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路演邀请函

活动介绍:

此次路演活动旨在为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搭建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我们已经邀请10个顶级投资机构代表对现场路演活动中的项目进行投资评价,使企业与投资者之间搭建一个能够充分交流的平台,完善不足,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同时也为投资人筛选一批优秀企业。 活动地点:北京万世名流大酒店布莱梅厅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顾家庄桥北奥迪培训中心) 注:三人同行可申请专车接送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路演邀请函

活动时间:20xx年3月24日下午14:00

路演项目简介:

1、江西省一保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月份已上报股转中心)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中国医疗信息化行业最具吸引力的新兴市场——区域医疗信息解决方案建设,公司立足江西,面向全国,积极开拓区域医疗信息解决方案和移动医疗两大市场。公司的愿景是利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移动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可穿戴智能硬件设备及移动医疗设备三大互补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为全国最具竞争力的互联网医疗综合服务商。目前,公司积极从传统的软件服务商向互联网医疗综合服务商的战略转型。

2、北京赛融信科技有限公司(拟挂牌)是海淀区软件认证企业,多年从事金融行业和能源行业的管理系统研发。赛融信公司致力于软件项目开发、信息系统咨询顾问服务、计算机系统设计与集成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公司一直跟踪和研究国内外最成熟和领先的软件开发引擎及平台技术,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开发设计和项目经验。赛融信在银行金融、保险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具备全面的IT专业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研究及开发、应用软件开发和维护、 质量保证和测试、基础设施外包以及业务流程外包等专业服务,帮助客户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并使之能够更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

3、北京安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拟挂牌)是专门从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的高科技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规模自动化生产线,实现了产品模块标准化生产,具备年产5000多个泊位的生产能力。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生产制造资格证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证书;公司严格质量,另外我单位是北京市工商联静态交通业商会理事单位,同时也是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会员。北京安祥通还拥有一支专业的安装施工队伍来保证公司产品的顺利安装调试和运行及售后服务。

4、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挂牌)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是北京市“守信企业”。20xx年6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成为新三板企业,证券名称 :恒业世纪,证券代码:430014。公司创建于19xx年,经过二十年不懈努力,从专业生产消防广播电话的配套生产型企业,发展成为集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为一体的综合企业。现注册资金5000余万元,销售收入过亿元。

路演议程:

14:00-14:15 来宾签到

14:15-14:20 主持人开场

14:20-14:30 嘉宾介绍

14:30-16:30 新三板拟挂牌项目路演 (每个项目10分钟,随后投资人将对项目进行2分钟点评和提问)

16:30-17:00 茶歇 、自由交流,活动结束

活动联系人:罗小姐

电话:131xxxxxxxx

邮箱: 189xxxxxxxx@189.com

微信:luodan5719(手机号可加,备注24日路演报名)

主办单位:联讯证券

 

第二篇: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

干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上市的问答 2015-04-22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回答:可以。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若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xx年第1号)。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

一、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xx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回答:《公司法(20xx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xx年修订)》规定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一定要达到25%?

回答:20xx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20xx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达到25%。

问题:如何理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回答:20xx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xx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xx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

[2014]516号),说明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从该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务部对暂行规定与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时,也坚持适用新法先于旧法、上位法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xx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问题: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回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第二十条规定“本公司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登记”,第三十条规定“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均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问题: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析挂牌的案例?

回答: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8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

[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新三析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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