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新三板/IPO: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一、基本概况

(一)股权激励对象

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包括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也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股权激励实施主体

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下称“公司”)约100%股权,现拟股权激励引入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三)持股比例

依据公司陈述,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分期实施,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合计比例约【】%左右。

(四)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建议贵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权稳定。

二、实施方案

(一)方案一、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公司

1、操作模式

先由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成立专门的持股公司,再由公司向该持股公司发行内资股。该持股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

2、优势

采用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其优点之一在于激励对象直接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并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别约定,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的转让、锁定期、转让条件等进行限制;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章程等方式,将持股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授权给部分股东来行使。

3、劣势

(1)税负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股公司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据此,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公司无需就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持股公司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持股公司需就抛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后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持股公司将所获得的股票抛售收益向其股东,即设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还抛售收益时,自然人需就该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自然人通过设立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模式下,自然人抛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时,需要承担双重赋税。

(2)在持股公司的模式下,激励对象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其进入、退出、每一次持股的增减变化情况,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会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此外,由于激励对象登记为法律上的股东,过往也经常会产生一些员工持股方面的法律纠纷。

(二)方案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1、操作模式

先由激励对象成立合伙企业,再由该合伙企业直接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内资股。该合伙企业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合伙人人数限制为2-50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需就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需就企业负债承担有限责任。如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一样,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有限合伙企业。

2、优势

(1)较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所导致的双重赋税相比,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赋税成本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本身为非纳税义务人,当合伙企业获得拟上市公司向其分配的股利、红利时,或合伙企业抛售所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票时,所获收益仅需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该生产经营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各地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亦颁布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公司可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有效控制。合伙协议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可以达到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如规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等。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就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约定,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该等表决方式,亦可以获得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权。

(三)方案三、自然人直接持股

1、操作模式

激励对象以本人的名义,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增资扩股方式,出资完成后成为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持股的股东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一年内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因此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选择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或较稳定的激励对象。

2、优势

(1)上市前后未分配利润转增或现金分红收入即刻需承担人所得税20%。

(2)上市后套现自由。持股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套现自主,只需遵守禁售期有关规定即可。

3、劣势

(1)上市前,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持股人直接持股则导致拟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较多,开起股东会比较麻烦,需要股东签字的时候,要想凑齐这些签字很困难,上市前中间一旦有持股人离职或发生意外而死亡,还要进行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上市后,若事先未设置长期化的后置约束条款,持股人股份已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个别持股人容易出现辞职减持动机。

三、实施步骤(以第2种方式为例)

(一)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及持股比例

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象。拟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代他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占有份额。

(二)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首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

(三)签署合伙协议及承诺函,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可以达到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等。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约定,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该等表决方式,亦可以获得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权。

(四)获取股权

有限合伙可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

(五)后续股权激励

贵司无须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操作即可。

四、核心条款(以第2种方式为例)

1、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对外股权投资);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9)同意合伙人出让、处置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10)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

2、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2)对合伙企业的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3)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外,依法修改合伙协议;

(4)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除名及更换事项;

(5)合伙权益继承;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3、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2】年内未从公司离职或被辞退。

4、若激励员工提前离职或被辞退,以及违反约定的其他要求,则持股平台有权强制收回股权,收购价格为:

(1)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未满2年,按照其当时认购的价格由实际控制人收购。

(2)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满2年后,激励员工自公司离职或被辞退的,激励员工可选择将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出让给实际控制人或者激励员工可选择继续持全部

合伙份额。激励员工选择出让给实际控制人的,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按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情况确认,如20xx年出让合伙份额,则按20xx年数值确认)或激励员工取得合伙份额的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扣除分红之后的孰高者作价。激励员工选择继续持有的,则需遵循合伙企业的约定,由执行合伙人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情况决定公司股票抛售时机,并依法分享权益。

若有不正之处,望指正。

 

第二篇: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20xx年3月17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20xx年9月16日 上市公司监管部)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

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臵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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