则第2.3.1款所列授权,无须另行签订授权协议。

2.4 信托资金的运用及保障措施

2.4.1 本计划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为中铁信托房地产信托部。

2.4.2 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根据本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就本计划信托资金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权益、加入其它

信托计划等在内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组合运用信托资金。

2.4.3 信托资金信托资金投资标的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以下投资标的:

1、各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2、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优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4、上市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5、加入其他信托计划,受让其他信托受益权;

6、能源开发项目、证券投资项目;

7、优质债权受让;

8、信托资金运用闲置期间可用于投资国债、同业存放、银行存款等

9、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优质房地产项目。

2.4.4信托资金投资决策程序

本计划信托资金投资决策程序将按本计划管理机构要求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

2.4.5信托资金回收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实现、权益收回、股权溢价转让等方式实现信托收益。

2.4.6 信托资金保障措施:

1、以贷款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使用人或第三方提供的实物资产抵质押、权利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等;

2、以权益类投资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出让方回购承诺,权益出让方或第三方提供的实物资产抵押,或经营可靠、实力较强的第三方企业、法人受让承诺等;

3、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标的的控股权;对被投资标的信托期内对外融资、担保事项的否决权;股权对应资产的足值审查及监管权;信托资金优先退出的优先权等。

4、以债权投资方式运用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出让方回购承诺;信托资金使用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股权质押等。

具体以信托资金实际运用时设定为准。

2.5 信托财产的处分及归属

2.5.1 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财产所形成的信托资金的本金及收益,按照相关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2.5.2 信托计划期限内,委托人授权中铁信托可相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向其他投资人转让收益权、股权、债权等。

2.5.3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本合同的规定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以及受托人的报酬后,以现金形式归属于受益人,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2.6 专有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风险揭示详见(2012)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1317号公证书项下的信托合同正文第8条。

2.7 信托收益分配

2.7.1 本计划中受益人预期年收益率为:

中铁信托聚利13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2.7.2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

本计划期满12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受托人按照2.7.1款规定的比例向受益人预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含第10个工作日)以内分配最终的信托利益。

2.8受托人报酬及信托费用

2.8.1 本合同正文9.2款约定的费用中,第(2)—(7)项费用预计每年控制在信托计划本金的2%之内。

2.8.2 受托人报酬由业绩报酬构成。

如果在受托人的精心管理及费用节约等情况下,本信托计划实际年收益率超过2.7.1款约定的部分,超出部分计入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的业绩报酬在不影响本信托计划存续的情况下,可择机提取,并于本信托计划清算时根据实际应收的业绩报酬一次性进行调整。

三、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3.1 加入本计划应具备下列条件:

(1)委托人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委托人已详细阅读且自愿认可和接受(2012)川成蜀证内民字第31317号公证书项下的信托合同正文条款,并与中铁信托签订本信托合同附则;

(3)信托合同中载有将信托资金加入本计划的授权条款;

(4)信托资金为人民币,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个;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2 加入方式

委托人与中铁信托签订本信托合同附则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3.3 本计划的推介机构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4 本计划的推介期

3.4.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4月10日,为利于信托计划的成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调整推介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受托人应及时将推介期调整情况向委托人公告说明,推介期最终以公告说明为准。

3.4.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推介期结束:

(1)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推介期满。

3.5 计划的成立

3.5.1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受托人办理信托资金保管手续以及信托资金使用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信托计划宣布成立,信托计划成立日最迟不超过本合同附则3.4.1款推介期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

3.5.2 推介期届满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则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如果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自推介期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委托人信托资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5.3 信托计划成立前,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信托资金使用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受托人不能按照信托计划约定运用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于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6 成立通知

中铁信托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将计划成立情况通知加入计划的信托的委托人。

四、受托人及项目组基本情况

4.1 名称: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2 设立日期:20xx年12月

4.3 法定代表人:王俊明

4.4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

4.5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4.6 控股股东: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4.7 本信托的日常投资运作由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信托部项目小组负责,主要成员有:

江康:项目经理,经济师,金融信托从业16年。

王明蓉:项目组成员,经济师,金融信托从业16年。

郭斌:项目组成员,学士,金融信托从业1年

受托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用印):

二〇一三年三月

 

第二篇:中铁信托-聚利1506期信托项目

中铁信托聚利1506期信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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