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XX公司新三板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股权激励目的

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激励方案。

第二条 股权激励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3、存量配送,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净资产增值的前提下,激励股份才可提取奖励基金。

总则

第二章 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

第三条 执行与管理机构

设立股权考核与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全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激励对象

由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董事会批准。

(一)确定标准:

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作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

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

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

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二)激励对象: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1、同时为控股股东或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励股权或期权的员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

2、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第五条 激励形式

(一)股票期权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2、行权限制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3、定价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4、授予股权期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

易日。

(二)限制性股票

1、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2、定价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授予股票限制: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及一定比例的股票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表决权、配股权,用于股票增资权者不参与公司分红。

(四)经营者持股

是指对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拥有相应的表决权和分配权,并承担公司亏损和股票降价的风险。

(五)员工持股计划

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公司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

(六)管理层收购

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个人或集体)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将激励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从而实现了被激励者与企业利益、股东利益完整的统一。

(七)虚拟股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依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八)业绩股票

根据激励对象是能够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由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九)延期支付

也称延期支付计划,指公司将部分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一定期限后,再以公司股票行使或根据期满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十)账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公司。虚拟型是一种模拟认购权方式,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第六条 激励股权数量、来源及方式

1、本部分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如可由公司大股东划拨或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途径(定向增发等)来选取 股权进行股权激励。

第七条 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

本方案奖励资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资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八条 激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

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 ,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 或 以下时,滚入下年度分配。

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 以上的增值部分,按 提取。

3、净资产增值率在 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 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 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条 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

奖励股份总额=奖励基金总额/期末每股净资产

第十一条 激励条件

(一)对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经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激励对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适用股权激励计划:

1、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局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授予时间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退出机制

激励对象在获得公司股份后,根据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是由公司有偿回购、还是无偿收回、或上市后卖出。

1、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或被解聘离开公司的,可以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亦可选择不断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因犯非严重错误而被解雇离开公司的,必须按本《方案》规定,由公司回购股份;因重大错误导致企业严重受损、严重渎职、触犯国家刑法等,必须辞退并按本《方案》规定由公司收回股份。

2、如果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按本《方案》规定可继续持有已行权的激励股份的,按与公司有关协议及本《方案》规定执行;未行权的部分自动失效。

3、公司上市后已行权的激励股份转成可流通的股票。

第十四条 回购价格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账面净资产为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会议提出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东大会批准,可能的情况变化如下:

1、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2、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基础;

4、其他董事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公司 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 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二篇:新三板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新三板/IPO: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一、基本概况

(一)股权激励对象

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包括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也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股权激励实施主体

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下称“公司”)约100%股权,现拟股权激励引入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三)持股比例

依据公司陈述,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分期实施,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合计比例约【】%左右。

(四)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建议贵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权稳定。

二、实施方案

(一)方案一、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公司

1、操作模式

先由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成立专门的持股公司,再由公司向该持股公司发行内资股。该持股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

2、优势

采用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其优点之一在于激励对象直接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并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别约定,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的转让、锁定期、转让条件等进行限制;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章程等方式,将持股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授权给部分股东来行使。

3、劣势

(1)税负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股公司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据此,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公司无需就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持股公司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持股公司需就抛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后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持股公司将所获得的股票抛售收益向其股东,即设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还抛售收益时,自然人需就该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自然人通过设立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模式下,自然人抛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时,需要承担双重赋税。

(2)在持股公司的模式下,激励对象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其进入、退出、每一次持股的增减变化情况,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会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此外,由于激励对象登记为法律上的股东,过往也经常会产生一些员工持股方面的法律纠纷。

(二)方案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1、操作模式

先由激励对象成立合伙企业,再由该合伙企业直接认购公司拟发行的内资股。该合伙企业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合伙人人数限制为2-50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需就企业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需就企业负债承担有限责任。如同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一样,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有限合伙企业。

2、优势

(1)较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所导致的双重赋税相比,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赋税成本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本身为非纳税义务人,当合伙企业获得拟上市公司向其分配的股利、红利时,或合伙企业抛售所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票时,所获收益仅需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该生产经营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各地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亦颁布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公司可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有效控制。合伙协议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可以达到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如规定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等。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就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约定,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该等表决方式,亦可以获得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权。

(三)方案三、自然人直接持股

1、操作模式

激励对象以本人的名义,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增资扩股方式,出资完成后成为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持股的股东在股份公司设立后一年内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因此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选择在公司任职时间较长或较稳定的激励对象。

2、优势

(1)上市前后未分配利润转增或现金分红收入即刻需承担人所得税20%。

(2)上市后套现自由。持股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套现自主,只需遵守禁售期有关规定即可。

3、劣势

(1)上市前,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持股人直接持股则导致拟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较多,开起股东会比较麻烦,需要股东签字的时候,要想凑齐这些签字很困难,上市前中间一旦有持股人离职或发生意外而死亡,还要进行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上市后,若事先未设置长期化的后置约束条款,持股人股份已高达几百万、数千万甚至上亿,股权激励短期化的弊端开始显现,个别持股人容易出现辞职减持动机。

三、实施步骤(以第2种方式为例)

(一)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及持股比例

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象。拟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代他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占有份额。

(二)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首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

(三)签署合伙协议及承诺函,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可以达到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等。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约定,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该等表决方式,亦可以获得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权。

(四)获取股权

有限合伙可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

(五)后续股权激励

贵司无须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操作即可。

四、核心条款(以第2种方式为例)

1、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对外股权投资);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9)同意合伙人出让、处置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10)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

2、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2)对合伙企业的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3)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外,依法修改合伙协议;

(4)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除名及更换事项;

(5)合伙权益继承;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3、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2】年内未从公司离职或被辞退。

4、若激励员工提前离职或被辞退,以及违反约定的其他要求,则持股平台有权强制收回股权,收购价格为:

(1)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未满2年,按照其当时认购的价格由实际控制人收购。

(2)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满2年后,激励员工自公司离职或被辞退的,激励员工可选择将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出让给实际控制人或者激励员工可选择继续持全部

合伙份额。激励员工选择出让给实际控制人的,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按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情况确认,如20xx年出让合伙份额,则按20xx年数值确认)或激励员工取得合伙份额的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扣除分红之后的孰高者作价。激励员工选择继续持有的,则需遵循合伙企业的约定,由执行合伙人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情况决定公司股票抛售时机,并依法分享权益。

若有不正之处,望指正。

相关推荐