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的区别

这种划分是对强制规范的划分: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二者的主要区别方法在于: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可否申请再审的批复-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可否申请再审的批复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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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可否申请

再审的批复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谢汉伦与张小平离婚纠纷上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对此,应当理解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错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都不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即:本案原审法院(2002)电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汉伦与张小平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张小平向原审法院申诉,请求撤销(2002)电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复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源: /fg/detail305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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