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前后财产独立协议书

婚姻前后财产和各项事务独立协议书

婚姻前后财产和各项事务独立协议书

1. 双方当事人

1.1. 男方基本信息

1.1.1. 真实姓名:李XX

1.1.2. 身份证号码:

1.2. 女方基本信息

1.2.1. 真实姓名:李XX

1.2.2. 身份证号码:

2. 总则

2.1. 男女双方情投意合,决定与月

2.2. 在即将成为合法夫妻之前,为防止婚姻前后因财产、债务、子女抚养、个人行为等问题发生矛盾冲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同制定本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 2.3. 本协议仅适用于男女双方婚姻存续关系中,若出现离婚情况,若为协议离婚,双方将以离婚协议为准,同时本协议自动作废。若为法院审判离婚,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2.4. 本协议若有附录或补充条款,附录和补充条款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2.5. 本协议若有解释不清或未做解释之处,协商解决。

2.6. 本协议须经男女双方确认、签字、按手印和权威部门公证后方生效。

2.7. 本协议若需修改、增减或废止,须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前提下,共同确认并经公证处再次公证后方有效。

2.8. 本协议若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 细则

3.1. 关于财产和债务

3.1.1. 男女双方各自财产(具体包括住房、汽车、存款、保险、债券、基金、股票、古董、名画、金银币,等等)和财产收益(见附录二)归各自独有,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均不因彼此关系的改变而改变,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收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并独立承担, 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双方婚前财产和债权债务见附录一。

3.1.2.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家庭所需而购置物品,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或协商决定归属)。共同购置的物品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3.1.3. 若男女双方之家庭获得来自第三方(非直系亲属的情况)的奖励或处罚等利益问题,视情况可以共同、也可以分开享受或承担。 3.1.4. 婚姻中,若双方有合作经营行为,视为一般合作人关系,无论产生收益或是债权债务,分别各自享有或承担自己的部分,非自己的部分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

3.1.5. 男女双方中的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为接受方所有。 3.1.6.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获得的赠送或转让的任何财产均属受益方之个人财产,对方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若赠与或转让者不知道此协议的情况下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但赠与或转让者只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有血缘或特殊关系,则实际受益人应为与赠与或转让者有血缘关系的一方。若赠与或转让者知道此协议的情况下仍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则受益人即为夫妻双方。

3.1.7. 双方若有共同子女,子女的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等归子女所有,任何一方无权占有。但在子女未成年前,男女双方可协商决定由单方替子女保管,注,保管方为子女实际抚养人或主要付抚养责任的一方,但另一方有监督权。

3.1.8. 若双方之共同子女有财产或债务,子女不知道此协议的情况下死亡,即使子女立有遗嘱,子女的财产和债务等仍归其实际抚养人所有;若共同抚养,视对子女抚养付出比例(从照顾孩子时间多少角度以及从承担子女的费用考虑)分配子女财产和债务(若有债务,对子女抚养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多承担债务)。若子女知道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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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情况下立有遗嘱,按子女遗嘱处理其财产或债务等问题。

3.1.9.婚姻有效期间,如其中单方或共同抚养之子女的户口迁至或落户于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而获得年终派发分红的,如当时双方无共同抚养之小孩的,户口迁入一方之分红由夫妻双方平分。有共同抚养之小孩的,一方及小孩所分得的分红纳入小孩的成长教育基金。双方享有监管权。

3.2. 关于子女生育及抚养

3.2.1. 男女双方参照谁喜欢(谁需要)谁就自己找人或专业公司代孕的原则,也可以接受双方共同领养或一方通过其他途径生育。如女方愿意(是否愿意,视男方经济能力及抚养意愿而定),也可考虑通过人工方式孕育双方血缘关系之子女。

3.2.2. 无论小孩是否亲身,双方可以共同抚养,也可以单独抚养。具体需经双方协议决定。

3.2.3. 若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无论是否为男女双方任一方亲生),孩子的生育费用、医疗费用、抚养费用及教育费用由男方承担65%,女方承担35%;如各项费用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则女方承担小孩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女方月收入的35%。双方可按实际需要设立共同管理的家庭资金按需支取使用。

3.2.4. 若共同抚养,原则上小孩10岁前不得离婚,提出者不再享有孩子的监护权,但仍有责任承担小孩自父母离婚后至18周岁前的部分学费(此情况仅适用于子女入读普通公办学校的情况,具体承担比例双方再定)。

3.2.5. 若子女为一方抚养,无论是否为男女双方任一方亲生,须再立协议并公证。之后,另一方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是否有探视权由抚养方决定。 但婚姻期间的逢年过节,有抚养权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的需要带上小孩回父母家探亲。

3.2.6. 共同抚养子女时(无论男女某一方是否为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1)不得不当辱骂、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2)保证提供给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3)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4)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带子女外出不归一周以上。

(5)不得遗弃子女或无特发意外(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下,连续半年不履行抚养责任。

(6)如夫妻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有不一致之情形,应基于使子女受最大利益之原则协商。

(7) 如果有一方违反以上条款,经对方多次提醒及警告3次以上仍不反省整改的,违反者要受到1000至3000元的罚款作为孩子的教育基金!严重者,对方有权取得孩子的独立监护权。

3.3. 其他事务

3.3.1. 男女双方所有个人行为(含刑事、民事等)与另一方毫无关系,无论产生荣辱、债务等。

3.3.2. 平时各自的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各自的家长或老人赡养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亲友间红包等礼节性财物赠与行为,原则上各自承担。过年过节双方在对方家中做客或探亲时所收受的红包,若金额较少,不归还对方属合情合理。其中一方探望对方家长或亲戚时的来回车费及住宿问题,应由对方承担,而送给对方家人的礼物,原则上300元以内的由送礼方独自承担则可,但若超过300元,则应由双方分摊。但若婚后其中一方本人或其家人出现意外的重大疾病或事故,需要对方经济上的支援,对方应尽力所能及的经济支援或物质支援,以及必要且应该的慰问及安抚(如对方亲属生病住院时的探望)。此为道德上的要求,而非义务。一方施与对方的经济物质上的援助,等同朋友间的借款或资助,当事人于有能力偿还时及时偿还对方。

3.3.3.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房产或汽车等重要财产等属于一方私有,经财产所有者之充分同意并授权,对方及其父母在有需要时可以享有该财产之暂时性的使用权或支配权,但使用时间较长时,如长久居住于该方的住房内并使用住房内的家电、厨房、卫浴等设施设备,应给与住房所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减免对方相应的抚养责任(有小孩的情况可适用)。

3.3.4. 因一方身心受到意外伤害获得的各种赔偿(例如:保险金赔付、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等)或见义勇为等行为所获得的各种荣誉与奖励,归其本人所有,若本人不幸死亡,各种赔偿或奖励算作遗产。按遗嘱分配,若当事人未立遗嘱的,原则上归当事人之父母或其本人抚养之子女享有其赔偿或奖励款。

3.3.5. 婚姻内,一方或双方死亡,死者财产或债务(死亡所得各种赔偿也算死者财产)继承或承担问题:

(1)若男女双方有共同财产,则按死者生前所获份额作为其遗产,若共同财产分配不清,按50%作为死者遗产。

(2)死者遗产继承人顺序为:第一继承人为死者父母,第二继承人为与死者有血缘关系之子女,第三继承人为死者与配偶共同抚养或死者单独抚养之子女(无血缘关系之子女),第四继承人为死者父母之外的直系亲属。如当时子女未满18周岁,财产由死者之配偶以外的直系亲属持有及监管。

(3)死者生前未立遗嘱的,死者之遗产(婚前婚后个人财产)归死者的配偶以外的直系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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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者若生前立有遗嘱,按死者遗嘱处理独属于死者的财产和债务,不再受以上继承顺序之约束。

疾病或车祸变故),则其财产或债务,包括其所得的各种赔偿,救助,由其配偶以外的直系亲属处理(包括支配权和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被宣布脑死亡。

4. 违约处理

4.1. 日后若某一方对本协议某些条款有异议,可以协商修改,但不可以单方面违约。

4.2. 本协议双方承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诉诸法律,责令另一方强制履行。

5.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和公证处各一份。

附录一 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和债权债务表

I.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

(1) 以男方名义开设的一切银行账户内之存款。

(2)店铺一间,名“精智吧”,地址:广州市XX区XX路148号E6-2-3铺(建筑面积约119.884平方米,实用面积约77.92平方米),系甲方承租,租期2年。(2011.10.01~2013.09.30)。店铺内所有货品及展示架等归男方个人所有。

(3)台式电脑一台,购买价4999元。

(4)爱国者T60相机一部,购买价1299元及佳能喷墨式一体机一台,购买价约1000元。

(5)其他一切以甲方名义购买的个人财产或所有权登记于男方名下之财产。

II. 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

(1)住房使用权(婚前女方及其父母所买一套126.77平方米的按揭房——鹤山市时代城二期4座204单元,所有者为乙方父亲XXX)(见房屋买卖合同文书)价值82.5万元,包括房屋内的装修,家电设备,厨房用品,家具床柜等属于婚前女方财产,永久归女方及其父母所有。

(2)以女方名义开立的一切银行账户内之存款、股票(中国建筑)、社会保险、女方婚前购买的奥运金银纪念电话卡一套,十大元帅金银纪念币一套。

(3)三星单反相机一台,价值4980元。

(4)婚前女方购买的平安人寿保险1份(保额5万元),中德安联人寿保险1份(保额7万元)两份保险之受益人按照法定程序,现决定收益人均指定为投保人(女方本人)之父母兄长或与男方共同抚养之子女。

(5)其它一切以女方出资购买或所有权登记于女方名下之财产。

附录二 男女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一下内容: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以上范围内的各方收益分别独立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对方均无权干涉、获取。

附录三 特别约定条款

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并无任何物品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或其父母)在婚前给予女方父母的礼金28888元,因收受人对此协议毫不知情,女方暂时无力返还,现双方共同约定,如双方决定婚后不要小孩或不需女方生育小孩(男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则女方应在婚后5年内返还部分礼金(具体金额2万元)给男方。

男方: 女方: 公证处:

签字: 签字: 盖 章:

日期: 日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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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70821婚姻财产协议书示范

婚姻财产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根据《婚姻法》以及公平、自愿的法律原则,现对双方的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和分配问题作以下约定,以资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房屋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已于 年 月 日付清全部购房款);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该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为共同财产,因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益归原存款人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房屋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银行存款 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该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为共同财产,因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益归原存款人所有;

4、电脑:品牌为 ,型号为 电脑为乙方个人所有;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各方婚前财产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权利。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五、双方婚后各自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股权收益等一切所有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大小由给与补偿的一方依照离婚时自己的财产状况作出决定)。

六、婚后各方所继承和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对所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归属有明示的遵照明示执行。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包括生活费或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财产所有权归接受一方所有。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承担共同家庭的开支,包括生活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完公证手续后生效。

我国原则上应准许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对此,可借鉴法国的立法。法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在变更或终止财产契约时,必须履行与缔结契约相同的程序,经双方同意,才产生变更或撤销的效力。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规定不全面,《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规定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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