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号

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1、 前言

1.1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或“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1.2 基于本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于“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计划”)成立日起生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将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与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统一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 释义

2.1 本合同、信托合同:指《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3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2.4 本信托:指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合同设立的“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

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2.5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规定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2.6 认购: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并加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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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行为。

2.7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

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认购资金。

2.8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受托

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信托计划成立日即为信托生效日。

2.9 信托受益权:指对信托计划享有包括获取信托利益等法定权利的权利。

2.1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被划分为等额份额,该被划分的等额份额称为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的初始价值为每份信托单位(人民币)壹元。例如: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100万元,认购的信托单位为100万份。

2.11 信托财产:指信托本金以及信托本金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信托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信托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2.12 信托资金:指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2.13 计划本金:指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的总和。

2.14 计划财产:指计划本金以及在投资、存放银行等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计划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投资收益;其他应计入计划财产的财产(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2.15 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2.16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银行专户,用于计划财产的资金结算业

务,又称保管账户。

2.17 受益人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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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借款人:指【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9 债务:指因受托人以单一信托的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向受托人

负担的债务。

2.20 债务人:指对受托人负担约定债务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保证人(如有)、

出质人(如有)、抵押人(如有)等。

2.2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正常营业日。

2.22 季度:如无特别说明,均代表自然季度,即【1】月至【3】月为第一季度,【4】月

至【6】月为第二季度,【7】月至【9】月为第三季度,【10】月至【12】月为第四季度。

2.23 (日、月、年)起、止、内: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

起、止、内”均含当日、当月、当年。

2.24 (日、月、年)前: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前”均不

含当日、当月、当年。

2.25 (日、月、年)后:指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日、月、年)后”均不

含当日、当月、当年。

2.26 不可抗力:指信托合同当事人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

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台风、火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盗窃、战争、骚乱、罢工、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机构、清算机构或其他市场发生事故、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律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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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附表:指本合同后附的附表,附表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本合同中优先适

用。

2.28 除上述定义外,定义还包括附表的定义(如有)以及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定义。

3、 信托目的

3.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

将信托本金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集合起来,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进行集合投资,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

4、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4.1 本信托属于委托人独立确定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指定受

托人将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加入信托计划,同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在一起,按照本合同(含附表)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4.2 计划本金管理中获取的其他收益,用于存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所获取的收益归入计划财产。信托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于银行存款类产品。

4.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外,受托人在维护受益人利益及保证公允性的

前提下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时,有权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价格和处置数量等。

4.4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受托人有权在信托生效后,根据有关情况采取停止投资、变更

担保措施、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等措施,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独立确定和实施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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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受托人为将计划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

计划财产承担。

4.6 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

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全权处理投资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

5、 信托资金的保管

5.1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保管账户进行,除

非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有其他运用方式的,均应交由保管人保管。

5.2 受托人将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或使计划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6、 信托计划的规模

6.1 计划本金为【伍仟万】元整,人民币【5000】万元。

7、 信托计划的加入

7.1 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1) 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2) 认购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

(3) 必须与中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7.2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承诺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 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

(2) 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

(3) 对计划财产投资风险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

(4) 签订信托合同不会违反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不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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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义务等的违反。

(5) 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或疏

漏。

(6) 委托人同时也是惟一的信托计划受益人。

8、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之日起成立:

(1) 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信托

计划自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成立;

(2) 推介期满,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信托

计划自推介期满之日起成立。

8.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资金情况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8.3 认购资金自交付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前日,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银行,投

资人、受托人均不能动用。

8.3.1 如信托计划成立,则认购资金在推介期内的收益=认购资金×【3】%÷365

×自认购资金交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该收益直接计入计划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件进行分配。

8.3.2 如信托计划不能成立,认购资金在推介期内的收益为活期存款利息。受托

人将在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退还认

购资金及收益。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

责任。

9、 信托计划的期限

9.1 信托计划期限为【2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起算。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2 本信托的信托期限与信托计划期限相同,信托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本信托同时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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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信托计划延期,本信托同时延期。

9.3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信托计划终止: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5)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6)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7) 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8)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信托计划无法运作。

(9)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9.4 《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的,则信托计划自贷款本息全部付

入单一信托的信托账户之日提前终止。

9.5 债务人出现违约导致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无法按期实现时,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宣

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

9.6 如本合同专门约定仅能以货币形式移交剩余信托财产的,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

计划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期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10、 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

10.1 计划净收益的计算公式

(1) 计划利益=计划本金+计划收益。

(2) 计划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信托账户已收到的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3) 计划净收益=计划收益-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的管理费、税收等负债。

10.2 信托计划的净收益按照附表执行。

11、 信托计划的清算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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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顺序

(1) 计算期末信托计划财产。

(2) 扣除信托计划的费用等负债。

(3) 扣除因清算发生的费用。

(4)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1.2 分配

11.2.1 受托人仅以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等负债后的余额部分为限向受益人

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1.2.2 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按所持信托单位份数以及本合同约定分享信托计划的信

托利益。

11.2.3 归属于受益人的现金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移交,现金之外的

其他财产形式的剩余信托财产,以维持剩余信托财产原状的形式转移。

11.2.4 因受益人原因导致剩余信托财产无法移交的,受托人有权将剩余信托财产

提存,无法提存的,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受益人承担。

11.3 清算报告

11.3.1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

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1.3.2 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1.3.3 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

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1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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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发生的负债由计划财产承担,由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

件的约定直接从计划财产中扣除。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计划垫付负债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在每次信托净收益分配前的任意时间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先行提取,并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12.2 本信托按比例分享信托计划的收益,分担信托计划的税赋、费用等负债。

12.3 负债项目

(1)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邮递费、资料费、差旅费、账户管理费、账

户资金划拨手续费、POS机手续费。

(2) 信息披露费用。

(3) 保管人的保管费用。

(4) 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

(5) 信托计划推介费用、销售服务费。

(6) 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7)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赋。

(8)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负债。

(9)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 信托实现债权的费用。

(11) 受益人大会费用。

(12) 监管部门收取的监管费。

(13) 受托人报酬。

(14) 投资咨询费。

(15) 信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2.4 标准与支付

(1) 受托人报酬按照附表执行。

(2) 银行保管费由计划财产承担,有关标准以及支付由受托人按照与银行签署

的相关保管协议的约定执行。与银行签署的相关保管协议存放受托人处,

供委托人查阅。

(3) 其他负债于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4)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包括受益人、受托人),依其实际

享有的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

别履行各自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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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

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但如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政策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人承担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义务或受托人以自有资金代为垫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款,则该部分税款在受益人所获取的信托收益中直接扣除,或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提供代扣代缴税款部分的完税凭证。

13、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3.1 委托人的权利

(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

托人做出说明。

(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

单位的记录。

(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4)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3.2 委托人的义务

(1)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

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2) 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认购资金。

(3) 保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实质条件。

(4) 保证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认购资金的行为已获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

(5) 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所

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

(7) 有义务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8)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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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受益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2) 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记录。

(3) 本合同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信托受益权如果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受益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 受益人有权变更联系方式和受益人账户,但必须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前的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进行书面申请,变更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

(6) 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和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7)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3.4 受益人的义务

(1)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受益人账户资料以书

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并认真核对、反馈受托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人账户变更确认文件,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2)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到受

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交纳登记费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受托人。

(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3.5 受托人的权利

(1) 受托人有权利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

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

的,有从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 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不适格的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

(5) 有权选择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条件的保管人。

(6) 有权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移交信托利益。

(7) 有权以受托人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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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8) 有权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等为集合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3.6 受托人的义务

(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

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 受托人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

业务单独核算。

(4)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5)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

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

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或者依据有权机

关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7)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

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8)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

报告。

(9)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4、 受益人大会

14.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

定行使职权。

14.2 当出现下列事由之一,信托计划文件没有其他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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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4.3 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计划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 更换保管人。

(2) 信托计划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14.4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4.5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按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受

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4.6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4.7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4.8 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14.9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

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14.10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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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

(3) 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其他情形。

15.2 选任新受托人时,新受托人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计划文件未规定的,

由受益人大会选任。

15.3 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16、 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承继),但转让应适用以下第【16.2】款的约定

16.1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继承和承继。

16.2 委托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

执行:

(1)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权可以依法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受托人应为受益人

办理转让手续。除法规另行规定外,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

自然人;机构所有的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进行拆分转让。

(2) 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与受让人一起,持下列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

转让登记手续。

(a) 信托合同;

(b)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 受让方信托财产分配银行帐户资料;

(d) 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受益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按照转让的受益权

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4) 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益权转让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

仍视原受益人没有发生变更,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同

时,有权对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

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受益权转让登

记手续。

(5) 受益权的转让价格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6)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也一并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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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1) 信托受益权被继承(承继)的,继承(承继)人应持信托合同、继承(承

继)人与被继承(承继)人间存在合法继承(承继)关系的证明文件、信

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的书面申请和有效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登记手续。

(2) 受益人继承(承继)信托受益权的,其对应的作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

权利义务一并继承(承继)。

16.4 受托人收取的转让登记手续费(如有)和委托转让手续费(如有)是受托人的业务

收入,不纳入信托财产。

17、 信托事务的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成立通知、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等。

17.2 信托计划成立或不成立的,受托人将于该事件发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计

划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通知委托人。

17.3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17.4 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部收入、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财产期末余额、信托收益情况、信托平均年收益率、信托费用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

17.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日的【3】个

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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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知

18.1 信息变更通知

18.1.1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信息即为信托当事人确认的联络方式。委

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或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日起【10】日内

以书面形式,采用专人送达或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

将变动事项及时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将视为联系地址和方式没有变更,该

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8.1.2 受托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将通过网站公告及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委托人、

受益人。

18.2 受益人账户变更的通知

18.2.1 受益人变更受益人账户,应至迟于信托收益分配日前的【5】日前,到受托

人住所地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变更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生效。未经受托人确

认的,受托人将视为受益人账户没有变更,对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

承担责任。

18.2.2 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分配完毕后,由于受益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向其分配

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自该受益人账户经受托人变更确认手续完成日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该受益人分配。

18.2.3 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变更通讯方式及受益人账户,而不需

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9、 送达

19.1 受托人采用以下方式之一,就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信息披露等事项,向委托人和受益

人送达:

(1) 专人送达,受送达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2) 邮寄送达,自信件寄出日起的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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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托人网站上发布,自网站发布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本信托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为【.cn】。

20、 违约责任

20.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20.2 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存在瑕疵,或

者违反信托合同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3 信托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

托人联系方式或受益人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人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4 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及对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

并在【15】日内提供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

2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2 因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在受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解决。

23、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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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2 本信托的信托单位净值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方式计算、信托财产和信

托单位之间的换算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待本信托清算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

23.3 本合同自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签章且加盖受托人的公章/合同专

用章/信托合同专用章,且委托人或其授权签字人在本合同签署栏中签字(委托人为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在本合同签署栏中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3.4 本信托自委托人签订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日起设立,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生效。

23.5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

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23.6 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 附表

(2) 《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样本)

(3) 编号为豫中信单字(2013)第62号的《中原理财—成长274期—三鑫实业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4) 编号为豫中信字(2013)第62-5号的《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协议》

(5) 编号为豫中信字(2013)第62-2号的《信托贷款合同》

(6) 编号为豫中信字(2013)第62-3号和豫中信字(2013)第62-4号的《保证合同》

23.7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 特别声明

24.1 本合同【含附表】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双方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均仔细

阅读过全部信托计划文件,并同意其中的全部约定。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以信托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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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说明书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24.2 各条款【含附表】标题为方便阅读而设,仅作为参考,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解释。

附表:定义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附表: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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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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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信托计划期限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附表:信托利益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附表:受托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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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附表:风险的揭示、承担与控制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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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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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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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信托单位的认购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附表:信托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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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签署页)

委托人签署栏

签字处:

签章处:

签署日: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署栏

签字处:

签章处: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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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对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的信任并加入“中原理财-成长

【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利益,中原信托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 请仔细阅读《中原理财-成长【309】期-【单一信托信托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文件”)以及其他备查文件,确保您对该信托计划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并对您签署该等信托计划文件并加入该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

二、 尽管中原信托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您投资于该信托计划,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原信托郑重申明如下:

(1)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本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2) 您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并对该项资金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3) 您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4)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 如果中原信托委托银行推介信托计划或/和为信托计划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的,则服务银行仅负责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和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工作,不为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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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签署《信托合同》前,您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您对该《信托合同》及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签署,

将表明:

(1) 您已了解投资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且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

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和备查文件,并愿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计划

投资风险。您将资金委托给中原信托,并由其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计划文件确定的投资

范围,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受托人已按您的要求对信托计划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予以充

分的解释和说明。

六、 在阅读《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时,请特别留意《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中的不同字体的文字部分、各种风险条款、各项义务

条款、免除受托人责任条款、信托承担的负债等条款。

七、 建立在您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的

条款含义,且受托人已就信托文件进行充分、完整、并无任何遗漏或误解的说明,您对所

有条款无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您自愿投资本信托计划,自愿

认购信托单位,并自愿抄写以下内容:

认购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人已阅读并已理解了信托计划文件所披露的

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各种风险。

八、 本申明书自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且加盖受托人的公章/合同

专用章/信托合同专用章,且委托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委托人为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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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明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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